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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以法律的名义,致敬最美逆行者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市法学会 Author 罗培新

当下,疫情肆虐。来自祖国各地的白衣天使们,“不计报酬,无论生死”,以战士般的姿态,紧急驰援武汉,那一封封摁着血手印的请战书,令人泪目。


这些最美逆行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希波克拉底誓词“健康所系,生命相托……”
是的,医学伦理,始终闪耀着道德的光辉: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即使面对屈辱,医者始终坚称,医疗从来不具有报复的功能。对于这些绝望群体,医院应当尽力避免成为压弯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我们的国家治理与法律制度,必须配得上此种超卓的伦理!
医者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给患者带来光明的人,有权不被黑暗所击倒,那些在疫区以生命护佑中华的白衣天使,有权享受特殊的保障与待遇,倘若不幸牺牲,应授予烈士称号……
法律人,请行动起来,共同推进以下制度变革:

第一
支持并帮助卫健部门,在此次疫情平息之后,组织各医疗机构制定《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确立针对风险的评估机制,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
配合并支持卫健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医闹信息机制,纳入各地智慧公安系统,以精准识别风险隐患。
第三建立医闹强制清退制度,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者强制驱离医疗机构。第四对医护人员实施加重保护,在《刑法》中增设“伤医罪”,对伤害医护人员者从重设定刑责,加大违法成本。第五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做出授权性规定:“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做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医保就医的规定”。第六遵循比例原则,依法设定医闹联动惩戒规则。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影响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清单,区分轻度、中度、重度医闹行为,分别施加取消诊疗便利化措施,限制专家特需门诊以及特需医疗服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医保就医、限高限乘、乃至治安处罚和刑事制裁等措施。

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意识到,世道人心之疏离流变,才是医疗界面临的最大风险。因而,改革完善医疗与教育体制,逐步回归医患互信相亲的淳朴状态,方为治本之道。



伤医之冷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冷

2020年1月20日,大寒。比天气更冷的是,又一起杀医事件在首都发生。距离杨文医师的去世,还不到一个月。这次受害的是朝阳医院的陶勇教授。

陶勇是一位真正的青年才俊、行业翘楚:863首席科学家、首都十大杰出青年、40岁不到即是教授、博士生导师、眼科主任,发表了90多篇SCI……做学问的都知道,这一路走来,何其艰辛!

伤医者何其残忍:陶勇枕部、颈部两处大伤口,手掌、手臂正中神经、尺神经离断……曾经的仁心妙手,再不能为患者做手术了!

五年前,一篇题为《2015首都十大杰出青年医生陶勇:让患者内心的光明》的文章,对陶勇进行了采访:

整整一个下午,陶勇一共安排了15台手术,做完最后一台手术,他接受记者采访说,“眼科手术就是个精细活,容不得毫厘差错……如果说,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那么,眼科医生更多地承担着带给患者光明的使命……”

2014年年底,陶勇接诊了一位来自河南农村的视网膜母细胞瘤的4岁患儿,家庭经济条件非常拮据。考虑到患儿的特殊情况,科室免去了他的医疗费用。陶勇还号召同事为患儿捐款、凑压岁钱,陪着患儿一起过新年。

陶勇不仅擅长科研和教学,在第一线奋战的他迄今已完成上万例的手术,其中,为贫困患者实施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就超过两千例。在采访的最后,陶勇说,相比其他行业,医疗绝对属于一个慢跑的行业,需要长时间的积淀,才可能有所收获。“如果你想赚大钱,千万不要步入医疗行业。尤其在当今时代,医疗行业还有一定的风险性呢!”

一语成谶!

歹徒的这几刀,不仅将一位杰出的科学家砍下了手术台,更是断送了未来数以万计的贫困患者接受免费白内障复明的机会,更为槽糕的是,它是对春节期间奋战在抗击新型病毒一线的英雄们的背后,恶狠狠地捅上了几刀!

一边是未知的病毒肆虐,一边是无尽的杀戮。白衣天使,既要奋战在防疫战场第一线,又要防范来自受救治群体的伤害,这片土地,到底是怎么了?

世道人心之疏离流变是医生面临的最大风险

惊闻陶医生被砍那一刻,一幅幼时的图景,清晰地呈现在我的眼前:四十年前,还是孩童的我,体弱多病,母亲带着我去镇上看赤脚医生。镇上的卫生所,医疗条件很简陋,但大夫很耐心、很和善,为我把脉问诊。结束后,母亲往往会以数个鸡蛋,换取那些方子和药材,医生全无怨言……

时光流转,母亲已经去了天国,医患相亲的关系,似乎再难寻觅。

在朋友圈里,一位医生说:

我不理解为什么现在中国有这么多伤医事件?我57年参加血吸虫防治时,用锑剂治疗,发生阿斯氏综合症,那时农村没有电,更谈不上心电图检查,特别是到58年大跃进时,将原来21天的疗程改为7天,甚至3天一疗程,发生心脏毒性反应的病人更多,因此患者死亡不在少数,但那时从来没有发生医闹与伤医事件!

