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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两高”发布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汇编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张文倩 梁雪钰 高迪)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2020年“两高”发布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汇编
(2020年第43期,总第75期)


2020年1月下旬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涉疫情案件审判工作,“两高”密集地发布了一系列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共20批143例,涉及六种案例类型,具体包括妨害疫情防控犯罪(81例)、复工复产(31例)、信访管理业务(11例)、涉医犯罪(8例)、疫情劳动争议(7例)和案件管理业务(5例),本期汇编对此143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依照上述六种案例类型进行整理,以供参阅。

一、妨害疫情防控犯罪(81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4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2.马某某故意杀人案——持刀杀害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5

行为人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行为人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3.业某某抢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6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系认罪认罚。

4.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7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认罪认罚。

5.赵某某诈骗案——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8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6.孙某某、蒋某诈骗案——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9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7.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0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

8.唐某某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暴力伤医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1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9.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自制枪支猎杀果子狸、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2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10.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3

行为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介绍买家与卖家联系、陪同验货和交易等行为,系从犯。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07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12

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3.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口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4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因此向药店销售伪劣产品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4.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及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药房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5

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5.计某某招摇撞骗案——冒充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6

被告人为非法获取口罩,在口罩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疫情防疫急需的“KN95”标准口罩之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蒙骗企业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调集人力、物力重启废弃生产线生产简易型口罩,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还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此类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6.王某某诈骗案——诈骗援鄂医护人员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在防疫最前线,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尤其是驰援湖北,投身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医务人员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王某某在明知徐某某系即将驰援湖北的医护人员,为减轻当地防护物资紧缺压力而自购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仍诈骗其钱财,性质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始终坚决依法打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各类涉医犯罪,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

7.马某某诈骗案——网上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8

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主。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短短几天时间即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93万元,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无法退赔,但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8.陈某某诈骗案——谎称有熔喷布购货渠道诈骗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9

口罩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基本物资,而熔喷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作为口罩中间的过滤层,被称为口罩的“心脏”。近期,市场对熔喷布的需求井喷,熔喷布的产量成为口罩扩产的“瓶颈”。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抬高价格,大发“疫情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熔喷布为名诈骗财物。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假借熔喷布等防疫物资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统筹推进。

(三)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境外回国隐瞒出境史且不执行隔离规定,致43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6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出国旅游返回后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不执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43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单位所在办公大楼被封闭7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2.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武汉来京人员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出入公共场所,致28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7

行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长沙抵京,不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往返北京市多个地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3.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从湖北返粤后继续经营餐饮店,致173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8

行为人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4.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共计900余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9

行为人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如实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隔离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5.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就诊时隐瞒武汉旅居史,致1人感染、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1

行为人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户籍地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规定,就诊时隐瞒武汉返乡事实,造成1人感染、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6.章某某、季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2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7.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38人未被及时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3

行为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行为人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8.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村卫生室负责人违规收治发热病人,致457人被隔离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4

行为人作为村卫生室负责人,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村卫生室严禁对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进行诊疗,仍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并瞒报收治情况,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具有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

(四)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38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3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3.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0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1

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2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6.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3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4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8.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5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9.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10.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7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五)最高检发布第二批6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5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3.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7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8

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9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6.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治其他涉疫情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10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六)最高检发布第三批5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0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1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2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因抗拒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通过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助于促使其如实供述、完善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

5.河北省玉田县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461704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七)最高检发布第四批6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69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湖北省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96677870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1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江苏省扬州市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2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罪中的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事关医护人员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材危害极其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5.江苏省南京市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3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涉疫情物资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需要正确区分和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医疗器械,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于生产、销售没有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其他涉医用物品,如果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天津市津南区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依法惩治涉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6677874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也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与恢复市场活力,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八)最高检发布第五批5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上海市闵行区颜某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江苏省南京市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2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广东省阳春市伍某某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3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693914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九)最高检发布第六批5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山东省青岛市桑某某涉嫌诈骗案——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3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4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应当慎重把握入罪标准,依法妥善处理。

