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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法律人为什么要讲同理心?|新书首发《法律人的同理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哲说法 Author 刘哲

作者 | 刘哲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首批入额检察官

来源 | 刘哲说法

法律人要适用法律,要维护公正。
但是法律是抽象的,而人却是具体的。
也就是说案件是具体的,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普遍性的公正原则只有见之于个体的微观才有意义。
而同理心是打开个体微观世界的一把钥匙。
同理心是一把钥匙,它能打开对方的心锁。
只有打开这把心锁,我们才能体会他的遭遇,他具体的犯罪原因,他的出身经历,他这一路走来的不容易,他当时的不得已,他难以启齿的隐私之痛,以及犯罪后背的社会性、体制性问题。
同理心可以让我们进入他人的真实叙事之中。
不是案件证据表面所呈现的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而是那些不足以为外人道来的原因。
而这些不容易察觉的原因、动机、情节和背景,才是我们能够将这件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具体特征。
而这些具体的特征和原因也是我们做出法律判断的真实依据。
我们要想得出公正的结论就必须体察入微。
但是真相总是隐于幕后。
有些法学观点认为,刑法不关注动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触犯了刑法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因具体情况而改变。
但是司法想要公正就必须探查背后的原因,了解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动因,能够让我们做出更加恰如其分的司法判断。
比如同样是盗窃,因为饥饿的盗窃和因为取乐进行的盗窃就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时候,我们的内心感受也是不一样的。
而且了解真实遭遇也让我们更能恰如其分的适用刑罚,因为我们对他们的改造效果才会有不同的预判。
同理心不仅让我们能够接近实体的公正。
最重要的还是能够预防机械执法。
现在司法的问题已经从冤假错案转移到机械执法。
办案办得时间长了,我们会有一种职业疲倦感,感觉自己像流水线一样在处理案件。
案件已经成为一种负担,不再是我们施展法律抱负的机会。
这个时候,我们就容易产生一种简单处理了事的冲动。
只要是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件,我们就尽量起诉、定罪、判刑。
这样好像更快,不用费脑筋,又没责任。
此时我们封闭了自己的内心,更不愿意接近嫌疑人的内心。
这样的结果就会产生大量机械套用法律的情形出现,甚至一些违背常理常识常情的案件也会出现。
有些因为过于极端违背基本的伦理期待才会引发公众关注。
但是这些案件还只是机械执法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因为没有“那么过分”“那么极端”而无人关注。
但是它对别人人生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
这份冰冷感是实实在在的。
只有善意才能传递善意,而恶意只能传递恶意。
我们通过机械执法传递的冰冷感,注定会回报更加强烈的冰冷感和不满情绪。
公正不公正,人们心中有一杆秤。
这一杆秤也在被告人自己心中。
他自己会掂量,会比较,会判断。
司法官当时怎么称的,他是很清楚的。
你不理会他的述说,他的辩解,虽然他也无力反抗和改变自己的司法结局。
但是这份不满意会永远积郁在心头。
也就是我们不会理解别人,其实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因为我们不理解别人,注定也会被别人不理解。
因为不懂得理解别人,没有共情的能力,就不能恰如其分地处理案件,就会给别人的人生带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而这些人终于还是要出来的,仍然还要在社会之中,他们会持有什么的理念工作和生活?
他们会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来向他们的家人和朋友传导?
虽然,我们可能不讲同理心,但是公众是有巨大的共情能力的。他们会把别人的遭遇想象成为自己的遭遇,从而未雨绸谬地加以预防,或者倾注巨大的关注和情绪用以推动不公正的制度变革。
因为他们从内心深处确知如果他们不去推动,那么下一个获得不公正遭遇的可能就是他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自保的本能。
这种社会共情能力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一个案子弄不好,不仅是一个案子、一个当事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不答应。
你不会理解别人,但是别人自己有理解力啊。
这是社会网络的力量。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信息传播速度变得极快,个案的视频往往一夜之间就可以众人皆知。虽然官方并未发布,也可以实现满城风雨。
这本质上就是公众通过社交媒体等移动网络进行的集体共情。
他们在将心比心,在感同身受。
这最终会逼得司法者不将心比心、不感同身受也不行了。
当然这个局面一定是被动而尴尬的。
当然亡羊补牢终究还是有价值的,但是它对司法的公信力一定也是有害的,而且为了补牢所付出的成本也一定是十分巨大的。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从这个意义上同理心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必备素质。
至少可以避免重大司法风险的发生。
目前推行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其实就是一种系统化的司法同理心。
是对犯罪结构以轻罪化为主体的理解,是对刑法功能有限性的理解,也是对轻罪背后社会性原因的深刻洞察。
是通过善意来激发善意,给别人机会其实也是给自己机会。
当然这并不是对犯罪人的一味妥协迁就,而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具有时代性的理解。
对那些暴力性、有组织化的犯罪自然应该从严打击,但是面对更多偶犯、初犯,或者社会经济制度不健全所引发的道德风险所诱发的犯罪,就比如超市盗犯罪,我们就应该更加慎重。
对于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办假证加油的快递小哥,我们更应该保持我们的同理心。
同理心不是感情泛滥,而是在用基本的伦理观念来不断检验法律,是在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进行考量,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观念。
而人性化就是让司法有人味儿。
让普通人能接受、能理解、能认可,进一步也就能信赖。
法律只有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司法行为是在践行法律,其践行方式也决定了法律的可信任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同理心是司法善治的关键。
只有立法的良法与司法的善治相结合,法治文明才有希望。

-END-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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