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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位女特首宣誓就职 | 宪法宣誓制度

2017-07-01 江苏人民出版社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今日上午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督,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及主要政府成员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这一庄严时刻,我们摘出苏人社新书《宪法宣誓制度》中的部分章节,追溯宣誓的起源和发展,探索这一极富仪式感的制度当中所蕴藏的深刻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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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词


香港特首




本人林郑月娥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1.

>>>宣誓的起源<<<

宣誓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古代人类社会对大自然的迷信。在人类社会起源的时期,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只能用原始而简陋的生产工具抵御自然灾害、利用自然资源,从而改造自然环境。在此过程中,对于许多自然现象,人们因无法作出科学的解释而萌生了极大的神秘感甚至恐惧感,并将这些现象的出现与消亡和天、神联系起来,认为如果冒犯了天、神,就会被惩罚,因而需要对大自然常怀敬畏之情,这也体现了人对自然的依附性。人们在正式的场合举行庄严的仪式来表达这种敬畏,向天、神起誓,对自身形成内心的约束,使所有参与者见证并监督其遵守誓言。正如康德所言:“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认为,在原始社会的公理中,都将人的智慧与神灵和超自然权力联系在一起,人的生命必须要与神灵的意愿、命令相一致。宣誓的出现和延续与远古社会人类的这种认识密切相关。


有记载的宣誓行为最早大可追溯至宗教信仰与宗教仪式,也可以在古代法典中找到关于宣誓的规定。西方文明肇始于希伯来文明,希伯来的法律与宗教无法分开。《摩西五经》记载的内容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有关宣誓的内容。《摩西五经》是希伯来圣经最初的五部经典,包括《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它是犹太教经典中最重要的部分,以神的律法为主要思想。作为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它是最早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第四卷《民数记》第三十章记载了许愿和誓约的内容。其中,第二节就记载: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这就是这部经典中关于誓约的条例——凡起誓承诺的事情,必须受到约束,必须严正、义无反顾地完成,以成就神的旨意。要求人们向神起誓,可以看作是宣誓制度早期的文本规定雏形。正是自古以来深厚的宗教文化土壤影响了西方的法治传统,此后人们也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



宣誓在西方的起源、发展以及广泛运用,更多的是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及其证人在法庭陈述前,都要对神灵起誓,以保证自己此后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宣誓成为证明某人是否清白、陈述案件内容是否为真相的可靠途径。裁判者据此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作为神示裁判制度的组成部分,这种宣誓在诸多古代法律的规定中可以觅得踪迹。比如,《摩奴法典》第八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又如,《汉谟拉比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倘自然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认为,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宗教分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并且具有同样的权威性与普遍性。宣誓最早源自宗教仪式,因而宗教文化深深影响了古代的政治生活。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以城邦为中心的城邦民主制,其特点之一就是法律至上。每个官员在任职以前都要宣誓,他们将公正地、依法地从政,绝不以他们的职务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有利于实现城邦全体公民参与到城市的管理中来,培养民主氛围。其理论和实践为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历史基础。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以此作为债权人的保障措施。私人之间的契约“一般都无权向国家方面请求法律上的援助;保障债主的唯有欠债人的诺言,而这种诺言依商人的惯例甚被重视,诺言之外又常加上起誓,背誓者害怕神诛,所以畏惧神诛也是债主的一种保障”。同时,立誓被认为是人与神缔结的一项正式契约,人以此向神保证,如神在某一件事上对其予以保佑并助其顺利实现契约内容,他便给神以某一种形式的回报。宣誓在古罗马普遍实施,其重要性被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敏锐地捕捉到。孟德斯鸠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重要奠基人,常在其著作中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巨著,他在该书中阐述道:“‘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但是为着光荣和祖国则不是这样。”孟德斯鸠认为古罗马的生存和发展由宗教和风俗维系着,与法律有关的誓言中体现了宗教因素和风俗因素。

 

在此后长达千年的中世纪,由于裁判的需要,宣誓被广泛应用。这些不同种类的宣誓在中世纪欧洲各国的法典中已成为普遍的规定,包括宗教宣誓、效忠宣誓、就职宣誓、证人宣誓和订约宣誓。这些种类的宣誓都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誓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严厉的处罚。


2.

>>>宣誓的发展<<<


古代社会的宣誓或多或少带有宗教或者迷信的神秘色彩,基于人类对神忠诚之精神而产生。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向神灵宣誓,认为如果欺骗神灵或者违背誓言,将受到死亡的惩罚。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人们向君主或宗教领袖宣誓,以表达忠诚之意,如果不守誓言将会遭受残酷刑罚。族群、部落,乃至国家之间歃血为盟、对天起誓,相互达成协定,如果一方背叛将会引起战乱。


宣誓在其起源之初和法律并无直接关系。虽然现代的宣誓是由宪法、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古代的宣誓更多的是倾向于迷信。不可否认的是,宣誓与宗教信仰确实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宣誓自古与信仰密不可分。信仰是对于某种宗教的极度信服和尊重,并将之作为行动的准则。因为信仰,人们甘愿约束自己的行为,在精神上却得到激励,与有着相同信仰的人拥有共同的信念,并转化为共同的实践。宣誓则是信仰的一种外化形式,人们通过宣誓向自己的信仰许诺。此外,宣誓的庄重感和仪式感能让人们对所宣誓的内容产生敬畏,传递共同的信念,以团结每个集体成员。


法律与宗教其实从未完全分离,向法律宣誓是用动作、语言、符号表达对法律的信仰,体现内心对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崇高地位的认可。尤其是在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誓言是一种神圣的义务。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具体到宪法宣誓来讲,被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应受到神圣义务的约束,正当执行赋予他们维护和捍卫宪法的职责。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国家,从誓词中可以直接看出宣誓与宗教的密切联系。西方国家的人们对于宪法的信仰源自于西方社会对法律的宗教情怀。从发生史的角度讲,宪法是神意在世俗社会中的替代物。在宪法产生之前,神法统治着人们的精神和行为,作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宪法取代神法,成为世俗社会的高级法,是对神法和自然法的承接。将法律与宗教进行类比,不仅仅是一种修辞手法,二者之间还有着实际、深远的谱系联系。以美国宪法为例。从谱系上来讲,美国宪法的圣约传统来自于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基本精神是上帝与诺亚和亚伯拉罕签订的《旧约》,以及与普遍人类签订的《新约》。如果说美国人民如同共和政治世界中的上帝,那么美国宪法就是这个世界中的《圣经》,它在美国公共文化中被认为是最伟大和光荣的政治文件,是公民的神圣信仰,甚至是超自然力,在政治文化和国家认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缺乏上述法律与信仰的宗教情怀,我国民众对宪法的尊重体现在宪法序言中:“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根本法”的确认是对宪法权威性的表述。维护宪法权威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也是政治运行的基本常识。众所周知,没有宪法权威的国家不可能有法治,不可能形成民众的价值共识,不可能建立自由、公正与和谐的机制。对宪法的信仰、围绕宪法凝聚的社会共识是塑造社会生活的价值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法律体系创立了统一的基础和价值目标,为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后续依据。宪法自身蕴含着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核心价值,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范畴。每一个人都是共同体的成员,都需要在共同体中寻求关怀,并形成成员之间彼此的信任和互助。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是共同体成员的共同信仰和价值依归。国家正是通过确保宪法的实施来形塑人们对于社会共同体的宪法认同和守法意识的。


延伸阅读


《宪法宣誓制度》

邓静秋 著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7年5月

22.00元





本期编辑  |  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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