3.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营造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良好法治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5

疫情防控期间,在涉企业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同样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对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同时,对于因骗取抵扣税款构成犯罪的企业人员,如果已经补缴税款的,应当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障、维护、促进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同时,对虽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捕、不诉的案件,要形成典型案例,以适当方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法治宣传、教育,警示、预防犯罪,促进依法从严管理、守法经营。

4.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6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业案件,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积极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对于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固定,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不影响诉讼,不存在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慎重使用逮捕措施。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5.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依法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法宝引证码】CLI.C.96966927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检察机关聚焦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企业复工复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克服困难、灵活办案,通过线上沟通、线上审查、线上处理的方式,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与人民法院保持良好的后续沟通,跟进关注检察建议的落实,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最高检发布第七批4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799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2.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800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3.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801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4.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290802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十一)最高检发布第八批3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2.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80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81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十二)最高检发布第九批6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1.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扰乱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6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疫情期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以有力地震慑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还应结合行为时的时空环境和其行为本身的特征去综合认定。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三是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2.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7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杀害防控工作人员的,要作为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对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保护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伤害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8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办理涉疫情暴力伤害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此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两罪主观故意不同,判断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而应根据发案原因、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作案时间和地点、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和情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原因、犯罪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综合分析判断。

4.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抢劫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39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严惩,有力地震慑犯罪,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漏洞,如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监管、社区人员的管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的抢劫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40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严惩,有力地震慑犯罪,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漏洞,如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监管、社区人员的管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实施的绑架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7501941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办理绑架案件,注意把握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首先是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绑架行为人目的既可能是为勒索他人财物,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而实施的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次是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当场实施暴力劫财的行为,具有“当场性”;绑架行为人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等方式向其亲属、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不具有“当场性”。一般绑架罪的起刑点高于抢劫罪,处罚重于抢劫罪。

(十三)最高检发布第十批5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1.江苏省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疏通生产经营堵点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39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非诉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目的在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疏通生产经营堵点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0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非诉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目的在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制度。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已满足解除消费限制、删除失信信息条件时不予及时解除、删除,将对被执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人民法院没有及时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或者被执行人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针对确有错误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和行政决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保护被执行人特别是当涉案被执行人为民企、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与人民法院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便利,助力复工复产。

3.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中,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依法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于化解矛盾,促成谅解,降低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依法维护、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利其生产经营。同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民营企业财产损失的案件,都应当通过积极履职全力追赃挽损,把损失和社会危害降到最低。

4.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助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贵州省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助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9751544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复工复产(31例)

(一)最高法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1.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诉梅州市中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赣州中盛隆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5

依法保障债权人诉讼权利,坚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原告企业来说,货物结欠金额巨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对于两被告企业来说,迅速复工复产是保障疫情防控的当务之急,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的进程。受诉法院积极作为,组织双方反复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解除财产保全和货款支付事宜达成协议,短平快地解决双方纠纷,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2.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诉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6

肇庆中院按照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决策部署,在调处本案纠纷时坚持法治思维,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大局意识,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上海丽景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合玺(上海)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因企业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在判决生效前,原告当事人依法不能动用被查封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受诉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本案是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成功案例。

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8

受诉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39

本案借款企业不仅是当地大型生猪生产供应企业,也是当地吸纳就业和纳税大户。法院如一判了之,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群众基本民生供应和物价稳定。在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努力。

6.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0

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企业所涉金融融资纠纷,应当切实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在维护金融安全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7.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1

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案件涉及外资企业时,如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将牵连与此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受诉法院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加强协调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债权与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8.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2

