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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 韩冰:纪检监察学的性质及其学科体系 | 河北法学202305

【作者】李晓明(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韩冰(苏州城市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博士后研究人员,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河北法学》2023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纪检监察学是大法学门类中的一级学科,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既包括纪检学也包括监察学,既包括组织学、管理学,也包括法学,是与纪检学、监察学、法学和组织管理学等相互并列、交叉甚至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文化建设、党和国家监督的制度建设、纪检监察有效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反腐败效能充分发挥的建设等。在纪检学中可划分出纪检检查学概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学、违纪行为学、纪律审查学、巡视与巡察学、党纪政务处分学等三级学科,在监察学中可划分出国家监察学原理、监察法学、监察管辖职务犯罪罪名研究、监察询问与讯问、监察调查学、监察证据学、监察案件调查的配合、监察案件及档案管理、监察案件审理学、监察处置学、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与补充侦查调查、国际反腐败合作、监察监督学等三级学科,在纪检学和监察学相互融合和交叉中可以划分出纪检监察学基础理论、纪检监察监督学、纪检监察信息学、纪检监察史学、纪检监察管理学、纪检监察心理学、纪检监察方法学、纪法思维与逻辑、职务犯罪预防学、腐败及其治理、纪检监察应用学等三级学科,以此形成纪检监察学的整体学科体系。

关键词:纪检监察学;纪检学;监察学;法学;交叉;融合;学科体系

目次

一、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及其研究对象

二、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性质及其监督效能

三、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及其学科层级

四、纪检监察学与“大法学”及其临近学科间的关系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其中将“纪检监察学”列入新版学科专业目录,并成为“大法学”门类下与“小法学”相并列的一级学科,并且明确规定“新版目录自2023年起实施”。此前学界围绕“纪检监察学”能否成为一个学科以及成为一个怎样的学科?一级学科还是二级学科?是交叉学科还是边缘学科抑或与相关学科是融合关系还是衔接关系?等问题展开讨论。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明确指出:增加“纪检监察学”为一级学科“是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既然如此定位,本文就纪检监察学的性质及学科体系谈一些看法,借此机会就教于各位同仁。


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及其研究对象


  纪检监察学既然是与法学相并列的同属于“大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那么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研究对象等,都是必须首先关注或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字面意义看,纪检监察学显然是纪检学和监察学相并列或合二为一的综合性学科,前者是纪律检查业务的部署和开展及其理论体系,后者是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监督的工作方式及其理论体系。由此可见,纪检监察学是综合性研究党和政务纪律的检查、巡视以及依法对国家公务人员实行全面监督的专门业务及其理论体系的总和。由此推出,纪检监察学与纪检学和监察学是一种种属关系,前者是后两者的上位概念,而后两者是前者的下位概念,下文进行分述。


  (一)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


  纪检学的核心范畴是“纪检”,具体包含党的纪律检查和巡视检查两项业务。过去还包括行政纪律检查,这是由于长期以来行政纪检检查隶属于国务院监察部甚至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自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实施后,政务纪律处分变更为政务违法处分,由监察机关负责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巡视检查分别由纪委和党委负责,后者虽然隶属党委,但实际上也由党委和纪委统筹。根据2021年12月24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检条例》)第3、5、58条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2015年8月3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条例》)第2、39、41条的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从内涵上讲,“纪检”是“党纪检查”或“纪律检查”的简称或统称,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的组织及其党员的检查监督。由此可见,“党的纪律是研究纪律检查制度的一切出发点和立足点。”《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纪律”一词的解释是“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古代就有“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照临有度,纪律无亏”。之说,当然是指“纪纲”“法度”之意。毛泽东也曾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因此,所谓纪律是指为维护某一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要求其组织和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规章和条文。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集体组织和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规则、命令的总和,是要求人们在集体生活中所遵守的纲纪秩序和履行的义务职责及其行为规则。显然,纪律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甚至阶级性和强制性,具体包括三层含义:(1)是指组织成员的行为规则及其违背规则后的惩罚;(2)是指通过施加规则约束达到纠正组织成员行为目的的手段;(3)是指对自身行为起作用的内在约束力。由此可见,纪律是一种由内外在约束或强迫执行逐步过渡到内在自律和外在强制的过程。


  检查的内涵或指向是“监督”,即通过检验和查看发现问题,从而督促其严格遵守。《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检查”一词的解释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通常的纪律检查是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具体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为维护党的纪律、行为准则和纲领对党组织及其成员所进行的检验和查看活动,以发现违纪问题和人员,并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或纠正。有学者认为,纪律检查有四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此外其他党的机关不能越权或代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与职能,该主体的构成要素分硬件和软件,前者如机构、人员、设施和装备等,后者如人员素质、机关作风、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应注意的是,纪检活动与党内监督不完全相同,表现在工作主体、工作对象、工作内容与工作制度等均具有较大的区别。(2)职责的确定性:维护党的纪律。可以说,维护党的纪律是纪检检查机关的天职。但从职责上讲,党的纪律检查和党的监督并非一个概念,后者是指作为执政党对内对外的全面监督。对内监督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党内组织和党员的组织纪律监督,对外监督是指作为执政党对党以外的国家机关、党派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与个人的全面监督。通常意义上党的监督是指与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相并列的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种。(3)对象的广泛性: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换言之,党的纪律所能约束到的对象都是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党内没有不受纪律约束或不接受纪律监督的特殊组织和党员。(4)手段的强制性:一旦违反必须处置或纠正。党的纪律通常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一旦违反必然受到纪律责任的追究,情节严重的还将解散组织或开除党籍。即是说,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无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党龄长短、功劳大小,也不论是中央机关还是基层组织、党的领导人还是普通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每个党员在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组织或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应受到纪律的制裁。对违纪者要问责,对严重违纪者要惩罚,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不能例外,更不能心慈手软。


