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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丛|《专家证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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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研究》
作者:房保国 主编
ISBN:978-7-5620-9733-4
定价:69.00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11月




主编简介









房保国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出版专著《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你有权保持沉默》,译著《宪法与刑事诉讼》,合著《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诉讼法的现代理念》,主编《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言词证据研究》、《科学证据研究》、《鉴定意见研究》,参著《证据法学研究》等10部,发表论论数十篇,主持省部级课题5项。




内容简介





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相对应,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不得定案,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排除规则,而专家证言属于意见证据的例外。专家证人是英美国家解决法庭专门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制度,也与我国正在兴起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诸多重合。
我国的专家证人模式,经历了从“一维遵从模式”到“二维对抗模式”、“三维教育模式”,最后到“四维分享模式”的发展历程。在“四维分享模式”中,鉴定人是整个法庭的助手,专家辅助人是诉讼双方的助手,司法技术人员是法官的助手,专家陪审员则是与审判法官共享事实认定权力的裁决者。该模式体现了理想审判状态下的对抗、教育和共享功能,拥有法庭专业工作群体的集群化认识论优势。
关于专家证言的可采性,美国经历了相关性规则——1923年弗赖伊规则——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1993年多伯特规则——1997年通用电气公司规则——1999年库霍轮胎规则——2000年《联邦证据规则》修订,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不过,无论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则如何发展变化,其根本宗旨是发现真相和维护公正。
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重要证据,其证言本身的可靠性值得关注。不管是社会心理学层面人在利益驱动下的说谎天性,还是认识论层面人之认识的客观不能,专家证人与普通的事实证人一样,其在作证时,同样存在因诚实、精确性、灵敏度等因素导致的专家证言之可靠性受损。
为了确保专家证言的可靠性,应当施行充分的庭审质证。专家出庭作证和接受交叉询问,是保障专家证言真实性、准确性和排除同其他证据矛盾的重要措施。专家应当奉行中立性、科学性原则,遵守专家证人的法律职业伦理。










前  言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与普通证人(Layman witness)相对称,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Opinion Testimony by a Layman)不得定案,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排除规则。在英美法庭影视剧中,我们经常听到律师说:“反对,法官阁下,意见证据”。普通证人只能就其亲自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得发表依据观察得出的意见和推论。“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术语,证人要对他们所观察到的(也就是‘事实’)作证,而不是对事实作出任何推论、概括或者总结。这些推论、概括或者总结的总和就被称为‘意见’。”意见证据排除的基本根据在于:普通证人一般没有做出推论的专门性知识,缺乏基本的技能训练或经验;可能会误导事实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员),侵犯事实裁判者的权力。在有陪审员审判的案件中,“一般非专业人员在其所掌握的知识和理解能力范围内所能作出的事实性推论,应留待给陪审团作出,因为陪审团成员就是特意挑这种普通人组成的。如果一名陪审员完全可以通过把证人提供的事实加在一起然后得出他或她自己的推论,该证人就绝无必要将其推论强加给陪审员了!” 

当然,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排除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1条“外行证人的意见证言”规定:“如果证人不是作为专家作证,其以意见形式作出的证言限于如下意见:(1)合理的基于该证人的知觉;(2)有助于对证人证言的清晰理解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并且(3)不是基于规则702范围内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这里规定了普通证人意见证据采纳的三项条件,对于一些“速记”性证言(shorthand testimony),几乎不可能以其他方式表达出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尝和闻的味道(“闻起来像火药”),一个人的感情(“他看上去非常神经质”),车辆的速度(“他开得非常快”),声音的认定(“我熟悉XX的声音,因为我们认识十几年了”),证人自己的意图(“我打算过马路”),笔迹的识别(“那是我妻子的签名”),一种不正常的行动(“他像一个疯子”)和酒类饮料(“那个人喝了酒”)等。有时“事实”和“意见”之间是很难区分的。
同时,可能也存在一个人既是普通证人,又是专家证人的情形,即“双重证人”,例如,若医生作证说原告咳嗽并且发烧,这属于普通证人的意见,是外行意见,但若该医生作证说他诊断病人由于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而得了某种疾病,这属于专门知识,是基于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提供的专家证言。再如执法人员作证说,被告当时正在从事形迹可疑的活动,这是普通证人的证言,但若该执法人员根据广泛经验说被告当时用暗语表达毒品的数量和价格,则属于专家证人证言。
而专家证人是英美国家解决法庭专门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制度,也与我国正在兴起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诸多重合。本书重点围绕专家证人的基本理论、专家意见的可采性规则、专家意见的交叉询问进行阐述,同时对专家证人的伦理和责任、以及相关的科学证据领域进行探讨。由于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制度,本书以比较法的视角,更多关注英美法的知识,同时兼顾在我国的实践,以期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目  录


第一章  专家证人的基本理论

一、专家证人的概念二、专家证人的资格三、专家证人的适用范围四、专家证人的选任五、专家证人的开示六、专家证人的费用与培训七、专家证人的责任
第二章  专家意见的可采性一、专家意见的内容二、弗赖伊规则三、《联邦证据规则》702条四、多伯特规则五、通用电气公司规则六、库霍轮胎公司规则七、《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修订
第三章  专家证言的交叉询问一、专家出庭作证二、主询问三、反询问四、交叉询问的技巧
第四章  专家辅助人的定位一、专家辅助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二、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三、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程序
第五章  专家证人与科学证据一、证据证言与科学证据二、科学证据之科学维度三、科学证据之法学维度四、证据法多元价值基础与科学证据的关系五、科学证据的失真与防范
第六章  专家证人的职业道德一、专家证人的正当理由义务二、正当理由义务的衡量标准及其阻碍因素三、保障专家证人履行正当理由义务的规制模式四、正当理由义务规制模式的重构
第七章  专家证人制度的未来一、专家证人与科学证据的不确定性二、事实审理者与专家证人的分工三、专家证人的中立性问题四、专家证人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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