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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原创|多媒体示证,刑辩律师你也行

2017-11-14 罗中兆 为你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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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中兆

来源:为你辩护网


正文

如何加大辩护力度、增强辩护效果,这可能是每一个刑辩律师思考最多的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说,辩护力度越大、辩护效果越好,举证需要的力度也就越大。因此,庭审中的举证力度是衡量辩护力度的一个标准。当然,刑辩律师会采用哪种方式配合举证,实际工作中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本篇文章,笔者将结合在检察机关担任公诉人时采用多媒体示证所积累的出庭经验,以及从事刑辩律师后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感受,向大家推荐可视化的多媒体示证方式,这种举证方式可以进一步增强辩护的直观性、感染力以及说服力,让法庭更容易洞悉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赢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打下基础。

一、围绕举证的一些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是指控辩双方把证据拿出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主体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说明,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主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且包括罪轻、罪重的证明责任,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承担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而辩护人围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主张,也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那么,在履行举证职责时,举证主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适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笼统地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第四百四十四条:“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因此,公诉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就成了庭审中最主要、最固定、最常态的举证方式。既然公诉人的举证方式和手段都这么缺乏新意、一成不变,那么,对作为举证力度不敌公诉人的辩护人而言,其举证方式和手段就更加受到限制了。


笔者认为,当前面临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假如刑辩律师再不辅以其他更具效果的举证方式,那么,那种枯燥、简单、自说自话、孤掌难鸣的传统举证方式,将会成为制约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桎梏。

二、围绕多媒体示证的问题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何让辩护人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言之有物”?如何能更直观、更确切地表达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让法官、公诉人、被告人、旁听群众能将“耳听”与“眼观”结合起来?


“可视化辩护”可以做到。


1.什么是可视化辩护?对于诉讼,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特曾经做过一个有趣的比喻:“诉讼就好比把法官带到悬崖旁边,律师通过讲一个故事,把法官逐渐引诱到悬崖边上,最后做一个漂亮的论证,让法官他自己跳下去。”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就是控辩双方分别给法官讲故事,而可视化就是在讲故事过程中运用的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技术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渲染故事的氛围,增强故事的感染力,最后,成功地将法官导入自己事先设定的辩护圈内。因此,笔者将可视化辩护理解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通过给案情、证据、辩护思路以及辩护主张等要素添加色彩、线条、图形、表格等手段,再辅以高科技的魔力,竭力增强这些要素在法庭中的表现力,使整个案件形成一份全方位的思维导图,最终,帮助辩护人实现其预定的辩护目的一种辩护方式。


由此可见,多媒体示证是可视化辩护的一种表现方式,而这种表现方式是指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通过投影仪、摄像机或者电脑等电子设备,将证据作有目的性、全方位展示的一种示证模式,它是可视化辩护的一种重要表现手段。


2.多媒体示证的优势:对于庭审实质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因此,刑辩律师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是加大庭审公开力度、使庭审真正实质化的应有之举。


可能有的刑辩律师要问:辩护人调取证据的权利有限,加之为了防范诉讼风险的产生,刑辩律师需要调取的证据会很少或没有,在这种前提下,刑辩律师还有采用多媒体示证的工作空间和必要吗?这话虽然有一定现实道理,但却是狭隘地理解了辩护证据的表现形式。笔者要说,辩护人除了要有效地运用自己所调取的辩护证据外,还应该巧妙地使用控方的指控证据,将控方的证据从辩护的角度进行解读,将指控证据巧妙地转化为辩护证据,这同样能起到辩护的效果。


既然如此,那么,在法庭审理中,多媒体示证具有哪些优势呢?笔者认为,其优势如下:


第一,提高庭审效率。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除了让诉讼参与主体能直观地感受案件本身以外,还可以发挥发现和形成“庭审争议焦点”的作用。因此,刑辩律师除了展示辩护证据以外,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进一步展示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和辩护主张,促进“庭审争议焦点”的形成和明确,让控辩双方能够比较集中的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论证,不再纠结于双方在认识上没有分歧的事实和证据,也不会产生因为证据突袭导致的庭审中断和延期审理,以减少审判时间的不合理延长,使庭审能够连续且更快捷的进行。


第二,规范、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比如,辩护人在制作示证所需的PPT时,可以再次审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二人取证、见证人是否签字、物证有无提取人签名、复印件是否具备与原件核对后的情况记载等等。


第三,加大辩护力度,扩充辩护维度。比如,在主张非法证据排除时,如果辩护人一旦当庭展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PPT,那么,相关的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伤情照片、医疗诊断等证据就会直观地置于法庭,这时,法官和旁听人员就能深切地感受到“非法证据”的“非法性”及排除的“必要性”,这时,辩护人若再辅助以有力的“排非理由”,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主张就容易实现了。


