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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南山 曾益康 陈伟伟:我国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 法治社会202202

钟南山等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4-01-11

【作者】钟南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益康(广州医科大学卫生法治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陈伟伟(广州医科大学卫生法治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治社会》2022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无论是现阶段的疫情防控,抑或更为广泛层面的公共卫生治理,均需坚持法治原则。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科学、有序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处理好“常态”与“非常态”的有序治理,是我国当下战胜疫情的不二选择。从长远看,我国需要进一步构建公共卫生法治体系,通过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提效公共卫生执法体系、稳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来进一步巩固公共卫生安全,供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强化国家在公共卫生治理中的主导力量,发挥各公共卫生治理机构的职能,发展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有效促进国家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依法防控;公共卫生治理;法治保障

目次

一、疫情防控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二、建立系统、完备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三、发挥国家对公共卫生治理的主导力量


新冠病毒几经变异,德尔塔的余波尚未平息,奥密克戎又引发新一轮疫情,不断对当下全球抗疫提出新的挑战。目前,国际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多国开始收紧入境和防疫政策,日本、以色列等国家更是直接宣布停止外国人入境。面对奥密克戎的汹汹来袭,我国疫情防控依旧丝毫不能放松。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在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并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因此,进一步架起公共卫生与法治之间的桥梁,以国家法治力量来保障公共卫生治理,构筑公共卫生法治防线,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内在要求,亦是当下我国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疫情形势的最佳选择。