案件诉讼标的额达2.3亿元,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受诉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当前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基础上,以在线调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实体企业债务纠纷,既保证了债权人金融债权的实现,又为企业平稳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9.徐某某诉义乌市百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依法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3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坚持统筹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是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对因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融资困难、原料库存短缺等防疫物资供应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有正当事由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暂时解除对其信用惩戒,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防疫紧缺物资的正常生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10.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企业信用征信案——依法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法宝引证码】CLI.C.97177144

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束后,通过案后随访,积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情况,及时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为当事人纾难解困,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有利于服务保障当地民生稳定,体现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

(二)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

1.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19

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此外,在新冠疫情对和解协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参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的程序,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2.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0

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为破产企业进一步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奠定良好基础,又维护了重整企业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适应抗疫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3.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2

针对债务人企业系医药公司的特殊经营模式,法院通过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竞标邀请合适投资人参与重整谈判,积极运用托管方式,有效促进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障破产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保障居民药品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4.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3

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挽救困境企业,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顺城公司陷入困境后,通过及时进入重整程序,有效进行破产保护,维持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安顺农贸城的顺利接管,不仅为疫情防控期间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顺城公司重整提供了重要基础。

5.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4

本案是法院在新冠疫情期间积极指导困境企业复产复工,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典型案例。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新冠疫情,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企业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协助企业复产复工,保障重整资金到位,依规稳定职工队伍,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6.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5

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帮助困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典型案件。法院批准企业在重整期间进行试生产,全力保障尚具潜质企业破茧重生,使得破产重整与企业试生产同步进行,保证破产重整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7.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转破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6

本案是充分利用“执转破”机制对企业进行破产保护,并通过维持生产经营,为困境企业重生创造条件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启动“执转破”工作机制,将符合破产原因的企业及时从个别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既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也有利于将困境企业及时纳入破产保护,运用停止计息等制度遏制债务恶性膨胀。

8.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727

本案是发挥破产法律制度价值,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依法为企业创造条件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与生产资质,从有利于疫情防控、恢复企业活力出发,通过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寻找合作方,与债权人及债务人企业等各方利害关系主体进行沟通协调,既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支持,又提高了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充分体现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维持企业运营的价值功能,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防控的多方共赢。

(三)最高法发布第三批13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1.吉林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84

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同时承担着物资储备、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灵活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生道执行”,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和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穷尽措施盘活企业、助力企业发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多赢”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上海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申请延期履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85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注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本案中,面对十万火急的抗疫物资运输任务,法院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抗击疫情与保障民生两不误。

3.北京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86

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仅用不到48小时即促成了双方握手言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被执行人也顺利复工复产,积极投入到防疫物资生产中,实现了“多赢”。

4.福建莆田某房地产公司系列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87

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拍卖,引资盘活,实现共赢”的工作思路,在疫情面前启动“云”执行模式,协调促成金融部门为买受人转贷与续贷。同时给予竞买人合理缓冲期,既缓解买受人资金压力,又保证拍卖款全部到位。坚持“云上”发放案款,及时保证复工复产。

5.湖北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88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机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是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坚持“保障生产、依法执行”的原则,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较好地体现了执行工作中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该案经过前期多方统筹、反复协调,疫情期间坚持协同不松懈,最终在疫情期间顺利执结,有力保障了被执行人企业及整个工业园区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

6.广东华某国际商业保理(深圳)公司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89

医院作为抗疫主战场,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医院和医药公司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战争暂时无法履行时,人民法院坚持特事特办,审慎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和解,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全力支持医院抗击疫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7.浙江某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90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把损失降至最低,修复利益“失衡”,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发挥执行服务职能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坚持“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既往履行记录和履行意愿,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兼顾相关主体合法利益,实现多方共赢,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8.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91

人民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民营企业,根据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既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灵活变通执行措施,公平高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善意执行之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双赢”。

9.辽宁建平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9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员工发不出工资、企业面临破产等问题。鉴于企业正常复工对民生有重要影响,如果直接冻结账户将不利于其复工复产。为此,人民法院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款和社保、保障物资生产、确保复工复产回笼资金,保障地方供暖需要;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被执行人只有尽快复工复产才能保证其及时收到货款,实现双赢。

