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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智能机器人能办案吗?

作者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 | 选自《法为民而治》


近年来,法院普遍面临着严重的案多人少的压力,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不少司法机关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甚至开发人工智能办案的裁判系统,从而缓解办案压力。据报载,江苏吴中区检察院首次引入“法律服务机器人”办案,据悉,该机器人已经具备了冷静、客观、全天候、可移动和可交互性等“本领”,已经成为“智慧检察”的“小明星”。不少地方法院也开始效仿,我到过一些法院的立案大厅,就看到有机器人协助立案,极大地提高了立案效率。不少人认为,用不了几年,智能机器人将会大范围取代人工办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智能机器人能否独立办案、正确裁判?笔者始终对此心存疑惑。应当看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许多领域都有了广泛的应用。在金融领域,银行可能运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金融投资分析、管理金融财产等;在医疗领域,医院可能将人工智能用于疾病诊断、分析医学图像等。当然,人工智能也可以应用于司法领域,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也开始运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协助处理案件,办理简单案件。据报载,一些法院也委托相关科研机构研发了“案管机器人”,参与处理审阅卷宗、甄别疑点、提出量刑意见等工作。归纳起来,智能机器人至少可以在如下一些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检查裁判文书的文字错误。例如,错别字、法条引用等笔误,可以借助机器人自身携带的强大系统加以甄别,这是人工所无法比拟的。最近,媒体报道的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只有一页纸的执行裁定书,却出现了7处书写差错,包括地名、姓名、性别。这份裁判文书两处把“东安县”写成“东这县”,把两名被执行人的名字反复写错,把性别“女”写成“吕”,令人难以想象。②如果可以采取机器人进行检索,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或许就能够发现并修改。

第二,有效统一裁判立场。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机器人能够轻易通过检索类似判决的裁判规则,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必要的参考,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机器人甚至可以对涉及特定问题的裁判规则进行归纳整理,从浩瀚的裁判结果中找到类似案件,从而使案件能够得出最优的裁判结果。相比而言,法官则难以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能力去了解其他法院的裁判立场,甚至对于本院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持何立场都不了解。2016年10月,全国首个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诞生,“办案系统案例推送功能”可以建立精准匹配的案由模型,通过案件精准要素查找,实现类似案例的推送,从而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


第三,避免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数学计算差错。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中经常出现利息计算、违约金计算等问题,法官在计算过程中难免发生一定的误差,而借助机器人加以计算,则可以大大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这也可以有效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


第四,对偏离常规的裁判活动进行有效预警。人工智能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能够通过对中外成千上万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对不同判决书的说理充分度、公示及时性进行识别,从而将这些质量好的文书和做法予以提炼和推荐,并及时对那些偏离常规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发出预警信息。“偏离分析系统”可以通过类案结果统计、关联法律法规分析、查询案件与历史类案对比系数等数据的分析,实现对司法裁判偏离的预警机制,从而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参考,这有利于规范审理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减少法官的误判,从而保证办案质量。例如,在司法大数据系统中输入交通违章信息,就可以得出大致的处罚决定,如果实际的处罚明显偏离一般的处罚强度,那么,人工智能机器人就可以作出相应的预警。


第五,协助处理相关的程序性事项。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协助处理司法流程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如登记立案、立案收费、案件编码、随机分案、通知开庭、证据编号、证据排序、案件材料归档、审限通知、卷宗移转、相关法条搜集、类似案件搜集、信息录入等。这些毫无疑问都可以借助人工智能进行,而且在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引入无疑有利于缓解这一困境,提高司法效率。


据悉,美国律师事务所BakerHostetler已经推出了名为ROSS的机器人律师,ROSS可以帮助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并可以有效检索立法、判例等相关文献,而且还能够记录法律系统的变化,提醒律师注意相关领域法院的最新判决。在某个破产案件中,原本需要几个助手花费数小时才能处理的法律事务,在ROSS的协助下,仅需要一个助手花费很少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从人工智能机器人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将在更多领域替代法律人的劳动。


然而,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独立办案、正确裁判?不少人认为,一些简易案件,如欠债还钱、伤人赔偿、欠薪补钱等案件,完全可以交给机器人来办。这些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并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法律推理,所以,借助机器人办案,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但我对此仍然持怀疑态度,因为即便是简易案件,也可能存在一些复杂的情节。例如,欠债还钱就可能涉及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所欠的债是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等问题,这就涉及法律的价值判断,智能机器人难以作出妥当决断。当然,智能机器人能够利用其强大的信息收集、学习和分析系统,对各种可能的价值立场予以呈现,但究竟如何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冲突之间作出抉择,则很难委任于人工智能了。