疫情防控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法治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智慧结晶。在无数古今中外先贤的论断中,法治被视为社会发展、国家治理的最佳方式。而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涉及公众安全,对其防治更需要遵循法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防控,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依法防控,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抗疫的基础与保障。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抗疫是“生命至上”的抗疫。疫情防控中“最紧要的就是生命、最高的人权就是人的生命,健康的生命。与西方一些国家的理念不同,对待COVID-19的指导思想是‘生命至上、健康至上'我们不会容忍自然感染导致大量的长者死亡”,而要在疫情中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最根本原因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来维护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发生,短时间内确诊人数激增,抗疫物资短缺,医疗系统难负重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迅速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更是统揽全局、亲自部署,全国集中资源和力量驰援湖北省和武汉市,各地区和军队的大批医务人员火速到达,“火神山”“雷神山”医院拔地而起,用一个多月时间初步控制蔓延势头,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将本土每日新增病例控在个位数以内,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取得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胜利。这一切,无不彰显着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度的领导力和调配力,彰显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一如习总书记所说:“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显著优势,是抵御风险挑战、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的根本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非凡的组织动员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能够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的独特优势,这次抗疫斗争有力彰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越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利的维护。
其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抗疫是“人民至上”的抗疫,即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体现共产党人对人民的赤诚之心与挚爱之情。人民至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另一种表达,都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维系与保障。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以人民为中心,就要通过法治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出发点,在于“为人民服务”,在法治中即表现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情之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人民生命健康”作为根本出发点,不惜一切为社会按下暂停键。在指挥疫情防控上,习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救治患者,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位病患者”,对于治疗新冠肺炎产生的费用更是全部由国家承担,减少人民的负担,尽最大努力提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以上种种,均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性;也正是党的人民性,决定了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正当性与正确性。一如习总书记所言,“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抗疫是“举国同心、命运与共”的全民抗疫,是具有“民族凝聚力”的依法抗疫。“正是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全体人民还有无数的家庭的牺牲和付出,才换回来我们来之不易的抗疫之胜。”民族凝聚力是一个民族在理想、目标和利益高度一致的基础上,其成员之间所表现出的亲和力、向心力和聚合力。传染病防治不仅要依靠党,依靠科学,更要依靠群众。而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人民愿意听党话,跟党走,以超强的民族凝聚力拥护党的决定,践行党的指示。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听从党和国家的号召,度过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人春节”,每个人也在自己的岗位上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营造出全社会守法光荣,一致防疫的良好氛围,从而为战胜疫情奠定了强大的群众基础。
(二)坚持依法防控,需处理好科学与法治之关系
传染病治理本身具有特殊性,尤其在如非典、新冠肺炎等新发传染病上,由于早期病毒来源、致病机理以及危害程度的不确定性,科学探知的滞后性与法治干预的紧迫性之间形成了信息鸿沟,必然也对法治该如何有效干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面对新发传染病,处理好科学与法治之关系,是依法防疫的重中之重。
坚持依法防控,应当处理好科学在传染病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了传染病治理“依靠科学”的原则。对于“依靠科学”的理解,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等到科学对传染病有清晰、明了的认知和论断之后才进行相应的治理,而是应当将“科学认知的局限性”作为“科学认知”的一部分纳入传染病防治决策之中,构建以“科学不确定性”为核心的传染病预警与应对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自疫情发生伊始便十分重视预警制度。他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强调:“必须加快形成从下到上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的体系,努力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要把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作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的重中之重。”由于传染病本身具备传染性、潜伏性,一旦疏于防范,将可能在人群中快速传播,对不特定的对象造成生命健康威胁。因此,在一定的信息外部表征下,虽然尚不足以在科学上形成“发生传染病疫情”之论断,但为了防范更大的后果损害,有关主管部门或传染病防治机构仍应对“疑似疫情”作出判断,以“存疑从有”之原则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和防控建议。但也正是因为“科学的不确定性”,传染病预警机制的建议也必然存在“错误预警”的可能,此时法治更应当保持对“错误预警”的谦抑性,在有“表面证据”的外部特征下,免除对“错误预警”的追责。
坚持依法防控也应当发法治对科学成化和障机机关策者应当重和信任相关领域专家的意建议有效地将科学建议和科学结论转化为法也要保证专家学在提科学建议或科学论证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素左右从而形成科学以事实为依法治以科学为依的共生关系科学促进良法善治依靠科学与协作来战胜疫情另一方面则要求法律对科学研究予以充分的支持与保障加强国家对科研的投入为科学研究提供物质支持和信息保障及时为疫苗特效药等的研发审批上市等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如疫苗的附条件上市程序特效药的应急审评审批在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疫苗特效药的研发具备紧迫性和竞争性其已不仅仅是一项纯粹的科学活动而是事关全体人类共同命运与福祉其研发速度与成定着全球疫的目前西方发国家凭借其科研优势占据着更多的疫苗资源及发中国家贫穷家的及性和可负担致使全球落差正在不断这样局势更需要以法治为科学研究道路法治对科学成转化与保障一如习总书记所,“科学决创造性应对是危为机的本方法准确识变科学应动求抗击风险创造出大机技自立自强是促进发本支持科学精把握科学律、大力自主创够把国家发展建立可靠的基之上”。
