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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税收问题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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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SKF集团是一家专门生产球轴承和密封件的瑞典跨国公司,A公司是SKF集团设立于法国的大尺寸工业球轴承生产制造公司。
A公司生产的成品直接出售给SKF集团内的销售公司,再由这些关联销售公司出售给给第三方客户。A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瑞典母公司按月确定,母公司在保证集团公司整体3%毛利率的基础上确定A公司的销售价格。根据该定价策略,A公司的销售价格无需考虑其生产成本,因此,A公司自2005年以来大部分年度处于亏损状态(仅2008年盈利),而SKF集团整体的利润率维持在6%-14%。

二、争议焦点

根据法国《税收法典》第57条,对于非独立(受其他企业控制)或控制境外企业的法国居民企业,其利润被间接转移到境外的(如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提高采购价格或其他任何方式),应将被转移的利润确认至法国公司并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和法国税务机关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A公司是否存在上述隐蔽性利润转移,即A公司的长期亏损是否合理。
法国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不是SKF集团中承担重要功能风险的核心企业,其在经营中出现长期亏损的情况不合理。法国税务机关认为,应以交易净利润法调整A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使其净利润率保持在2.5%左右(法国税务机关对A企业2009年和2010年度开展审计调查并下达调整通知书,调整后的净利润率为2009年2.33%、2010年2.62%)。

A公司认为其亏损存在合理理由。一是产品交易模式是B2B,而B2B模式下最重要的是产品质量,而非营销推广职能,且A公司在该领域拥有超过80年的专业知识,因此A公司承担的功能十分重要,需要对应承担相应风险;二是企业产品所处市场小众,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需求萎缩,所有客户不超过15个,叠加原材料钢材价格上升是A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而不是SKF集团的转让定价方法。

对于法国税务机关下达的调整通知书,A公司提出异议并向蒙特勒行政法庭提出上诉。蒙特勒行政法庭在2018年4月23日的裁决中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税务机关后续向凡尔赛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三、最终裁决

2020年6月,凡尔赛上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法国税务机关的裁决并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决。理由如下:
首先,为适用法国《税收法典》第57条,法院认定A公司和交易对方构成了关联关系。其次,法国税务机关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的功能风险分析作为其调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据,上诉法院认为A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以推翻法国税务机关的功能风险分析,证明A公司在相关纳税年度持续发生亏损合理。而根据现有资料,除了风力发电领域的滚珠轴承存在市场萎缩外,市场需求和钢材价格基本维持稳定。此外,企业也无法提供其作为独立企业开展经营的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商标等。因此,A公司的亏损是SKF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造成的,而非外部经济环境。

最终,凡尔赛上诉法院支持法国税务机关的主张,判定A公司的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政策存在主观上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企业的意图,并实际上造成了A公司的亏损。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合理选择转让定价方法。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时必须考虑到独立交易原则,在充分了解自身业务实质、集团内各公司承担功能风险的基础上制定转让定价方案。企业应定期评估其转让定价方法、协议和相关文件,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并与当前业务状况相适应。

二是充分利用预约定价安排。为更好地避免潜在的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企业可以选择利用预约定价安排,先行与税务机关就转让定价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能够通过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相互协商,有效避免或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

三是了解东道国解决税收争议的法律程序,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利益。在税收争议发生后,企业应与税务机关、法院保持积极沟通,认真了解当地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通过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税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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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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