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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视角:涉税违法案件的罪名如何认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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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随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涉案团伙主要成员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曾参与该案一审程序的法官助理,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案情,分析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

匿名举报,公安机关查出大案

2019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信中反映: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8年9月至12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亿元。核查行动随即展开。
经过初步核查,经侦人员确认甲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操作者是陈某林、陈某一父子。另外,刘某、翟某深与甲公司关系密切。这两人为外地身份,涉嫌以上海的甲公司等多家公司为平台,从事跨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2019年8月,经过几个月的缜密侦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展开集中收网行动,在上海市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翟某深等7人,在山东省某市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九,在天津市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李某君。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一个覆盖全国多省市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浮出水面:

2018年上半年,刘某、翟某深、陈某林经商议决定合伙以大宗有色金属贸易为名,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意”。刘某负责提供1000万元运营资金,以及品名为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翟某深负责采购无票的有色金属、配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负责有色金属销售等事宜;陈某林是某税务所所长,负责提供支持有色金属贸易的平台公司并解决发票使用等税务问题。

之后,该团伙吸纳胡某,由胡某负责提供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刘某经与陈某林商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法实际控制了以甲、乙、丙公司为主的多家上海平台公司。

2018年6月至12月间,刘某、翟某深、刘某九等人经胡某等人介绍,在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由湖南、江西等地的9家公司为上述平台公司开具合金电解铜等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96份,价税合计12.62亿余元,连同由另一家公司虚开的品名为劳务加工费的21份价税合计207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与甲公司等另外购入的无票电解铜等相配套。翟某深等人再以甲公司等平台公司的名义,将上述电解铜等销售给Z公司等6家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开发票1099份,税额合计1.53亿余元。经统计,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912份用于抵扣,税额合计1.65亿余元。

2018年底,甲公司因收取武汉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海市某区税务机关协查。刘某、翟某深遂停止以甲公司等平台公司的名义从事虚开活动。

2018年10月,翟某深为获取更多利益另立“炉灶”,以支付使用费方式从赵某亭等3人处借得丁集团等5家公司,由中间人胡某为这些公司介绍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翟某深、马某等人经胡某等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由贵州、新疆等地的多家公司为丁集团等平台公司开具品名为电解铜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72份,税额合计3.82亿余元,与翟某深等另外购买的无票电解铜等相配套。翟某深等再以丁集团等公司的名义将这些电解铜出售给Z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1870份用于抵扣,税额合计3.82亿余元。

一审二审,团伙成员被判刑

2020年9月,检察机关对翟某深、刘某等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次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等平台公司与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湖南等地公司之间无真实贸易和加工业务,所收受发票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售有色金属系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衍生品,故翟某深等人的有关行为实质上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胡某等人的有关行为系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翟某深、刘某等10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作用和所处地位的不同,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一审宣判后,翟某深、刘某、胡某、刘某九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6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主要参与人员都受到法律制裁。

分析案情,依法定性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开有色金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涉案团伙实施票货分离,以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方的名义,从国有大型企业购买大宗有色金属,将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再将货物出售给配票公司。配票公司根据有关货物的品名、数量等,让其他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配票公司名义将上述货物低价出售给他人。

为逃避监管,该团伙实施连环贸易,增强隐蔽性。这些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虽然翟某深等人实施的配票行为有真实贸易基础,但其实质上是整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社会危害大,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翟某深、刘某等人在配票时还实施变更品名的“变票”行为,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合金电解铜、镍合金等,系虚假品名,所涉加工系虚假劳务,故平台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的行为亦系虚开行为。

胡某等介绍他人为翟某深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虚开行为,故法院亦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案的甲公司等平台公司系刘某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受让而来,而丁集团等公司系翟某深从他人处借用。前者等同于新注册成立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公司,后者等同于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的挂靠关系。甲公司等平台公司没有任何资产,丁集团等公司虽有资产但不属于翟某深等人。上述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所需资金均来源于两名主犯刘某、翟某深,所得非法利益亦均归于刘某、翟某深等人。因此,本案不宜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认定刘某、翟某深等个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据了解,税务机关近年来已经针对黄金、有色金属领域的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应对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从本案情况来看,建议税务机关进一步研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采取更多有效对策。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金鑫,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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