(三)坚持依法防控,实现从“非常态”到“常态”的有序治理
2020年初的“武汉封城”,到复工复产阶段以及现如今的“常态化防控”,我国疫情防控亦历经由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向常态化防控的转变,并且在不时发生的零星疫情中实现了“非常态”模式与“常态”模式的有效衔接使得我国能够持续维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高敏锐度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不可否认的是,“非常态”(应急性超常规防控状态)最初是一种不稳定的治理状态,它与“常”下通过具体法律规则来指导社会运行的法治实践有显著之差异非常态是政治法律科技与事实的失衡点,它意味着“客观情由尚未被内化和主体化”,科学的认知无法通过制度或其他机制来预期并有效应对訛輥輳但非常状态并非排除法治的“无法之地”相反这一状态下的客观无序更迫切需要法治的介入来实现主观的有序要求政府重视和构建一整套应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机訛輥輴一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訛輥輵为此我国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之中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实现了新冠肺炎治理的“有法可依”,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立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等工作组,通过开展分工协作,形成防控疫情的有效合力;同时,坚决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打击各类造谣传谣瞒报谎报有关信息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基本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让法治“活起来”。
而在非常态下为快速实现或恢复法治下的有序,防范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大化,国家的行政权力亦会得到相应的扩张,公民的部分权利会受到克减,或者产生新的公民义务。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对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群体会采取不同程度的隔离(治疗)措施,普通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部分公共场所时需履行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接受体温检测等义务。由此也就产生国家权力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克减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调和更需要得到平一方面需要尽量通过已有立法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来尽量避免突发事件下出现立法真空状态虽然事先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未知风险但是却可以不断地压缩出现“无法可”的概率,并通过明确行政权力扩张的程序与条件,避免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訛輥輶另一方面,也需要明确公民基本权利克减的底线即使在出现立法真空的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亦有不得克减的部分,如最低限度维系自然生存而必需之生命权且在克减其他权利时也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注重损益得当从而实现“非常态”与“常态”下的有序治理
建立系统、完备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新冠肺炎疫情不仅让我们认识到依法防控的重要性更让我们意识到一个国家建立起系统完备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是公共卫生治理实现现代化科学化治理的必备要素之一公共卫生法治体系不仅包括传染病防治还涉及公共健康的各个方面包括传染病治理非传染病治理特殊人群健康保障、生物安全治理,等等。对此,以新冠疫情为契机全面系统地审视我国现有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促进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系统化完善化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完善现有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法治得以实施的前提。目前,我国已构建了以《宪法》为统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核心,《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具体内容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但是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静态结果,而是需要在与社会实践和社会需求的不断互动中实现自我完善。在此次疫情中,习近平总书记也洞悉了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若干不足之处。他在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便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随后在2020年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总书记再次提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更是指出,“我们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月17日制定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其中涉及30余部法律。基于“系统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近两年要制定修改确定名称的法律有17部,拟适时修改的有13部,主要是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立法项目,涉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慈善法等法律。在此基础上,人大法工委还将进一步根据公共卫生领域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体系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修改现有法律,并按照将“健康入万策”精神,在制定修改生态环境、社会管理、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等方面有关法律时,将公共卫生治理规则融入各项法律之中。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大致呈现三大趋势:一是完善和修订以《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的突发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对传染病病种科学分类、信息报告制度、强制隔离、疾控中心功能定位、应急医疗体系、常态化的应急决策指挥机制等问题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落实和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有法可依”;二是在《生物安全法》的基础上,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体系,为从源头上预防由生物安全风险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三是增强公共卫生领域法律之间的整体协调性,包括完善《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疫苗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母婴保健法》等公共卫生领域法律之间的衔接,避免各个法律之间出现立法上的冲突,从而保障公共卫生治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笔者认为,在健康促进领域,仍缺乏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了“健康促进”这一概念,但是关于健康教育制度、全民健身制度、健康监测制度等具体制度的细化目前仍仅在部门规章这一层面。