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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赔偿5万元少不少?

来源 | 新华网、山东高法、光明时评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具体是怎样的案子?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主审法官:

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为什么会这样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冯淼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法官冯淼: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赔偿5万元少不少?


当然,网上也有很多人在讨论: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光明日报时评:离婚补偿不应和保姆工资类比


针对该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光明日报评论员沈彬发表了意见:这次5万元的离婚补偿,的确也不能算多,但将离婚补偿标准套用保姆的工资,是不是让整个讨论歪了楼?我国民法典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补偿”意义何在?是法律在强化“有偿家务”吗?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意在补偿离婚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让更多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倾斜性的补偿,这是在夫妻平等、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做出的微调,并不是“家务有偿化”, 一些网友将这样的补偿类比保姆的工资标准,这本身是不合适的,是一种歪楼。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做家务、抚育孩子、赡养老人,本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存在所谓的“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同样有义务做家务、带娃子,也当然不存在将“家务有偿化”,甚至家务劳动债务化,这样只会撕裂家庭的根基。


在男女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务的原则之下,《民法典》做了细化的规定,这尊重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体现的是最朴素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付出多的,多补偿”,不能曲解成“家务有偿化”。同理,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里有关“谁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就可以多分遗产”,也不能将之曲解成“扶养老人有偿化”。


有很多网友执着于5万元钱太少,低于保姆工资。其实,离婚本来就是在“分蛋糕”,离婚时能分配的财产也在家庭财产的“蛋糕”之内。在本案中,法院作出5万元的补偿,法院也是综合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情况等因素,也不可能参照保姆工资标准,补偿不可能在夫妻财产之外“天上掉馅饼”。


离婚诉讼中补偿“承担更多义务一方”,体现的是对原夫妻关系中付出更多一方的照顾,体现的是《民法典》对细节公平的精细调整。之前的《婚姻法》第40条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而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夫妇会做出这种书面协议,这次《民法典》扩展了实质公平的适用范围,回应公民对法律制度的期待。


要看到,这种补偿是在夫妻关系破裂的基础上做出的事后补偿,而不是家务劳动异化成保姆工作,更不是用时髦的字眼儿摧毁婚姻的基石,将婚姻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雇佣关系。当然,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要在更多的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


-END-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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