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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引起的思考——正当防卫应当如何认定?|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2018年6月20日,曾在法学界及网络上引起热议的于欢故意伤害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遴选为指导性案例。近日,网上流传的一则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对此,我们借助“北大法宝”裁判规则库整理、归纳了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以此揭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如何进行认定。同时,我们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统计、分析了正当防卫刑事案件的数据特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正当防卫裁判规则


1.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法宝引证码CLI.C. 11292326)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争议焦点】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法宝引证码CLI.C. 67266)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


【争议焦点】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无需承担责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法宝引证码CLI.C. 6677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1期(总第41期)


【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事责任


【裁判要点】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如果能够确定行为人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就应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妥么尔防卫过当案(法宝引证码CLI.C. 66710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2期(总第30期)


【争议焦点】行为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对其应如何定罪量刑?


【关键词】不法侵害;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减轻处罚


【裁判要点】行为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则属防卫过当,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孙明亮故意伤害案(法宝引证码CLI.C. 66600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5年第2期(总第2期)


【争议焦点】行为人遭遇不法侵害时,持刀还击,不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关键词】不法侵害;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行为人遭遇不法侵害时,没有退路的情况下,持刀还击,不幸致人死亡,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主观上对刺伤或者刺死存在放任的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因此,行为人应依故意伤害罪论处,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邓玉娇拒暴刺死官员案(邓玉娇故意伤害案)(法宝引证码CLI.C. 171549)


【案例来源】《检察日报》 烙印2009:十大典型刑事案例


【争议焦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遭受被害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事后主动自首的,对其可否免除处罚?


【关键词】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自首;免除处罚


【裁判要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遭受被害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事后主动自首,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是在实施反击行为时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因此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案件数据分析


  截至2018年8月30日,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我们检索到法院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对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进行阐述的刑事案例有15987例。我们对这15987例案件进行进一步分析,以此揭示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的数据特点。


  检索方法:


  截止时间:2018年8月30日

  数据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检索区域: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

  检索词: “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检索案由:刑事


(一)案由分布


  正当防卫刑事案件的案由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七类。其中,97%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余案由相对较少。贪污贿赂罪有2例,之所以与正当防卫相关,是因为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涉及故意伤害犯罪。渎职罪有1例,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扔石头砸车拦截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滥用职权行为。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中,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绑架罪、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奸淫幼女罪、诽谤罪、重婚罪13种案由。故意伤害罪数量最多,有14709例,总占比95%。其次是故意杀人罪,有777例,其他案由较少。

图1  案由分布

图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罪名分布


(二)审理年份


  从1996年至2018年均有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例审结,时间跨度23年之久。从1996年至2015年,案例数量呈上升趋势,在2013年至2014年间,增长幅度最大。从2015年至今,案例数量有所波动,在2017年达到最高,有3045例。

图3  审理年份


(三)地域分布


  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覆盖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和山东省数量较多,均在1000例以上。天津和西藏自治区数量较少,天津有93例,西藏自治区有30例。其余省、市、自治区案件数量在100例以上。

图4 地域分布


(四)法院级别


  审理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的法院有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数量最多,有10820例,总占比68%。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有4482例,高级人民法院有585例,专门法院均是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有26例。

图5  法院级别


(五)审理程序


  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一审程序最多,有12562例,总占比79%;其次是二审程序,有3365例。再审、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数量较少,分别有45例、13例和2例,数量总和总占比不足1%。

图6  审理程序


(六)文书类型


  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的文书有判决书和裁定书,83%为判决书,仅17%为裁定书。

图7  文书类型


  正当防卫制度是立法机关赋予的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这种反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是行为时的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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