健康教育是防治疾病的重要环节,笔者建议我国可通过制定“公众健康法”进一步具体化健康促进的各项制度。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开启公共卫生法典化的立法工作。如法国早于1953年便着手编署《公共卫生法典》,这一方式亦能够增强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规范化、逻辑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公共卫生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是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卫生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公共卫生法律必然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对此,既需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公共卫生治理顶层设计上的重要性,也需要明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完善的渐进性和循环性,才能不断为国家公共卫生治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高效运转的公共卫生执法体系
疫情初期,高效有力的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和广泛深入的组织社会动员,展现了空前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执行力,为疫情阶段性胜利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进退失措,出台的一些防控措施朝令夕改,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暴露出一些地方的公共卫生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力度把握失当等问题,对此须重申公共卫生执法的重要性。建立起一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公共卫生执法体系,是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得以发挥实效的重要路径。习总书记亦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完善公共卫生执法,当确立预防为主、科技联动、压实责任的执法思路。首先,公共卫生执法应当确立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预防优于治疗”是公共卫生的一大理念,在公共卫生执法上,无论是疫情防控下的应急性超常规防控执法,还是作为日常状态的卫生监督执法,都应强调“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通过经常性、常态性的监督,促使被监督者(如食品药品经营者、公共场所经营者、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在应急性超常规防控状态下甚至包括全体人民群众)自觉履行相关的卫生法律、政策、标准和措施,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防止风险的扩大化。其次,有效发挥科学技术与公共卫生执法的联动功能。在防控疫情上,由于传染病病毒的隐秘性、传播途径的多样性、临床症状的非典型性以及变异性状的不确定性,对于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乃至时空伴随者的确定,需要依靠信息科学的分析,最大程度地发现上述人员并及时进行干预,尽最大努力将病毒传播风险限制在最小程度。在日常卫生监督执法上,也需要依靠科学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测指标,以便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能够发现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将潜在的违法行为扼制在摇篮之中。可见无论在应急管理抑或日常监督中,科学技术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后,公共卫生执法应当压实责任机制。习总书记强调,“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因此,针对公共卫生执法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也应当通过压实责任机制来推动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并可通过完善执法监督、反馈机制,让执法活动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公开地进行,更可通过将执法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效率质量、被执法人的整体评价等指标将执法情况纳入对执法人员的考评之中,从而完善执法活动的开展。
(三)构建坚实稳固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
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是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基础性支柱,包括理论支撑、人才配备、经费保物资供给技术支持群众参与等多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保障体系
首先,公共卫生法治体系需要理论支撑。公共卫生法治理论是指导公共卫生法治实践的重要依目前我国对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研究成果尚不多且与公共卫生法治内在规律契合度不高研究的前瞻性不足,对于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理论研究大多也是被动回应疫情防控之现实需要因此更应当调动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广大学者对公共卫生法治开展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公共卫生法治实践提供重要指引。其次,落实公共卫生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囿于当下理论的不完善及学科定位和发展的受限而供给不足,亦使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人才严重缺乏尤其是在公共卫生行政执法人才方面。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是一项需要兼顾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与法律的执法活动,需要打造一支兼具公共卫生、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等综合知识的高素质的执法专业人才队伍而现有执法队伍中既懂法又懂医的复合型人才极其缺乏笔者建议国家卫健委与教育部共同商议复合型公共卫生执法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公共卫生执法人才培养机制再次构建坚实稳固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费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是一种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私人不愿意且没有能力长期持续稳定地供给,只能由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疫苗接种、疾病预防与检测基本药物供给母婴保健等无一例外都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出,财政支出的多寡取决于财政收入。政府亦可以凭借其政治权能对公共卫生产业进行灵活稳健的宏观调控,一方面可以对有益的公共健康产业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进行鼓励,另一方面可以对不利于公共健康的产业和商业行为诸如烟草、高热量食品等征收较高比例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限制贷款从而加以限制概言之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尤其是税收手段,能够对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发挥得天独厚的工具优势要进一步通过税收法定主义明晰政府对税收的权能授予与职能结构设计。最后,构建坚实稳固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亦需要在文化层面发起爱国卫生运动和实施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疫工作的成功实践,其内在的根基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用千千万万个文明健康的小环境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社会大防线

