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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再审开庭审理十大亮点 | 法宝关注

【作者】司楠(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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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本人有幸全程参与旁听该案审理,亲身感受了一场紧张有序、充实精彩的高水平刑事庭审。回顾此案的再审庭审过程,可谓精彩频出,亮点多多,主要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充分保障辩护权行使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更有利于刑事人权司法保障。在本次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行使,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本人的辩护权行使。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于7位原审被告人,法庭并未因为原审被告人人数众多而缩减其辩护权行使的机会,而是给予了每一位原审被告人以充分表达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使每一位原审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阐述。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本案的7名原审被告人中除有2位未聘请律师外,其余5名原审被告人均聘请了1至2位律师,这些辩护律师无论在法庭调查过程针对相关证据质证所进行的论辩,还是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的全面意见阐述,法庭原则上都不予打断。



6月14日的庭审,实际上全天都是进行法庭辩论。从上午8点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30分,整整9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绝大部分时间都是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辩方第一轮发言历时6小时,其中一位辩护人的第一轮发言便用了近1个半小时。如此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行使,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诉权利的高度重视,不仅受到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好评,而且受到旁听该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刑事法学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的高度赞赏。


二、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


在顾案再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一开始,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便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的2位检察人员回避。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以申请回避权,目的是保障参与案件审理相关司法人员都与案件无利益牵涉,从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然而,当事人行使辩护权,不能随意而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本案当事人提出了回避申请,既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又关系着庭审活动能否持续顺利进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尚属首次,必须依法妥善处理。虽然本案举行庭前会议时合议庭已明确强调,有关回避等程序性事项应在庭前会议时提出,否则便视为无异议,原审被告人在庭前会议时并曾未提出过申请,但其在庭审时提出要求2位出庭检察人员回避后,对此,审判长裴显鼎并未简单地以其未在庭前会议时提出为由而置之不理,而是认真询问了其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经询问了解到,其申请理由为:2位出庭检察员因履行职务需要将收集到的一份证据送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审查,由有关专家出具了一份《技术性审查意见书》,顾雏军因对该证据及《技术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同看法,认为系伪证,2位检察人员是参与了制造伪证,从而提出回避申请。从其申请回避的理由看,明显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的申请事由,因此,审判长裴显鼎在征询辩护人及检查员意见后,依法当庭驳回,既认真妥善地回应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又保障庭审活动的持续顺利进行。



第二天法庭辩论环节开始前,顾雏军又以同样理由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裴显鼎当机立断,再次当庭予以驳回。


三、对原判列举的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


再审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二审案件的审理,应以已有生效裁判为基础。审理活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已有生效裁判是否正确。所以,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在审理模式上也必须根据再审程序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套用一、二审模式。本案的再审,既充分考虑检辩双方对于原判列举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的基本现实,又照顾到系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特点,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列举的证据的审理,极具典范意义,具体表现为:


一是按照庭审实质化及“三项规程”要求,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通过庭前会议不仅处理好相关程序性问题,而且对相关事实及证据的主要争议点进行具体、全面的梳理,确定关于原判证据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庭审奠定基础。本案庭前会议报告显示,在对原判列举证据进行梳理时,辩方分别对原判第一个罪名列举59项证据中的24项、第二个罪名列举71项证据中的66项、第三个罪名列举49项证据中的34项证据提出异议,检方只对上述列举证据中2项证据有不同意见。因此合议庭决定,法庭调查时只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再质证,对于无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


二是为提高庭审效率,按照不同罪名,对同类证据分组进行质证。对于原判列举的证据,毕竟在原审时已进行过质证,庭前会议时也已初步听取过检辩双方的意见,再一项一项进行质证,既无必要,也会耗费太多时间,因此合议庭根据不同罪名,按内容进行分组,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59项争议性证据分五组,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66项争议性证据分六组,对于挪用资金罪的34项争议性证据分为七组进行质证,既有效保证了审理的集中性,提升了庭审效率,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对于回应争议、查明事实起到了非常良好的作用,为再审的法庭调查树立了典范。



四、高度重视检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


在本案的再审程序中,除了对原审裁定中的证据进行审理,原审被告人与检方均提供了新证据,针对检辩双方所提交的新证据,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双方进行了查阅,并在庭审中重点进行举证质证。


关于新证据,从法律规定来看,更侧重于原审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启动再审,而且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本次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和张宏均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为核实相关证据也收集到了一些新证据材料,这些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经庭前会议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后,对其中确属新证据的材料,确定纳入法庭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本案的证据体系,为接下来合议庭对于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参考。


