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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问题解读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产新政下人人必知!

2015-04-01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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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

授权发布,未经允许转载必究


前言:近日,先是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四成。紧接着,财政部规定,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期限由5年改成2年。楼市迎来一大波救市政策!利好消息不断,无论是刚需还是投资都应该谨慎行事,本文将对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通过12个问题来解读,供您参考。

Q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2015年3月1日

Q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包含哪些方面的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Q3、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Q4、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了哪些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Q5、哪些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Q6、哪些主体可以查询登记资料?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国家机关,但应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

Q7、不动产登记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

我们现在采取的是自愿登记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必须要当事人申请才能进行登记,登记机关不能主动登记。除非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搞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Q8、现在手里的证书还有效吗?

可以不用换,现有的证书都是有效的,以后权利不发生变化的话,可以不用去换证,只有发生变化的时候才去换新的证。

Q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对当事人有哪些便利之处?

一是登记机构统一了,以后办证的时候只用跑一个部门,拿一本证就行了。比如原来既要办一个房产证又要办一个土地证,要跑两个部门,要拿两本证书,以后只要跑一个部门,拿一本证就可以了。

二是《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并且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三是《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时候,应当一次性的告知,避免当事人重复跑路,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四是在《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当事人办理不动产审批交易的时候已经提交的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

Q10、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怎么办?

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11、小产权房能否进行不动产登记?

不能,小产权房属于没有产权的房屋,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依法办理登记的范畴。

Q12:《不动产权证书》的样式是怎样的?(以安徽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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