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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著作权纠纷(1-7)| 法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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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小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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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谱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596926)

 

关键词:家谱;作品;著作权法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


裁判要旨: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要构成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虽然作品的创作对人类文化成果可以继承和借鉴,创作过程中也可以对他人作品加以引用,但作品必须在内容的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到之处,即必须具有独创性。家谱又称族谱、宗谱等,是一种以表谱形式,主要记载一个家族的世系繁衍及重要人物事迹,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文字作品与他人已有作品的题材相同或相似,但表现方式不相同,不构成著作权侵犯

 

——何小利诉刀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4371678) 

关键词:著作权;表达形式;题材相同或相似;独创性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著作权所要保护的是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身。对于相同或相似的创作题材,任何作者都有权以自己的表现方式进行表达,只要该表达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不是对已有表达方式的剽窃和抄袭,就可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当行为人创作的文字作品与他人已有作品的题材相同或相似,但表现方式不相同的,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3.通过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产生的古籍点校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法宝引证码:CLI.C.8211474) 

关键词:古籍点校作品;独创性;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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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采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古籍进行点校过程中,点校人员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史知识,还应具备丰富古籍整理经验,只有这样才保证经其整理过的古籍与历史事实、原古籍作品表意一致。故,古籍点校工作并非单纯的技巧性劳动,其还凝聚了点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理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文字作品虽写明由单位组织,但单位实际并未组织亦未提供物质技术支持的,单位不享有著作权

 

——郑子罕诉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8212023) 

关键词:著作权;单位作品;组织主持;单位意志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文学作品由自然人具体完成,但其著作权并不必须归属于该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归单位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单位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包括:创作活动由其组织或主持;作品代表了单位的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文字作品虽写明由单位组织,但单位实际并未组织亦未提供物质技术支持的,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单位不享有著作权。

 

5.权利人不得以设计思路相同作为主张仿造人侵权的事实依据权

 

——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诉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8241905)

关键词:实质性相似;仿造;独创性;设计思路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设计思路以及工艺方式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他人适度的模仿行为,但法律规定不能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仿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尚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程度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权利人不得以设计思路相同作为仿造人侵权的依据。

6.将非物质遗产作为电影创作的素材并对其名称进行变更,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安顺文体局诉新画面公司、张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法宝引证码:CLI.C.4343425)

关键词:署名权;非物质遗产;名称;侵权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主体是作者,客体是具体的作品。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其作品上署名。因此,只有在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署名权所控制的署名行为时,其行为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非物质遗产既非署名权的权利主体,亦非署名权的权利客体,其作为电影的创作素材,在拍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名称进行变更,该变更行为并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7.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中图案的使用,不属于对外观设计图案的著作权的侵权

 

——谢新林诉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8337204)

关键词: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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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作为外观设计的图案作品仍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若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失效,即已失去垄断性,该外观设计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在该外观设计并未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故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案的使用,不属于对外观设计图案的著作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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