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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2年第10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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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2年第10期要目

【专论】
1.论法的逻辑起点李慧敏、李炳安(2)【名家论坛】2.论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之识别孙国平、冯紫榆(15)3.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王志祥、李昊天(40)4.论海南自贸港法规的备案审查王建学、张明(59)5.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下我国立法人才培养的问题审思与机制创新孟庆瑜、李汶卓(76)【青年法学家】6.商法体系化与商法典立法的关系思辨夏小雄(97)7.历史建筑法律保护的阿基米德支点:公法义务的类型化及其内容限度任超(121)8.华北人民政府廉政法治建设探究陈洁、王欢(143)【热点问题透视】9.互联网用户协议中用户数据授权模式实证研究——以40个互联网平台用户协议为样本胡丽、何金海(160)【司法实践】10.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我国商事司法制度优化路径探析王艳(181)

【专论】


1.论法的逻辑起点


作者:李慧敏、李炳安(海南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与其他事物一样,其产生在历史上都有一个起始的“点”的问题。这个“点”能够回答法为什么要产生、为什么能产生。“法教义”“法文本”不是法的起始性存在,法也并不是因为“法教义”“法文本”而生。法律秩序是法的起始性存在和目的性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通过引导、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形成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终点,是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形成的有序的物化状态,是规范化的人类生存方式。


关键词:法的现实逻辑;法的理论逻辑;法教义;法文本;法律秩序


【名家论坛】


2.论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之识别


作者:孙国平、冯紫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劳动法司法实践中出现枉顾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套用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识别或不当识别劳动法强制性规范等做法,而理论上对劳动法强制性规范缺乏准确界定、识别标准和方法尚付阙如等导致司法判决不能充分说理,遂致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之后果。劳动法上的确存在劳动法自身之强制性规范。因此对其加以界定与识别确有必要,确定判定标准与识别方法乃是当务之急。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不可任意变更适用之劳动法实体或程序规定以及公共政策可作为其判定标准,然后结合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两种方法加以具体识别。


关键词: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劳动基准;法律识别;目的解释


3.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


作者:王志祥、李昊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对处于高空的人不得随意抛掷物品的社会共识性规则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该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与行为同时发生。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系出于希望或放任。所以,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危害结果;法益;社会公共秩序


4.论海南自贸港法规的备案审查


作者:王建学、张明(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南自贸港法规是以变通为基础的授权性立法。其变通力度超过既有各类变通性法规,容易造成区域性法制壁垒。为协调其变通内涵与法制统一的关系,备案审查就成为一项必备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在广义上包括了批准审查,呈现为双轨制形态。目前,其审查的实践效果隐而不彰,容易造成理论困惑和实践误区。有必要在明确海南自贸港法规规范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公开海南自贸港法规的备案审查信息,在制度建设层面兼顾备案、审查和救济三个子环节,从而保障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准确行使,同时促进备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法规;立法变通;法制统一;备案审查;批准审查


5.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下我国立法人才培养的问题审思与机制创新


作者:孟庆瑜、李汶卓(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立法工作呈现数量多、领域广、分量重等新特点,各领域对于立法人才的需求愈发旺盛、要求不断提高。立法人才从事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因此在法治人才应然具备的共性素质以外,还应当具备立法工作所要求的特性职业素养。通过综合分析40所目标院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现实状况,发现多数院校对立法人才需求重视不够,缺乏相应教育教学设计,人才培养亟需改革转向。由于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和立法人才培养之间内在具有协同逻辑与供需逻辑,因此立法人才培养应当遵循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在政治引领机制、要素协同机制、资源共享机制、运行保障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的共同牵引下运行展开。


关键词:法学教育;新文科建设;政产学研协同;立法人才培养;立法职业素养


【青年法学家】


6.商法体系化与商法典立法的关系思辨


作者:夏小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商事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备,但既有商法规范在体系性和科学性方面尚有较多不足,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需要对商法规则加以“体系化”再造。商法典立法依然是实现商法体系化的最佳工具或根本路径。从历史维度来看,商法就是经由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法典化”,实现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集中的体系化发展;从理论维度来看,商法的“法典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法典立法不能仅视为外在规范体系的建构,也包含内在价值体系的调整,这就使得商法经由体系化的路径能够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国商法规则的体系化需要充分考虑商事立法的结构性制约问题,同时需要在体系构造和立法形式上有所创新,商法典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商法体系化;商法典;商法通则;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7.历史建筑法律保护的阿基米德支点:公法义务的类型化及其内容限度


作者:任超(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公法义务的研究对于历史建筑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意义重大。基于类型化思维,以上公法义务按照内容要素的差异可以被具体划分为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以及容忍义务。作为义务主要表现为维护、合理使用以及协作三种行为模式。不作为义务可以被概括归纳为变动禁止。容忍义务则意味着对于公法限制的尊重和认可。公法义务的内容界限反映了在财产权社会化背景下对于所有权实质内容的尽可能维护。在划定公法义务内容边界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使用的可行性、转让的可能性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三个因素。在出现逾越公法义务内容边界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补救措施、给予许可以及请求收购三种方法予以制度矫正。


关键词:历史建筑;法律保护;公法义务;类型化;内容限度


8.华北人民政府廉政法治建设探究


作者:陈洁、王欢(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文史教研部)


内容提要:华北人民政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雏形”,在廉政法治建设方面进行过诸多探索和实践,构建起基本完备的廉政法律制度体系和权力监督体系,为新中国进一步完善廉政法治体系奠定了前期基础,并提供重要借鉴。对于新时期我党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亦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华北人民政府;廉政法治建设;权力监督;依法治国


【热点问题透视】


9.互联网用户协议中用户数据授权模式实证研究

——以40个互联网平台用户协议为样本


作者:胡丽、何金海(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互联网用户协议是约定互联网平台与网络用户权利义务的重要协议,用户协议中的用户数据授权条款约定了网络用户对其发布、上传至平台的数据的处分权利。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数据授权条款形式各异、类型不一,部分互联网平台存在滥用格式条款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形。授权条款中的“所有权转移模式”“独家授权模式”及“无限授权模式”均导致用户数据在不同程度上脱离数据权利人的控制,且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用户有权撤销、否定该类条款的效力或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为保证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统一的、规范的用户数据授权条款具有现实必要性。用户数据授权条款的设置应以平台、用户二者利益关系的平衡为出发点,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数据安全原则、有限使用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及限制垄断原则,以合理、规范的形式予以表现。


关键词:用户协议;服务条款;用户数据;授权条款;电子格式合同


【司法实践】


10.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我国商事司法制度优化路径探析


作者:王艳(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权利救济最终途径的商事司法对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也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市场主体因其具有的“营商”特性,对商事司法有着较高的自治性、专业化、高效性的期望,也对我国长期施行的“民商合一”司法制度提出改革完善的要求。从域外比较法来看,许多国家就民、商事司法区别设置了不同的审判机构和诉讼程序。其中,法国商事司法制度是西方各国中历史最为悠久、最具特色且最完备的制度之一,通过一系列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设置,增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市场活力。将从商事案件裁判机构、审判人员和诉讼程序几个方面,在对域外经验进行详细考察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探究我国商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营商环境;意思自治;商事司法;程序保障;制度完善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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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高亚男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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