10.黑龙江王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93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若在疫情期间强行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会造成被执行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的风险,市场供应出现消极情况。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着眼执行的长远效果,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还对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1.四川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94

因被执行人系为生产口罩企业提供棉纱等重要物资的上游企业,为及时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回应抗疫一线企业的迫切需求,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沟通协调,为双方达成和解提供了便捷、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最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充分保障了抗疫一线的物资供应。

12.北京中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95

人民法院从疫情防护大局和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在最大程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巧用执行和解维护疫情防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正常运转,让投身抗疫工作的安保人员工资发放有所保障,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本案的成功和解,是法院依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体现。

13.湖北徐某某、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宝引证码】CLI.C.97525196

被扣押车辆是专业运输酒精车辆,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该车辆已经转化为特种设备。为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民法院疫情防控协作意识强,对案件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和设备,特事特办,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新模式,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信访管理业务(11例)

最高检发布11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妥善处理涉疫典型案(事)例

1.陈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依法妥善处理销售假冒口罩举报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5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当地日报等进行宣传,引导群众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依法举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2月7日中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再次接到另一群众举报,称自己春节期间也在所前镇该药店买到疑似假冒医用口罩。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合并侦查,同时联合区公安分局,利用微信平台向市民发布联合公告,尽快追回该批涉案口罩,以降低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及社会危害性。

2.源潭镇某物流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口罩案举报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6

2月16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函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对移送举报线索的核查情况进行反馈。次日,根据线索核查情况,潜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第7号《通告》,部署以源潭镇区域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专班进驻源潭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以及回收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

3.尹某某等与新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妥善处理聚众赌博举报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7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线索登记后,立即将该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跟踪督办。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将该线索移交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当日,该线索即由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转交新郑市公安局调查处理。2月12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举报人反馈了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结果。高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

4.江西省乐平市检察院依法协调解决村民通行问题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8

接听来电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告知来电人虽然其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但检察机关会尽力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解决问题。随后,该院与村民所在镇政府取得联系,通报了其反映的情况和诉求,商请镇政府及时妥善解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该镇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与举报人及其邻村干部联系,要求予以放行。20分钟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回访举报人,他表示通行问题已解决,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高效推动解决问题,表示感谢。

5.苏某某妨害公务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疫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9

2月15日,巴马县公安局以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巴马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17日,巴马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后,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制作了法治宣传短视频,深入苏某某住所地村屯开展防疫法律知识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王某某诈骗案——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30

经审查姜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3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王某某涉嫌诈骗案变更冻结财产金额为9万余元,其余资金全部解冻。当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姜某某反馈办理结果,并邮寄书面答复函。姜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并感谢。

7.江苏省检察机关助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31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后,表示检察机关将尽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该院立即开展工作,一方面向盱眙县联防联控指挥部和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通报了该企业希望尽快复工复产的诉求,商请予以支持;另一方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对该企业合同履行风险进行评估,帮助企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并指导其与德国公司协商修改合同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交货期限。2月20日下午,德国公司通过邮件回复,表示同意修改合同内容。次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复工后,该企业立即调试机器,恢复生产。同时,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也在采购防疫物资方面为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8.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32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汉阳监狱落实全面排查筛查检测工作。目前汉阳监狱已对2020年4月30日前拟释放人员进行了全面摸排,严格做好刑满释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扎紧出入关口,筑牢防控屏障,并对1月23日以来已释放人员进行了逐人回访,摸清了已释放人员身体状况。目前,所排查人员身体状况均无异常。

9.赵某盗窃案——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33

为保障律师张某的诉讼权利,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与北湖区人民法院沟通,法院同意张某随时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此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反馈。张某对郴州市检察机关疫情期间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10.临渭区城区某药店与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行政处罚案——陕西省检察机关发现并妥善处理涉疫案件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34