另一位医生回答:

我觉得是因为人心变了。以前普遍推行低端的公费医疗,患者觉得国家免费治疗,对医生也信任。现在医疗改革后,患者都觉得是在和医生做一门生意,用钱买健康,达不到预期,就心生怨恨,觉得医生欺骗了他……

我深深地迷失于此种信任的失落之中。

或许,这种判断是对的。但体制之弊,一而再、再而三地让一线的医生付出生命的代价,却是绝对让人无法接受的。

作为一名法律人、特别是一名北大法律人,在两位北大校友先后倒在医疗岗位的血泊之中时,自己如果不做些什么,不仅是怯懦,而且近乎耻辱。

在杨文医师被杀害的十天后,2020年1月6日,笔者邀请了公安、卫健、办公厅、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资深法律人士,对当下的“医闹”治理法治路径进行了研判。

令我非常感动的是,研讨会前两天,我的博士生导师,尊敬的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特地打来电话,嘱咐我多关注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切不可率尔操觚,一味苛以重罚……导师的话语,充满着北大的人文情怀,非常中肯,我自当铭记在心。

当天的研讨会,观点碰撞激烈,既有案例与数据的呈现,又有现象背后信息的挖掘;既有伦理价值的判断,又有法律规制路径的选择……

基于前述研讨,经审慎思虑,形成以下文字。

暴力伤医确乎愈发严重

在研讨会上,多位多年从事医务管理的医生确认,近几年来,医闹确实愈演愈烈。这一判断,是基于大数据而得出的客观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下属公众号《RUC 新闻坊》统计,仅 2009~2018 年的十年间,中国大陆媒体共报道过 295 起伤医事件,362 名医护人员受伤,2001 年以来,至少有 50 位医务工作者因为暴力伤医事件而失去生命……2020年第一个月还没有结束,全国就曝出五起暴力伤医事件!

某三甲医院的医务处处长提及,医疗系统中以暴力伤医为主题的文章出现了两个峰值:2005年全国有1000篇左右,而2014年达到3000篇,仅仅2016年,即有十余位医生受到伤害,而且随着信息传播越来越通畅,民众感觉伤医事件逐年攀升、愈演愈烈,恐慌感与无力感在迅速蔓延。

暴力伤医发生的地区主要是广东、北京、江苏、四川,上海伤医案件相对而言比较少,但医患纠纷却不在少数。上海的一家医院里,经报警110出警的有600多例,平均一天2次报警,消耗了大量警力资源。医闹经常发生在急诊、门诊大厅、重症监护室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大外科、妇产科等一些科室。2013年前后第三方调解政策尚未完全落地之时,还经常发生患者家属冲击行政楼的事件。

对于医闹,报警有用,但未必完全管用。某医院医务处处长提及,他八年来收到厚厚一沓威胁信,都说要杀医生炸医院,医生的第一反应是报警,但报警未必完全奏效。

五年前,在该医院,医护人员按倒了一个背负六瓶燃烧瓶的人,当时特警也出动了,但最后警方认定这个人企图喝掉燃烧瓶里的液体自杀,当天下午即予释放。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处理结果?原因是这位暴徒80多岁患有脑梗的老父亲,颤颤巍巍跑到派出所去要人,这位老人碰哪个警察,哪个警察先倒地,结果躺了一屋子警察。

这位医生在作此描述时,我脑补了很多类似的场景。是啊,刁蛮者多了,执法者反而弱势了,执法者弱势了,刁蛮者更多了……防控重于打击,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黄帝内经》有言,圣人不治已病而治未病,说的也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

尽管备受医闹困扰,研讨会上,与会的医务人员仍然强调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的重要意义。在兹念兹,令人感怀!

医学伦理构建于基础人性方能同生共长

医者无不熟悉“健康所系,生命相托”的希波克拉底誓词。面对日益焦躁的病人与家属,与会的医生强调:

其一,医院可以依靠法律,但是不得突破医学伦理的底线。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疗从来不具有报复的功能。不能因为病人打了医生一拳,医生就不给他看病;也不能因为家属辱骂恐吓医生,就不给病人看病。

其二,医院没有办法让病人和家属在医院里快乐起来,但应当尽力避免他们在医院里极度愤怒或者极度绝望。对于时代造成的绝望群体,医院应当尽力避免成为压弯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实在是超卓的伦理,固然值得嘉许!然而,当病人或家属威胁医生、甚至事实上已经伤害了医生时,还要求医生格守医学伦理,为伤人者提供救治服务,显然违背了人性。医学伦理固然闪耀着道德的光辉,但它仍须构建于常理常情之上。

此种常理常情,非常简单,就是医生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因而,美国在2018年通过《针对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暴力预防法》,法国也在2011年针对伤医暴力事件,由法国内务部、劳动就业与健康部以及司法部(包括掌玺大臣)联合出台了行政规章,细化了诸多保护性措施,下文将述及。

在中国,面对汹涌而至的暴力伤医事件,法律必须登场了。

法律人首先必须回应一个问题:我们有民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规定千条万条,怎么就管不好医闹?