  监察学的核心范畴是“监察”,监察理论的基础是监督学,监察工作的根据是监察法。也即根据2018年3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对“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调查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况并给予处置。根据2021年9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7、38条的规定,对于公务人员“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公务人员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确定,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具体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监察学研究的是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进一步说是通过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对滥用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懒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监察监督。“监察”一词最早出自《汉书·陈忠传》,是指如何查明和判断众官群吏的为官之道与是非。在《辞源》中的解释是“犹监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 在我国,“监察”一语源于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含义包括:一是指监督、察视或督促的常态制度;二是指代表皇权监督百官的官职名称。近代意义上的监察(supervision)由super(在上或上面)和vision(查看)两个英文单词合成,是指自上而下查看,引申为上级领导对下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也有察视或督促的意思,甚至包括法律制度上的监督措施与命令机制。改革开放后,我国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条例》),又于1997年5月9日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均是在“行政监察”意义上讨论“监察”理论与制度的,一直到2018年《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从而完成了由“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的过渡。根据《国家监察法》第1、15条的规定,“国家监察”的“监察”是针对一切“行使公权力人员”开展的全面监督,也称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全面监督或“全覆盖”,监察的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领域”,而是全方位、立体化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全面监察与监督,包括其职责、职能、对象、范围、边界等,完全不同于“行政监察”,而是国家层面的全面“监督”。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学科“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知识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它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既包括纪检学也包括监察学,是纪检学和监察学综合、并列、融合和交叉甚至相互渗透的学科。因为纪检学主要依据的是党内法规而建立,而监察学主要依据的是监察法而打造,无论党法还是国法都必须遵守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来运行,在这一点上二者又都是相通、相融的,都具有共同的基本规则和法理依据。综上,纪检监察学与纪检学、监察学是种属关系,前者是后两者的母学科或上位学科,后两者是前者的子学科或下位学科,后两者只有紧密地有机结合或有机组成才能最终构成纪检监察学的总体或全部。


  (二)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


  所谓研究对象当然是指该学科研究的特殊领域、目标指向或研究范围。毛泽东在《矛盾论》一文中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和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是建立该学科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和依据。纪检监察学也如此,应当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也是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纪检监察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以及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规律。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但其也始终是学界争论的大问题。有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即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制度及其活动。”也有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是关于纪检监察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现象,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文化。”还有学者认为,“可以用纪检监察现象来概括纪检监察研究对象,纪检监察现象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文化三部分内容。”当然,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是指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方针、原则和政策制定,纪检监察各项具体业务活动的开展,以及自上而下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分级管理工作,日常的纪律检查、监督、巡视、巡查,纪检监察自上而下的运行机制、规律和方法等。纪检监察制度可以划分为政策制度、党内法规和纪律制度、法律制度、伦理制度等,以及古今中外反腐败及监察文化的挖掘和借鉴。纪检监察文化也即党建文化、廉洁文化、反腐败文化、监察文化、廉政文化等,以及一切与反腐败、监察、监督、清廉等古今中外的相关文化。


  本文认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应该从其自身具有的特殊矛盾性或特殊矛盾规律中去寻找,其特殊矛盾性主要表现在腐败与反腐败的矛盾、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其特殊矛盾规律主要表现在反腐败文化研究不深入、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以及从严治党、治政效能有待增强和党员领导干部自我革命不彻底等多种因素和矛盾的交织与混合。当然,这些矛盾及其规律的解决和遵守主要靠制度反腐、法治反腐、从严治党、严格执法,同时需要全党同志对信仰的忠诚和坚决维护,以及自我革命的决心和魄力推动,还有对反腐败的科学态度和科学运作、控制腐败法律机制及其效能的最大发挥。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文化建设、党和国家监督的制度建设、纪检监察有效运行的机制建设和反腐败效能充分发挥的推动建设,具体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反腐败思想、反腐败文化、反腐败制度及党和国家监督的有效运行和效能的充分发挥。


