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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院法官讲述:一名基层法院行政庭长的漫漫申冤路

作者:蔡小雪 一级高级法官
来源:麦读

一名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被检察院定罪免于起诉后,因不服决定,踏上了漫长的申冤之路,从市中级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历时四年。当时的高院副院长甚至为此三下山东,皆无功而返。


亲历者蔡小雪法官,用平淡朴实的语言,书写了一次惊心动魄的申冤记。通过此案,也可以让我们领略到司法运作的环环相扣和微妙复杂。



漫漫平冤路
 
1999年9月底,我结束了两年之久的扶贫工作返回北京。回京后稍作休整,就又开始重操旧业,干起了行政审判工作。回来后,我担任行政庭综合组组长。

2000年元旦过完,刚刚上班没几天的一个早上,我接到江必新庭长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山东基层法院一位行政庭庭长因判一起劳动教养案被检察机关定罪决定不予起诉,你接待他,听听情况。
我说:行。
江庭长说:我让书记员带到你办公室。
我说:好。

不一会,书记员带着一位个子不高,头发花白、满脸皱纹、感觉有60多岁的男同志进入我的办公室。实际上他是19498月出生,比我仅大5岁。书记员说:他就是江庭长让我带来的那位庭长。我先让他坐下,给他倒了一杯水,我坐在他的对面。

我问他:怎么称呼您?
他说:我叫阮德广,是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
我接着问:您要反映什么问题?
他答道:我审理农村个体工商户马传海诉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判决市劳教委败诉,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将我和该案的承办人靳学英隔离审查、逮捕关押,最终作出定罪免于起诉决定。我和靳学英对该决定不服请求撤销该决定。我从1997年初开始申诉,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这时,我想起199610月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杨生向我院反映过检察院将因行政法官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法官被抓的问题。因我未参与此事件的处理,此事件发生不久我就到河南挂职扶贫,只听说罗豪才副院长过问过此事,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没想到最高法院副院长过问的事,我扶贫两年结束后,此事还未得到解决,我也感到有些吃惊。

说具体点。我说。他从包里拿出一沓材料,有一、二审判决书、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免于起诉决定书等材料,还有他们写的申诉材料。他看着申诉材料向我述说:


“1995年12月25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受理马传海诉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一案。经审查,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育决定中认定,农村个体工商户马传海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利用没收定金、扣车扣人、强买强卖等手段作案4起,决定给予马传海劳教2年。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仅针对两种类型的人,一是家居大中城市的人;二是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人。平邑县不是大中城市,马传海也没有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因此无需再做更深层次的审查,仅从这一点即可得出结论:市劳教委对马传海作出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合议庭认定劳教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并判令市劳教委从劳教决定之日起至释放之日止,按照每日6.94元的标准支付马传海赔偿金。市劳教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稍歇一会接着说:“19969821时许,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和靳学英实施传唤并隔离审查;910日和15日,检察院分别对我和靳学英的住宅进行搜查;912日和18日,以徇私舞弊罪分别将我和靳学英刑事拘留;922日以徇私舞弊罪将我和靳学英逮捕;1220日和23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我和靳学英作出(1996)平检刑免字第73号和第74号免予起诉决定书,认定我和靳学英在审理马传海一案中,非法收受马传海之妻郭永珍所送贿赂现金2000元及其它物品一宗。为了达到撤销市劳教委的决定、早日释放马传海之目的,我和靳学英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曲解法律,枉法裁判,作出了撤销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及支付马传海赔偿金的错误判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88条,构成徇私舞弊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第32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决定免予起诉。19961224日,获释放了我。19961231日,也就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几个小时,靳学英才获释。从此我俩走上了申诉路


他说到这里眼睛里含着泪水,几乎呜咽出来。等他情绪稍平静一点时,我问道:免于起诉决定书中认定马传海之妻郭永珍所送贿赂现金2000元及其它物品是怎么回事?

他说: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和平邑县公安局联合办案,强制性取证。他们把我们办理的劳教案件的原告及其亲属抓起来,采取车轮战审讯手段,强制他们承认行贿2000元,还强制我们承认受贿。所谓受贿2000元,没有具体的受贿时间及经过,除强制性的人证外,别无其它任何证据。受贿就不能成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论是: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认定阮和靳学英受贿现金2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他接着补充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检察院认为阮德广、靳学英故意歪曲事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以下四点:第一,审理行政案件是审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案的审理重点就是审查被告认定的马传海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马是否符合被收容劳教的条件。第二,行政案件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如举不出证据,就应负败诉的责任。第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是否定马传海有违法行为,对马传海是否构成犯罪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阮德广、靳学英没有实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第四,一、二审判决都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所认定的事实是两级法院的意见,让审判员个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父母在文革中蒙冤去世,打倒四人帮后的第一年,也就是1977年初,我专程去了一趟合肥,到我父母的单位为我父母平反之事奔走。在伸冤的过程中,感受到世态炎凉,伸冤艰难前一段时间读到美国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他儿子初中毕业典礼上的致辞中所说的一段话:人们唯有遭遇不公时,才知道公正的价值。我对这句话感同身受,对阮德广、靳学英蒙冤非常同情,与我的经历有极大的关系。