笔者认为,尽管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在司法裁判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不能也不具有能力成为真正的裁判者。孟德斯鸠曾把法官比喻成“法律之嘴”,关于法官的功能,韦伯曾经有过经典的论述:“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一形象的比喻似乎正在人工智能身上逐渐变为现实。其实,一百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孟德斯鸠与韦伯的论断都只看到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表面现象,而忽视了司法裁判活动本身的艺术性与复杂技术这一特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要执行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院也就是多余的了”。③从这一意义上说,自动售货机的理论设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司法裁判是一种复杂的技术性的劳动。美国学者庞德指出,司法是一门艺术。为什么说司法是一门艺术呢?因为它首先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对逻辑进行推理、对经验进行判断,整个过程体现的是一种需要依靠法官的司法能力,这种司法能力包括对法律的理解、对事实的认定,乃至于长期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的积累。这个判断过程很难采用一个模式和标准进行,也不可能完全公式化。这个判断过程可能需要遵循共同的逻辑推理规则,但其并不属于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还需要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分析能力等,因此,这一过程无法完全标准化。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经验产生于各种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应当说,裁判分析之中三段论的推理适用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不论是大前提的确定还是小前提的确定,都必须进行复杂的分析与判断,尤其是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在三段论推理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即使是简易的诸如欠债还钱的案件,也并不一定简单,诸如事实的否认、时效抗辩权的存在等,都决定了机器人不可能机械地按照表面的法律关系来加以判断,这些都是较为复杂的事实,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裁判的复杂性还在于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论是通过证据取舍对法律事实进行固定还是选择法条、理解法条并加以适用,都是一个伴随着价值判断的极为复杂的论证过程。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社会生活气象万千,各种纠纷也是错综复杂。我们说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但世界上很难找到两个完全一致的案件,就像没有长相完全相同的人一样,每个案件之间都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别,而这些差别有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每个案件的定性、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很难标准化。智能机器人所依赖的大数据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从而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测和预判,但是司法办案追求的是对个案的精准,除追求法律效果外,还要追求社会效果,并通过裁判对社会一般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一旦通过人工智能将案件通过标准化的方式来加以识别和处理,就有可能遗漏那些纷繁复杂的重要细节,进而影响那些重要案件的公平处理。即便是对普通共同诉讼而言,每个纠纷也会存在些微的差别。因此,司法裁判虽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价值判断以及利益衡量均存在差别。现在一些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大量的案件甚至找不到法律依据,自动售货机理论会遇到极大的障碍。


裁判的复杂性还在于裁判者所要面对的是人,而人具有复杂的情感,无法借助简单的数据分析予以应对。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法官在对案件做裁判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特定的历史发展、社会现状、价值抉择中来进行法条的理解与选择,而不能机械化地直接援引法条。法律及其适用远不仅是标准化的科学技术那么简单,毕竟,法律规则的背后蕴含的是人伦道德和价值取向。虽然人工智能也能够对人类的人伦价值进行一定的认识和表达,但这种认知和表达毕竟是“机械的”,很难达到真情实感的程度。尤其是在涉及婚姻、家庭等案件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还要更多地进行情感慰藉,彰显人文关怀,这些都不是机器人所能做到的。中国古代司法就存在“诉诸情感”的传统,在我国传统司法活动中,裁判所遵循的是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综合,之所以如此,本身就在于人是万物之灵,具有极为丰富的情感与多元的价值观念。比较法上一百多年来的法律现实主义也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商谈属性和情感因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必须要在法官的思维活动中融入对社会情感的认知和分析。理解人、关爱人、尊重人是司法者必备的素质,而这些素质是机器人很难灵活掌握的,即便向机器人的大脑内输入对特定弱势群体的关照变量,那也只是通过一套内部算法(algorithms)来实现的,很难对多元、复杂的人类情感进行充分反映和实时的调整。


人工智能已经展现出强大的分析能力,并且还有无限的发展和发挥空间。具体到司法领域,我们在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开发裁判系统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机器人的作用有个准确的定位,其只是发挥一种辅助作用,而非替代法官裁判。当然,未来如果纠纷双方共同选择并愿意接受机器人的裁判结果,能否完全由人工智能机器人裁判案件,则值得进一步研究。


①参见丁国锋:《江苏:检察“案管机器人”大显身手》,载《法制日报》2018年3月4日。

②徐隽:《“七错”裁判文书带来的思考》,载《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2日。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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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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