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与传染病疫情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常小乐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与传染病疫情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4期,总第36期)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湖北爆发并扩散到全国,疫情的浮动变化受到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同时,也出现了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期北大法宝推送10篇与传染病疫情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自诉人以单位负责人故意隐瞒传染病疫情为由主张其构成渎职等罪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键词】隐瞒疫情;刑事自诉;劳动权利

  【裁判规则】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以公司负责人恶意隐瞒传染病疫情,剥夺其劳动权利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负责人构成渎职罪、强迫劳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自诉人主张的上述犯罪均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索引】戴某、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云03刑终175号

  【规则日期】2019.06.24

  【法宝引证码】CLI.C.83462976


  2.行为人出售、运输未经检验检疫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关键词】检验检疫;人畜共患病;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出售、运输动物需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但仍伪造相关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在疫情区出售、运输未经过检验检疫,患有二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的动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案例索引】王亚伟、王宪雪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桂02刑终463号

  【规则日期】2016.11.16

  【法宝引证码】CLI.C.81323339


  3.污染者排放污水的行为与被侵权人感染传染病具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钩端螺旋体;排放污水;因果关系;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

  污染者排放污染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猪是钩端螺旋体的主要传染源之一,污染者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即排放养殖生猪产生的污水,污水渗漏或洪水期均可对被侵权人的责任田造成污染的,应认定其排放污水的行为与被侵权人感染钩端螺旋体病具有因果关系,污染者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案例索引】张红兵、李红与范洪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6)川20民终447号

  【规则日期】2016.08.29

  【法宝引证码】CLI.C.8654724


  4.幼儿教育机构对手足口等传染性疾病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手足口病;管理教育职责;传染性疾病;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

  手足口病系传染性疾病,传播途径广泛,且幼儿易受感染。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在其园内发生多起手足口病的重大疫情后,积极采取清洁消毒宣传等管理措施,并通过停课家访等措施提醒监护人防范注意,应认定其已履行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对幼儿在停课期间的死亡后果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吴胜等与深圳市盐田区乐群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上诉案;(2016)粤03民终6899号

  【规则日期】2016.06.20

  【法宝引证码】CLI.C.9494081


  5.行为人疏于管理导致学校疫情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关键词】结核病疫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管理职责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民办学校校长,明知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仍长期超规模招生办学。行为人长期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在结核病疫情发生后,因环境卫生条件差,在校人数严重超额,导致疫情蔓延扩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索引】杜某某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2015)忻中刑终字第362号

  【规则日期】2016.05.26

  【法宝引证码】CLI.C.9844026


  6.教育机构在手足口病疫情爆发期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手足口病;教育机构;共用活动区域;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

  手足口病系急性传染病,多发生于学龄前儿童之间。手足口病疫情爆发期间,幼儿园作为专门管理幼儿的教育机构,在本园内已发生手足口病感染病例的情形下,仍怠于履行通报宣传预防等管理义务,放任其他幼儿与感染幼儿共用活动区域,忽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啄木鸟幼稚园与被上诉人刘XX健康权纠纷案;(2013)焦民二终字第00060号

  【规则日期】2013.03.19

  【法宝引证码】CLI.C.16397248


  7.施工方要求免除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长部分违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

  【关键词】“登革热”;工期延长;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施工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施工方多名职员感染“登革热”造成工期延长的,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顺延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因此,施工方要求免除该部分工程延期违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科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61号

  【规则日期】2006.04.06

  【法宝引证码】CLI.C.107131


  8.行为人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关键词】“非典型性肺炎”;虚假恐怖信息;故意编造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在互联网上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具体案情不应适用缓刑的,对行为人的缓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黄群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2003)一中刑初字第1499号

  【规则日期】2003.06.11

  【法宝引证码】CLI.C.168718


  9.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关键词】“非典”疫情;社会管理秩序;寻衅滋事

  【裁判规则】

  “非典”疫情期间,行为人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他人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在获取食品后仍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并恐吓威胁公安人员,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张某寻衅滋事案

  【来源】《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7集

  【法宝引证码】CLI.C.238426


  10.职工因工感染传染病但病发时已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仍应纳入工伤范畴

  【关键词】疟疾;工伤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第三人过错

  【裁判规则】

  职工因工在境外感染疟疾,回国后才发病,经治疗无效死亡,即使在病发时已经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应当纳入工伤范畴。在治疗疟疾过程中,是否发生第三人过错侵权,不应影响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适用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例索引】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确认行政纠纷上诉案——工伤认定过程中疾病及第三人因素的考量;(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39号;(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23期

  【法宝引证码】CLI.C.10735045


责任编辑:富敬

审核人员: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
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
“烟花爆竹”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3期,总第35期)
“微信红包”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2期,总第34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1期,总第3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下)(2019年第29期,总第3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上) (2019年第28期,总第3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27期,总第30期)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26期,总第29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19年第25期,总第28期)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下)(2019年第24期,总第27期)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上)(2019年第23期,总第26期)


客服 | 法小宝

微信 | pkulaw-kefu

微博 | @北大法宝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