第四,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以后,不可能亲眼查看所涉案件中的证据,辩护人即使向自己的当事人核实证据,也不敢将证据在开庭前出示给当事人看,以防惹祸上身。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人采用了多媒体示证方式,就可以将需要出示的重要证据、焦点证据制作成PPT,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出示、解读,让自己的当事人能亲眼目睹证据,参与和配合辩护人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增加庭审透明度。辩护人通过当庭播放涉案的证据、案情图、辩护思路、辩护主张等PPT,向法官、公诉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充分、全面、透明地展示辩护人所掌握的辩护证据及证明力,将辩护行为磊落地置于法庭,接受法律的评判,以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第六,提高公众的知情权。法庭是一扇向社会大众宣传法制的窗口,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刑事案件,让社会大众更好地参与到热点案、有影响的大要案中。当辩护人以多媒体方式直观、形象地展示案件证据及辩护观点时,社会大众对案件审判的知情权就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同时,也对刑辩律师的辩护工作起到了鞭策作用。


第七,达到“说者有心、听者有意”的庭审效果。在缺乏多媒体示证方式的庭审中,无论是公诉人出示指控证据还是还是辩护人出示辩护证据,法官、公诉人、被告人、旁听群众等参与主体,就只能听、只能想、不能看,庭审的效果也只能是“说者有心、听者无意”,若辩护人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那么,“有心”换来的就不再是“无意”,而是“有心有意”。


这一点上,笔者体会很深。2015年10月,笔者在代理的一起涉嫌贪污的案件中,就成功地采用了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辩护证据和辩护思路。庭前,笔者将整个案情制作成一幅图,这幅图浓缩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证据,笔者在图的每一个关键节点上,配以简洁的辩护说明。庭审中,当笔者当庭播放这个脉络清晰的案件PPT时,看得出法官、公诉人、被告人、旁听群众在随着辩护人的讲解在思考,辩护人的举证方式已经有效地影响了他们的庭审思路,辩护的说服力大大提高,庭审效果非常好。庭后,法官非常赞赏,并向笔者索要了PPT的电子稿,这对法庭最终采纳辩护观点非常有帮助。


此外,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杨俭主任在办理毒品辩护案件中,也常常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举证,他甚至在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时,也将辩护词制作成PPT形式当庭播放,向法庭直观地展示其辩护思路和观点,可想而知,这样的庭审效果肯定甚佳。


3.多媒体示证的适用范围:既然采用多媒体示证具有很多优势,那么,是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适合采用呢?笔者认为,答案是不一定的。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争议不大、被告人认罪、单人单罪的案件,可以不采用多媒体示证,毕竟这种示证方式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但是,对一些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特别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热点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复杂案件,就有采用多媒体示证的必要。


4.多媒体示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在采用多媒体示证时,笔者认为,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突出重点。这个重点是指重要事 47 32379 47 15287 0 0 2218 0 0:00:14 0:00:06 0:00:08 3036、重要情节、重要证据、重要思路、重要辩点、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辩护人在制作PPT时,一定要做到取舍得当,突出辩护主题,不要主次不分,西瓜芝麻一起捡或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有底气做到“有舍才有得”。


第二,简洁明了、色彩和谐。法庭是庄严和神圣的地方,辩护人在制作PPT时,一定要切忌使用浓烈的撞色和花里胡哨,不要有时尚元素的介入,“好看不过素打扮”。因为,辩护效果的好坏,不在于惊艳的润色,不在于用调色板作背景,更不在于哗众取宠的噱头。


第三,根据辩护目的来编排证据展示顺序。这个展示顺序,可因人不同,也可因案不同,其排列组合的标准,既可以案件性质作划分,也可以控辩证据作对比来划分,还可以当事人的作用大小来划分。一句话,怎么样有利于辩护目的实现就怎么样做。


第四,庭前试播到位并配备必要的小工具。比如,配备一只红外线指示笔等。在我国的庭审方式中,无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只能在自己的席位上端坐着发表意见,而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或律师那样,可以随需要走下席位,在法庭上走来走去,用一定的肢体证言来配合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在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时,辩护人只需配备一只红外线指示笔,就可以用笔的划动来代替人的走动。笔者曾经在法庭上采用过这种方式,效果非常不错。


第五,事先作好沟通。如果辩护人需要在法庭审理中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那么,辩护人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应及时与检察院、法院联系、沟通,将需要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情况告知法检两院,请求法检两院予以配合和提供播放条件,辩护人还可以将播放的PPT副本,视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在庭前或庭后送交公诉人或法庭留存。


第六,把握细节,围绕辩点进行归纳总结。“细节决定成败”。无论是制作案情或证据的PPT,还是辩护思路和辩护主张的PPT,其播放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重点、放大细节。因此,在展示PPT的过程中,辩护人一定要在紧密结合案情、证据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辅之以精练的说明、归纳和总结,让法官、公诉人、被告人、旁听群众迅速明白辩护人的辩护主张,以达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总之,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刑辩律师在法庭举证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和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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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卓安律师事务所尚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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