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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芭律师独家回应:法官尊重事实和法律,大众才会尊重判决

2018-01-04 李凌鹏 为你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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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凌鹏

来源: 为你辩护网 独家稿件


正文

昨日,中芭代理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界融接受为你辩护网采访,独家回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事。


“法官尊重事实和法律,社会大众才会尊重判决。”最高法公众号文章《蔑视法律者舞姿再优美也会形象扫地》,陈界融告诉为你辩护网,他认为法官不是法律!如同宪法不是宪政,法律不是法治的道理一样!法官尊重事实和法律,社会大众尊重判决,社会才和谐!如果无原则、无前提的强调尊重判决,剥夺当事人批评或发飙的权利,如同子女被害,要求父母情绪必须稳定一样荒诞!剥夺当事人批评或发飙的权利,必然产生为枉法裁判背书的社会效果!公平判决是法官的生命线,不能枉法裁判是法官的底线!枉法裁判是社会危害性要比批评法官甚或辱骂法官轻十倍,这就是习主席所强调指出的一次不公判决比十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还大的伟大意义!当然,要求法官公平判决与要求当事人尊重法官同等重要!


陈界融告诉为你辩护网,中芭认为,本案判决存在4大错误。以下为陈界融给为你辩护网提供的书面回复全文:

 

一、报酬获得权侵权,属超范围裁判


梁信主张“原告同意中芭改编许可期限至2003年6月26日终止”,以此为据,主张侵犯其改编权,并没有主张2003年以后的行为,侵犯其报酬获得权,法院判决“对此项权利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平等的加以保护”,据此判决中芭赔偿12万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8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梁信没有主张、没有举证,中芭没有答辩、没有举证、没有辩论,法院就判决了!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十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但申请再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二、5000元是10年期的报酬,没有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梁信主张《协议书》是10年期的许可合同,提交的惟一证据就是李承祥写给梁信的回信中有“所以,我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采取何种方案,我们将尊重您的意见,双方协商解决……”这个证据,只能证明曾经有过10年付3000元的缔约意向,更不是10年付5000元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看看中芭报酬获得权转让合同的举证:(1)《协议书》第二条“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元整”的“一次性”前面没有十年之类的限定语,5000元与10年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5000元是10年期的报酬支付;(2)1993年3月20日李承祥回信,尊重梁信提出的10年内付3000元(而非5000元);(3)签约人李承详先生的证言,证明当时商谈的一次性付5000元是版权买断的意思;(4)从信函中的十年3000元,到《协议书》中的5000元,期限必然要比10年长,这既是常理,也是定案的事实证据;(4)1991年《著作权法》表演他人发表的作品时,不须许可,但应当支持报酬。缔约时,梁信没有许可中芭使用的权利,据此法律规定,《协议书》不是许可合同。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第28页判定《协议书》不是许可合同,第29页却又判决根据《协议书》一次付5000元支付的是“许可费用”


这种判决的法律效果,相当于当事人主张《协议书》所表彰的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判决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是房屋租赁合同,随后又判决当事人根据《协议书》支付的5万元是“购房款”的道理一样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项规定,判决书具备“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如果“理由”矛盾了,那就不叫“理由”!就是没有理由,就欠缺判决书的成立要件而属违法判决。


四、中芭自己创作的网络文字作品,法院判决侵犯梁信署名权,严重错误


中芭在自己的官网上,开辟一专栏,专门介绍建团以来,演出过包括《牡丹亭》、《胡桃夹子》等在内的“经典剧目”,这个文字作品是中芭创作的,中芭是作者,不是作者的梁信怎么能在中芭创作的作品上享有署名权呢?


现行《著作权法》第9条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涉案芭蕾舞剧该芭蕾舞剧时,未能给原告署名,构成了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礼道歉。”这种判决,是对中芭署名权的二次伤害!判决权利人向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这种书面道歉,包括中芭在内的任何一个权利人都很难落笔!


如上错误,通过一审、二审、再审,悉数维护,不予纠正!面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如此枉法裁判,中芭必须发声!必须为司法公正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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