我是第一次接待阮德广,对他伸冤一事,仅仅是他的一面之词,尽管我非常同情,但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无法进行实质性表态。

我只能说:相信我们会依法办事,如果确实冤屈,会还你们的清白。我从他的表情上可以看出,他并不满意我的回答,有种无奈和抱怨的感觉。谈完后,我送他到电梯。返回办公室,我就将他留下的材料仔细阅读,从该案的两审判决书、不予起诉决定书以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函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阮德广刚刚与我谈话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有对是否受贿2000元及其它物品的问题上与免予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相关法律规范非常明确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农村农民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给予劳动教养。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定论,阮、靳受贿2000元不能成立,应当认定,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定罪免于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为什么此事拖这么久都没有结果。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当天下午,我向江必新庭长汇报接待的情况,江庭长对我说:“事实问题不用说了,我都清楚。罗院长为此事三下山东,无功而返。阮德广的情绪如何?”
 
我说:“阮德广与我谈话还是很平和,我总感到他有委屈感,很无奈。此问题拖了这么长时间没有解决,多少有些怨气。”
 
江庭长接着说:“可能阮德广有一个问题没有跟你谈。临沂市劳教委适用了1994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鲁公发[1994]76号《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76号文)。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76号文明确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收容劳动教养:(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应当收容劳动教养的;(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三)多次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屡教不改的;(四)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重,给予治安处罚明显偏轻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人,不论其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也不论在城镇或农村作案,均可予以收容劳动教养。”
 
我说:“76号文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扩大劳动教养范围,显然与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不应适用。一、二审法院对马传海诉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作出的判决没有错误,怎能定徇私舞弊罪。”
 
江庭长说:“正因为76号文的存在,检察机关不愿意撤销对阮德广、靳学英定罪免于起诉的决定。罗院长已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写信反映了此问题。我庭也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反映这一情况。目前还没有回音,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你到内勤那里调取相关材料,把问题捋清后,最好给最高检打电话,问问进展情况。
 
从江庭长办公室出来后,到内勤处调取了相关材料。审阅后认为,阮德广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临沂中院的意见完全可以成立。
 
《法制日报》于2000年1月10日发表了署名为“孟天”撰写的“法官,谁为你主持公道”一文,对此事件做了详细的报道。当时人民司法编辑部主任柳福华用过“孟天”的笔名,发表过不少篇有关行政审判方面的报道文章,她在最高人民法院被称为“才女”,是罗豪才在北京大学教书时的学生。我与柳福华非常熟,看完这篇文章就给她拨了一个电话。她对我说,此文是受罗院长之托而写的。她听说阮德广和靳学英的遭遇十分同情,义不容辞地接受写这篇文章的任务。
 
柳福华在采访时,罗院长对她说:“我到最高法院工作后,一直分管行政审判工作,时常遇到行政法官因办理行政案件而受冷遇甚至打击报复的情况。当然,此案在无最终结论前还不好这么说。这两位同志自此事发生后均无法正常工作。本着爱护同志、保证行政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考虑,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此事,积极呼吁有关部门尽快作出复查结论。如果被指控的事实确实存在,我们也决不会袒护。公正无私,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

也正是在,罗院长的支持下,她顺利采访了各方当事人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和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同志,从多角度的反映了相关问题。
 
这篇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同时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为阮德广和靳学英的问题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在捋清此事件相关问题后,给应松年教授打电话,请求他通过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最高检反映此问题,促使阮德广和靳学英的问题早日解决。应教授说:“他已听说,并已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了此问题,敦促最高检早日解决此问题。
 
我又通过最高检的同学和朋友打听到,最高检申诉厅正在处理此事件。过了不久,我接到申诉厅负责处理此事件的同志的电话,向我核实相关问题。我根据事前整理的材料重点回答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76号文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扩大了劳动教养的范围,不能作为审理劳动教养案件的依据。
二是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是以枉法裁判为前提条件,阮德广、靳学英所审理的劳动教养案,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决。最高法院复查后认为,一、二审判决正确。因不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定阮德广、靳学英徇私舞弊罪不成立。
三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免于起诉决定中认定阮德广、靳学英受贿2000元及其它物品,缺乏证据支持。
 
在多方努力下,2000年底,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撤销对阮德广、靳学英定罪免于起诉的决定。此事件得到彻底解决,还了阮德广、靳学英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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