经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暗访调查证实,群众反映的药店随意抬价情况属实。2020年2月13日,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药店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药店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将查处情况通过网站作出回复,得到群众赞许。

11.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餐饮店行政监督案——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线索

【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35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要求上述34家餐饮店限期整改,并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市餐饮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月29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巡查餐饮经营户210余家,提醒复工申请业主规范经营活动52人次,34家餐饮店的整改已全部到位。同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匿名信访人反馈了办理情况。

四、涉医犯罪(8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1.员明军故意杀人案——蓄意报复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罪行极其严重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05

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医生。行为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办公室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2.孙文斌故意杀人案——经预谋持刀杀害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11

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案发后产生巨大且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人在将其年迈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母亲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多次拒绝医院对其母进行检查和治疗,却认为其母病情未见好转与首诊医生的诊治有关,经预谋后在医院当众杀害首诊医生,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

3.柯金山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损坏医生防护用具、殴打医生致轻微伤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14

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行为人系患者家属,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4.李苏颖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持注射器挟持护士致损伤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18

疫情防控期间,在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行为人无端滋事,以面见专家反映疫情为由,在医院护士站持注射器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护士,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5.李广伟寻衅滋事案——捅刺、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20

患者因报复诊治医生未果,为泄愤转而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其他医务人员致伤。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且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6.曹会勇寻衅滋事案——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系累犯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24

行为人系患者陪同人员,其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医生、护士致医生轻伤。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7.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殴打医生致轻伤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32

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行为人系患者陪同人员,其殴打医生致伤。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行为人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8.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

【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38

患者亲属如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置有分歧意见,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违规停尸、聚众围堵、损毁财物、妨害公务等行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表达不满。患者因饮酒过量经送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其亲属纠集多人连续三天在卫生院聚众闹事,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各行为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五、疫情劳动争议(7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7例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张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法宝引证码】CLI.C.109412390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2.张某与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如何认定

【法宝引证码】CLI.C.109417107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明确将此次新冠肺炎纳入该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作出的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工停业停课以及密切接触者集中定点隔离等措施,均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劳动者在主张自己权益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严格区分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和居家观察期的不同内涵,避免“权利滥用”问题的发生。

3.李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因工滞留湖北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法宝引证码】CLI.C.109419112

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依附性特点,也即劳动者的劳动以用人单位安排为前提,如因工作原因导致滞留进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要充分考虑无法提供劳动的“正当性”,并与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而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相区分。

4.丁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

【法宝引证码】CLI.C.109419943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劳动者也存在不能及时返岗的困难。准确理解和适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有利于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标准的贯彻执行,在保障劳动者疫情期间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5.张某与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法宝引证码】CLI.C.109421375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正常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较因客观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处理方式,既降低了成本,维护了劳动关系稳定,也为下一步复工复产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从劳动者角度,虽然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下降,但减轻了用人单位压力,让其能够渡过难关,稳定了自身的就业岗位,双方各得其利。这种利益的平衡和兼顾,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仲裁和司法实务中,维护停工停产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6.李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法宝引证码】CLI.C.109458465

8号文件明确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时,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

7.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

【法宝引证码】CLI.C.109459142

“共享用工”是借出企业与借入企业之间自行调配人力资源、解决特殊时期用工问题的应急措施,借出和借入员工是企业之间行为,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该用工方式在法律主体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盲点,但需要明确的是,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也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此外,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下,自主选择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动,不属于“共享用工”,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认定是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六、案件管理业务(5例)

最高检发布5起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事)例

1.童某某妨害公务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做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助力涉疫案件高效办理

【法宝引证码】CLI.C.108780893

社区是抗击疫情的前沿阵地,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的行为,不仅对防疫人员造成了伤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挑战。童某某案件的依法从快办理,有力震慑了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尤其是在早期重要疫情区湖北武汉,在全员下沉社区的前提下,基层检察机关坚持抗疫、办案两不误,案管部门积极发挥枢纽作用,主动作为,实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确保涉疫案件依法从快办理,凸显了特殊时期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责任担当。江岸区检察院集中人力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等做法也对非常态下优化案件流转保障提供了借鉴,环环相扣的防控措施为疫情期间确保办案安全提供重要借鉴。