发挥国家对公共卫生治理的主导力量
共卫生的治理,离不开国家主导。而国家则通过设置不同的政府机构,分配不同的行政职能来对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实施相应的治理,因此,强化国家对公共卫生治理的主导力量重要的一点在于理顺各公共卫生治理主体在公共卫生治理中所充当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能及时解决各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壁垒,发挥各主体的治理合力,才能更好承担国家所赋予的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强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公共卫生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国家公共卫生治理职能目前大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承担国家卫健委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治理最主要的行政机关。不仅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基本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在许多专门性法律中也一再强调国家卫健委的主导职能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国家卫健委在公共卫生治理中的主导地位,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疏通其职能的实现路在横向维度首当厘清国家卫健委与其他国家行政部门职能之间的协同作用目前201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详尽地罗列了国家卫健委的13项卫生健康治理职能,其中包括“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公共健康护卫职能。而这些职能又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关联和交叉,如卫健委“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能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生育政策”的职能之间卫健委“传染病防治”职能与海关总署“口岸卫生检疫”职能之间卫健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职能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之间均相互交涉。除此之卫健委与国家民政部(养老服务)、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制度之间亦有密切的职能交叉与职能关联,这也决定了虽然国家卫健委集众多公共卫生治理职能于一身但许多职能往往无法独自实现,而是需要多部门协同治理而由于职能的相互交叉有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界限不清,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不高,甚至出现重复执法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要发挥国家卫健委在公共卫生治理中的主导地位首先需要在横向层面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治理合力其次,除了部门之间,卫健委内设机构亦承担着更为细化的卫生健康治理职责国家卫健委也应不断对下属机构的职能进行合理的配置和整合,使之能够更好应对国家公共卫生治理实践在这一层面,20215月成立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正是整合了国家卫健委原有的应急办疾控局等职能使之不仅能够更加及时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而且更能形成有效监督和指导尽可能避免误判延误的发生
在纵向维度上,则是要疏通国家与地方的相互支持作用,既要发挥国家卫健委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挥和领导功能,也要注重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国家卫健委的支持与互补功能。在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卫健委与地方卫健委主体职责规定不协调有关。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预警信息发布主体的行政层级设置较高,如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都只允许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限制了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专业决策权力。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往往是最快接收信息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逐级上报后,则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及时性,不利于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这也提醒着,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不仅要处理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关系,亦应当处理好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形成动态互补的职责框架,以保障治理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二)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性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指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由国家卫健委主管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在公共卫生法领域,已有众多的法律规范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位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于第三十五条规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法》也于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并于第十八条列举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八大职责。从上述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与疾病预防与控制相关的公共卫生技术研究、监测、技术鉴定与指导的专业职责,充当着国家卫健委在公共卫生治理中的智囊团和协助者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需要进一步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性职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授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适度的行政权力。目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法律规定中仅仅只是一个信息收集的技术机构,但其却是最早掌握疾病信息并进行研判、预测的机构,而早期的科学防控往往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授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必要情况下向社会发出警告的行政权力往往可以更好地为疫情防控争取时间窗,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第二,加大经费投入。目前,由于投入经费不足导致疾控体系的基础设施和硬件建设普遍滞后,对日常任务完成和疫情应急处置产生了严重影响。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因此保障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经费投入是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保障第三加强疾控机构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疾控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也是习总书记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的重要指示訛輧輳目前我国疾控机构人才队伍尤其是复合型人才存在严重紧缺,人才流失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我们不仅要在公共卫生教育上下功夫,为疾控机构供给人才活力,把人才“引进来”,也要优化疾控人才晋升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疾控体系人员的薪酬制度,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健全准入、考核和激励制度,让人才“留下来”。
  (三)完善国务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无论是发挥国家卫健委的主导地位,还是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职能,其最终目的,都是形成治理合力,寻求更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而其中,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亦是历来国务院应对特殊突发事件的一种重要的工作机制,早于非典防治、汶川地震和大气污染等突发事件中便有运用。在此次疫情中,国务院同样启动了联防联控机制,由国家卫健委牵头,成员单位共有32个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设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宣传、外事、后勤保障、前方工作等工作组,分别由相关部委负责同志任组长,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形成防控疫情的有效合力。訛輧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管理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效运行是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的重要经验之一,已成为中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我们也能切身体会到国务院各部门间的高效合作带来的成效。比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快对疫苗研发和生产的审批,使得我国新冠疫苗研发处于国际先进行列;公安部对故意隐瞒旅居史、暴露史、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科技部在病区管理、流行性病学调查、药物研发、社区防控、交通出行、在线办公等方面运用了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技术;文旅部对跨省团队旅游做出一定的限制,以减少人员流动。可以看到,联防联控机制渗透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总体上提高了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治理水平。实践证明,要想实现良好的公共卫生治理,仅仅依赖卫生行政部门的运作是远远不够的。联防联控机制符合我国公共卫生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与我们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理念相契合的一项工作机制。因此,要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优势,可以进一步将联防联控机制吸纳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体系之中,给予该机制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位和规定,通过法律明晰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联防联控机制发展的科学性、稳定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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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2022年第2期目录

【本期特稿】1.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江必新、戢太雷(1)【公共卫生法治】2.我国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钟南山、曾益康、陈伟伟(15)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人权理论创新王晨光、张怡(26)4.论基因治疗研究投资行为的伦理审查王岳、吴焱斌(36)5.作为行政法的公共卫生法爱德华·P.理查兹(著)、李广德(译)(48)6.全球卫生法:一个定义和重大挑战劳伦斯·O.高斯汀、艾琳·L.泰勒(著)、郭晓明(译)(66)【实务观察】7.论利益平衡保护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朱晓峰(77)8.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困境及其检视陈伟(94)【探讨争鸣】9.存在真正的“教义”吗:法教义的辨识与功用崔志伟(109)




《法治社会》(双月刊)是在广东省法学会长期编辑出版《广东法学》内刊基础上创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学术理论刊物。办刊宗旨为: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及时报道广东及全国法学法律界最新研究成果,传播最新法治信息,交流最新学术思想,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广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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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彩回顾

《法治社会》2022年第2期要目

《法治社会》2022年第1期要目

从五大领域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保障

周贤日:社会保障法视域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 法治社会202002

陈兵 徐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交通治理的法治之维 |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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