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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细节: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徐冬娟 法务之家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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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徐冬娟,主要工作领域为民商事法律诉讼;2018年始任职于某城商行法务部、信贷审批部,获聘为公司律师,先后从事合同审查、制度审查、法律意见发表及对公客户信贷审查等工作。联系电话:15135113397


银行信贷业务办理中,有个别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配偶不能提供对外担保或在配偶承诺书签字的情况,有必要对该种情形可能形成的信贷风险进行研究,通过对案例的研判分析、提出如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夫或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且配偶能够签字确认
银行办理信贷业务中,无论是在放款环节还是在合同签署环节,如若保证人是以个人名义担保,通常会要求保证人配偶(财产共有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或签署配偶承诺书,即配偶一方已知悉保证合同约定,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一方面是为了扩大保证人的范围,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在处置债务人财产时,保证人配偶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也即意味着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以其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夫或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且配偶不能签字确认
1、法律意义:如若保证人是以个人名义担保,且保证人配偶(财产共有人)不能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或签署配偶承诺书,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这意味着保证人仅以其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风险:夫或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配偶不能在保证合同签字确认或签署配偶承诺书,法律风险主要有三:(1)共有财产系夫妻内部间的个人私密信息,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员很难了解其具体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常有保证人配偶以执行财产系其婚前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而银行则因无法了解夫妻之间的财产状况,而在诉讼中只能被动举证的问题;(2)保证人为规避保证责任承担,与配偶协商一致恶意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无偿或低于市场价值处分财产等情形削弱或使其丧失保证能力;(3)即使保证人及其配偶不对共有财产进行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但在执行中若保证人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保证人部分会遇到程序及实体的障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此,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保证人的部分进行执行,需共有人协议分割、提起析产诉讼或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前置程序,无形中让原本艰难的执行雪上加霜。

3、防范措施:鉴于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效力的认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及在裁判中的主流观念,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且配偶不能在保证合同签字或签署配偶承诺书的情况下,在实际的业务应用中,我们可以采取的扩大担保财产范围的法律手段着实有限,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执行的风险:(1)由保证人出具承诺,承诺在授信业务结清前,对外处分(该类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与、抵质押等)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前需经过银行同意;‚除司法裁判外,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分割;ƒ发生法定事由或离婚等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提前通知银行,除非司法裁判判定,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放弃全部或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部分;上述承诺与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借款人出具承诺:承诺已知晓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在授信业务结清前,自愿监督保证人上述承诺的履行,在知晓保证人承诺的上述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之日起即刻通知债权人,并确保保证人将履行承诺,本承诺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加强贷后管理,在授信批复管理要求中,可额外增加关于对保证人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及夫妻家庭关系的贷后管理,重点关注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财产分配,或是离婚后的财产变动线索,若有可能在授信前即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数量、价值以及范围,并制作财产清单,贷后要求保证人定期提供财产变动情况,并且审查婚姻状况的相关资料,以防保证人及其保证人配偶之间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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