究其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其一,这些法律设定的是普遍性规则,未针对医疗场所的安全防范、医护人员的加重保护设定差异性规则。其二,这些法律着眼于末端惩治,即出事了怎么办,却很少关注源头治理。也就是说,我们没有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性,设置分类分级的信用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在进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之前,从源头上阻却、抑制医闹的产生。

参考境外立法例,我们务须从预防与惩戒两个维度入手,保护医者人身安全和维护医疗秩序。

强化医疗场所的安全保护务须做实做细

该标准规范设定了非常细致的程序,包括识别和评估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以及特定患者的风险等级,例如患者是否存在携带武器、药物滥用或不合作的历史证据。再如,该法在附件部分规定了四种工作场所暴力类型,以及及时纠正工作场所暴力危害的程序,包括确保员工不会在暴力行为风险高的家庭中独自工作。在患者家中工作时,必须提供功能和保养良好的安全或通信设备,提供专门、可用的安全人员来应对暴力事件或威胁……

再如,为了避免有暴力倾向人员滞留医院,日本中央法规“医疗六法”(2013年版第559页)规定了“对住院患者的强制出院措施”。如果住院患者损害了医院秩序,医院管理者可以无视其意愿,强行要求其出院,具体操作如下:第一,医院要求住院患者在服从医院管理的协议上签字;第二,在公共、办公区域等必要场所安装摄像头,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及时搜集证据;第三,对不服从管理的患者进行劝解;第四,报警,保留证据。在多次发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出院程序”。如果无视医院离开的要求,赖着不走,将违反“建筑物不退出罪”(日本刑法第130条)。也就是说,没有正当理由,经提醒仍然不离开他人属地的,将构成此罪。根据这条法律,违反者可被判处3年以内有期徒刑,或合人民币6000元以内的罚金。

另外,法国的相关规章规定,地方层面的警察和宪兵队,必须指定专门的人员,回复医务工作者关于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针对医院的警察要专门化。

在中国,医院有责任为医生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上海市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内部文件)确立了医警双方的内部工作流程,但重在事中事后,事先防范的内容很少,且不尽理想。

鉴此,亟需借鉴域外做法,建议完成以下工作:第一,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制定《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特别是建立针对风险的评估机制,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第二,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医闹信息机制,纳入各地智慧公安系统,以精准识别风险隐患。这样,从医闹进入医疗机构,完成挂号那一刻,医院即可识别并予关注。关于医闹认定的法治路径,下文将作重点阐述。无论如何,上海目前居然没有一起医闹信息,实在是令人费解。第三,建立扰乱医疗秩序者(医闹)的强制清退制度。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告知在先,患者进入医疗机构即默认遵守医疗秩序,同时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赋予医疗机构此种权利。

另外,在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设立安检或许是选项之一,但设安检不能影响患者的就医。考虑到超大的人流量,安检甚至无法成为现实的选择。例如,某三甲医院有12个通道,3个停车场入口,每天进入医院的有5万人次,1000多台次车辆,还有很多大病病人拄着拐杖、推着轮椅,没办法安检。某专家说,如果投入安检,将产生数亿元的相关费用,这些钱还不如用于百姓看病。的确,在医院普遍实施安检,确实并不妥当。

设定“伤医罪”对暴力伤医者科以重罚

医生、警察、消防员等特殊人员承担着公共职能,对其的侵害不仅损及个体,而且还会伤害公共利益。因而,正如英美国家专门设定“袭警罪”那样,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专门针对袭击医护人员的刑事法规。当医护人员遭受袭击时,类似于警察或者消防员受到袭击,犯罪等级和刑事处罚将会提高。

例如,佛罗里达州规定:针对“企图伤害”行为(assault),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二级轻罪上升到一级轻罪;针对“殴击”行为(battery),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一级轻罪上升到三级重罪;针对“加重企图伤害”行为(aggravated assault),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三级重罪上升到二级重罪;针对“加重殴击”行为(aggravated battery),如果受害者是医护人员,则由二级重罪上升到一级重罪。

再如,我国台湾地区在王贵芬掌掴护士李玮珍两个耳光后,2013 年 12 月 2 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火速初审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规定“对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过程时施以暴力和胁迫者,可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万元以下罚金;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滋扰医疗机构秩序或妨碍医疗业务执行、危害医疗安全或其设施,警察机关应协助排除、制止,并可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行政罚款”,此修订被称作“王贵芬条款”。该条款通过并得到严格执行后,我国台湾地区医暴事件急剧减少。

反观之下,我国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疏。素有“医疗领域基本法”之称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只有宣示性规则,而并没有针对性强的条款。该法第5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此种表述,只是重申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体适用于任何法律主体,并没有多大意义。

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规定了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后果,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未凸显对医务人员的加重保护。

鉴此,为实现对医护人员的加重保护,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在《刑法》或者《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增设“伤医罪”,从重设定刑责。

作者: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张文硕

审核人员: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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