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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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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小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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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经营地不同主张不存在商标侵权,又无法排除相关公众误认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与李沧区喜爱影像婚纱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案


法宝引证码:CLI.C.3799628)

 

关键词:相关公众;误认;商标侵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认定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由此可见,相关公众并非限定在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特定区域。行为人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突出使用,仅以生产经营的地域性差异为由主张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行为人无法排除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的,构成商标侵权。

 

2.行为人将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文字注册为域名,易造成公众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佛山市顺德区阿里斯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与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1011324) 

关键词:域名;误认;商标侵权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裁判要旨:商标权利人对已注册商标享有专属权利,他人在成立及经营过程中应尊重其在先权利。行为人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仍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公司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与同类产品交易相关的电商经营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于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该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进口人将其在国外生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进口到国内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

 

——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LESGRANDCHAISDEFRANCES)与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CLI.C.4316931) 

关键词:商标侵权;进口产品;混淆误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曾对商标侵权的具体行为作出规定,但却并不包括进口人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将其在国外生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进口到国内的行为。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进口商品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损害商标权人商标标示来源、保证品质的功能,不损害商标权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4.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不能仅以无法查清侵权销售者所获收益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东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诉桂林百味佳泡沫红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法宝引证码:CLI.C.8211470)

关键词: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免责条件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销售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这一种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销售者所获收益,如果难以查清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综上所述,法院不能仅以无法查清侵权销售者所获收益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5.历史上的特定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后,非商标权利人可以在非商标意义使用该名称

 

——董云诉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侵害商标权案


法宝引证码:CLI.C.8211472)

关键词:商标使用;产品来源;特定名称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名称或者词语可以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即将商标作为标识商品以及服务来源的依据的使用,因该标识的使用使得消费者能够满足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识别作用。但是,对于此类标识,也可能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即不是作为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作为一种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尤其是对于一些具有历史渊源的词语,不能因被注册为商标而禁止其他人的正当使用。因此,历史上的特定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后,非商标权利人可以在非商标意义使用该名称。

6.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中的繁体文字,以简体字形式用于同类商品上,构成侵犯商标权

 

——博士伦有限公司诉上海圆通眼镜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83947)

关键词:繁体文字;简体文字;同类商品;侵犯商标权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用于同类商品,即使所使用的文字与原商标的文字存在简繁体的区别,但仍具有较高的相似度。两个商标用于同类商品,难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涉案商品与原商标的使用者之间存在联系,这种会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会给原商标的使用者造成损害。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中的繁体文字,以简体字形式用于同类商品上,应当构成侵犯商标权。


7.仅是为了说明电影的内容和特点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字样作为电影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诉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法宝引证码:CLI.C.8241914)

关键词:商标侵权;电影的内容和特点;文字字样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在其电影名称中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字样,仅仅是为了说明电影的内容和特点,并非用以区分电影的来源,即并不是作为表明其电影制作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来源使用,上述行为并非商标性的使用,故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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