2.孔某某敲诈勒索案——黑龙江、内蒙古检察机关“两级四院”案管部门接力推进,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落地落实

【法宝引证码】CLI.C.108780894

案件管理部门发挥着检察工作的“窗口”示范作用,需要全体案管工作人员时刻牢记案管工作无小事,做好律师接待工作,更是案管部门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最直接体现。面对疫情期间常规开展工作方式难以为继、与外省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不便等实际问题,黑龙江、内蒙古两地检察机关接力推进,案管部门切实发挥衔接各方、统筹协调的枢纽作用,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和案件的顺利办理。案管部门在特殊时期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一站式”服务,使服务律师异地阅卷工作成为展示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形象、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的重要载体,更加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有的担当和作为。

3.张律师代理刑事案——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打造“一体化、全天候”律师自助阅卷平台

【法宝引证码】CLI.C.108780896

律师异地执业的情况普遍存在,传统的阅卷模式需要大量的交通、人力成本,且需要繁琐的手续,受到时间、地域等因素的多种限制,特别是疫情防控新形势下,更加方便快捷的自助阅卷模式成为保障律师权益的新思路、新举措。滨州市检察院律师自助阅卷平台的上线运行和律师24小时自助阅卷室的建设,是落实最高检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系列部署要求、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心系法治、主动担当的生动体现,也是提升案管工作科学化水平、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4.傅某某等贪污、雷某伪造金融票证案——安徽省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上下联动保障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适用

【法宝引证码】CLI.C.108780897

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大课题。为克服疫情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对认罪认罚工作开展的影响,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立足服务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加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加大科技供给,充分运用远程提讯技术手段,把检察机关办案功能区的服务功能向外拓展,打破了“同时在场”的时空阻隔,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战“疫”、规范执法的责任担当,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贡献了案管智慧和力量。

5.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海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重点开展对涉疫案件法律文书监管,加强案件流程监控

【法宝引证码】CLI.C.108780898

每一起案件都会产生数量不同的法律文书,有的案件法律文书上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监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做到精准监督、高质量监督相当不易。抠字眼、看标点、抠条文,不仅体现了流程监管人员的态度和精神,更彰显了案管工作的自身价值,体现出案管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独特作用。涉疫情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对涉疫情犯罪案件更需要把好“入口”“出口”关,保证案件高质量办理。海南省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高度关注涉疫案件办理情况,聚焦法律文书质量,充分运用智慧案管,以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比对为重点,以求极致的态度察微析疑,切实抓好案件流程监管,努力打造权威高效的“检察产品”,为精准高效地打击涉疫情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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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11期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汇编(总第279期-总第28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10则(2020年第42期,总第7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裁判规则17则(2020年第41期,总第7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著作权”相关案例裁判摘要汇编(2020年第40期,总第72期)
“认罪认罚从宽”案例裁判规则11则2020年第39期,总第71期
与交通事故“碰瓷”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38期,总第70期)
最高法 | 与专利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编(2020年第37期,总第69期)
《民法典》总则编之“监护人”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36期,总第68期)
《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35期,总第67期)
“正当防卫”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34期,总第66期)
国内“首案”刑事案例汇编(2020年第33期,总第65期)
国内“首案”知识产权案例汇编(2020年第32期,总第64期)
国内“首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汇编(2020年第31期,总第63期)
国内“首案”裁判规则汇编 | 民事篇(2020年第30期,总第6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29期,总第61期)
“诈骗罪改判无罪”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28期,总第60期)
“无罪改判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27期,总第59期)
《民法典》侵权责任之“物业管理”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2020年第26期,总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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