五、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相关新证据


在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其依个人能力无法收集的证据。合议庭高度重视,依法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发出调取证据通知,调取广东省科技厅2002年至2004年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情况、中国证监会2005年5月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情况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的调查情况。庭审前,组织检辩双方对《广东省科技厅【2018】749号复函》、《中国证监会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报告》进行查阅,并根据庭前会中检辩双方意见,将从广东省科技厅及中国证监会调取的材料纳入法庭调查,进行重点质证。此举不仅有利于合议庭全面掌握证据材料,有效查明案件真相,而且一定程度地弥补当事人在取证方面存在的天然不足,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检辩双方的基本平衡。


六、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诉法中所规定的了解案件情况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却并不乐观。在本案的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共申请5位证人出庭,最高院经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通知了2位证人到庭,一位是时任科龙电器营销人员的魏五洲,一位是时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伯阳(副部级)。二人就其了解的相关进行了陈述,并接受了检辩双方的询问。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是不常见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更是少之又少。此举的意义不仅仅限于该案的公正审理,更为未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树立了榜样。


此外,还有一个颇受关注的焦点,就是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贾春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此,因贾春旺并非相关事实的亲历人,不属于法定证人范围,故法庭并未通知其到庭,对此合议庭在庭前会议报告中作出了说明,检方也在庭审中给予了正面回应,从而处理得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七、依法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意见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到专业性问题时,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意见。由于这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所作的新规定,实践中使用得并不太多。本案中,对于一份重要证据的真伪,检辩双方存在巨大争议,对此,检方申请最高检鉴定中心一名专业人员出庭提供意见,得到了法庭许可。


针对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的意见,检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合议庭对此给出了明确释明,即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同于鉴定人,其参加庭审活动所发表的意见并非法定证据形式,只是在客观上对相关专业领域问题进行解释。


八、有效发挥法官助理在庭审中的作用


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伴随着员额制改革,审判人员分为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按照相关规定,在庭审中,法官助理是不能直接参与案件讨论的,那么,对于法官助理参与庭审时,其职责和分工如何界定,目前在整个司法界尚规定不明,各级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此次庭审中,对于法官助理的职责安排可谓恰到好处,法官助理不仅承担了庭前诉讼参与人身份核实、法庭纪律宣告等工作,而且负责通过PPT形式提示庭审流程环节、统一集中展示检辩双方视频型证据等工作,此举不仅妥善减轻了庭审中书记员的工作负担,保障了书记员全身心投入庭审记录,提高了记录质量,而且解决了此前存在的法官助理参与庭审无事可做的问题,对于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可贵的探索。通过法官助理借助视频提供的环节流程显示、检辩双方证据展示等,使得无论是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均可明了法庭审理的进程、质证证据的内容,从而极大的提升了法庭审理的质效,对于保障庭审顺利、高效、有序进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九、借助信息技术实现融媒体全程直播


顾雏军再审案件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庭审活动全公开、全透明,然而由于旁听席位毕竟有限,因此通过多样化的模式来保障审判的公开、透明就成为努力的目标。此次庭审采取了“旁听+融传媒”的方式,形成了法庭内外的两大公开场域。通过中国法院网、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官方微博进行全程图文直播,直播中,不仅包含了庭审的全部内容,更将庭审中的诸多细节,如被告人哽咽、审判人员维持法庭秩序等囊括其中,使得即使不在庭审现场的公众,也犹如身临其境。十几万字的庭审实录,直观、全面、生动的展示庭审实况。截至2018年6月14日晚12点,最高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设置的#顾雏军案再审#话题阅读量达1908.2万,最高人民法院头条号的浏览量突破了500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直播页面浏览量达到276万。最大限度上满足了社会的知情权,充分实现了阳光司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普遍为之点赞。



十、全面体现人文关怀


这次庭审,不仅表现为一种对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辩论,更包含着合议庭的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在法庭内外的诸多细节都得到了体现,既讲究公正和效率,同时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法庭第一天的庭审从早上8时30分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30分,长达15个小时的庭审中,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审判长裴显鼎及审判员对相关诉讼参与人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和包容,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畅所欲言。在决定当晚是否继续开庭时,对于年纪相对略大、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原审被告人,审判长裴显鼎多次询问其身体是否适合继续庭审,如有身体不适,一定要及时举手示意。整个庭审过程,法庭外都安排了急救车以备不时之需。庭审中,审判人员始终坚持不喝水,全程集中精神,端坐细听,不曾离席,但对于原审被告人的上洗手间要求,均予满足。为节省时间,避免因休庭时间过长而耽误庭审,法庭还为特意为所有诉讼参与人与旁听人员提供了精心制作的盒饭及水果,确保中、晚餐可在休庭不超过一小时中解决以便接下来可以继续开庭。

 

总之,这次参与顾雏军再审案的庭审旁听,使我深切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典范作用以及案件合议庭在诸多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亮点纷呈,特别是该案根据刑事再审案件特殊性所开展的程序上的改革,更是为未来刑事再审案件办理、涉产权案件的审理,树立了高效、有序和有温度的“典范模式”,为庭审中心主义的纵深推进,确保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做出平实而成效显著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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