  另外,在研究对象问题上,除研究一个学科或事物的特殊矛盾性及其规律外,还应注意不同的研究立场、视野或角度也会构成不同的学科或研究领域。比如犯罪学和刑法学都研究犯罪,虽然二者有密切联系,刑法学的研究成果从规范的意义上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条件,反过来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相对影响着刑事立法和司法。但由于立场、视野和角度不同,两个学科也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二者研究的范围不同。刑法学研究的是刑法规定的法定犯罪;而犯罪学研究的是从行为性质上确定的实质性犯罪。可见,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范围要比刑法学大。(2)二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刑法学研究什么是犯罪;而犯罪学研究为什么犯罪。(3)学科的规范不同。刑法学是规范学科,以立法法为依据;而犯罪学是事实学科,研究的是犯罪的原因及如何预防,以社会事实为依据。(4)学科的任务不同。刑法学的直接任务就是惩罚和打击犯罪;犯罪学的直接任务是探讨犯罪原因,进而预防和控制犯罪。(5)二者的视野不同。刑法学的视野窄,眼睛只盯着法律;而犯罪学的视野宽,除法律外,眼睛还盯着社会上的犯罪现象。为此,由于研究犯罪的立场、角度和范围不同,最终被区分为犯罪学和刑法学,这也是除研究对象外的另一个成就学科的界限与方法。


  纪检监察学也是这样,虽然和犯罪学一样都研究腐败犯罪,但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是腐败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而纪检监察学研究的重点是查找腐败犯罪及其处置。或许纪检监察学研究的腐败犯罪也谈预防和治理,但其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及其权力的划分、制约来监督、调查和处置腐败犯罪来进行预防和治理的。而犯罪学主要是通过查找和分析腐败犯罪原因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犯罪的,这是必须弄清楚的。那么,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突出表现在纪检监察现象,包括纪检监察的体制机制建设、工作人员及其机构建设、工作方式及其运行模式、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文化五部分。具体内容包括:(1)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事实与现象。(2)与认定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相关的党纪、政纪、国法及其相关制度、规范的实体规定。(3)与监督、调查、处置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相关的党纪、政纪、国法及其相关制度、规范的程序规定。(4)与纪律检查、监察监督、调查、处置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运行体制机制及其人员管理和具体工作方式。(5)古今中外有关反腐败、权力制约、监察监督,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的制度与文化建设等。进行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必须针对这五个方面的研究对象进行逐一建构并深入研究,以明确学科主线和推进学科理论的深入发展和日趋完备。


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性质及其监督效能


  如上所述,纪检监察学是与法学相并列的一级学科,如果说法学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管理制度的核心或管理社会的规则,那么纪检监察学实质上就是监督学或监督管理规则执行的学科。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督是纪检监察学的核心和重要功能支撑,没有纪检监察学或者监督,社会管理或秩序是很难实现的,因此纪检监察学和法学又是一对姐妹学科或交叉学科。


  (一)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性质


  关于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性质,首先应当从其学科归属来寻找。如上,它是一门与法学(0301)相并列的一级学科,专业代码0308,归属于大法学(03)的门类。该学科作为我国哲学社会人文科学,尤其是作为大法学门类的重要研究领域,兼有“纪”和“法”的研究范畴及其基本特性,因为党法、国法都是法,都遵循着基本的法学原理及其规则运行,所以纪检监察学法学门类的基本属性非常明显,也十分突出。同时,基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内涵和广泛的纪律检查、监察调查的实践基础,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马克思主义刑法观,以及大小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等多学科的交叉性和融合性。在大法学门类建立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是从严治党、治国理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和推动中国反腐败体系、能力建设的需要,更是为全球或整个人类腐败治理提供中国式方案、做出中国式贡献的需要,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


  其次,应当从其学科功能来寻找。纪检监察学既然与法学(0301)是一种并列关系,都是一级学科,也都从属于大法学(03)的门类。如上,法学(0301)是专门研究和制定社会管理规则的学科,而纪检监察学又包括纪检学和监察学两个二级学科,都是专门研究和监督党纪和国法执行的学科。具体来说,纪检监察学是研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纪检监察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综合性学科。纪检监察学科围绕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开展理论研究,为解决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机制、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等重大课题提供理论支撑,有利于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应当说,监督是纪检监察学的核心功能,更是纪检监察学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从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归属看,其从属于大法学门类,与法学一样都是一级学科,都具有党和国家重要职能的学科地位,其学科的重要性和大法学的专属性毋庸置疑。从纪检监察学的功能属性看,其核心职能或功能是监督,《国家监察法》总共69个条文中就有24处有“监督”的关键词,而且在第11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说占到了《国家监察法》的半壁江山甚至是全部职能,因为调查、处置最终完成的职责仍然是监督。如上,纪检监察学科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建立与从严治党和治国理政攸关的纪检监察学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就是对公务人员进行全覆盖并实施建国以来最大程度和最大力度的监督。同时,该学科是我党坚守长期执政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以及推进自我革命的紧迫任务和实际需求,也是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职责和丰富内容,更是推进我党我国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和应有之义,也可以说是全面提高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而这些措施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完成和履行好监督职能与职责。尤其要紧紧围绕《纪检条例》《国家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等重要法律及其相关法规,加强纪检监察学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的研究,为该学科的早日建成或成熟提供一切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特别是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做实做好建设好纪检监察学科,直接关系到我党探索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自我革命的有效路径,也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监督体制与体系及其机制的全面发展与完善,更是关系纪检监察工作“四化”的早日实现,是一项忧国忧民、利国利民的重大战略工程,以最终实现纪检监察学的监督效能。


  (二)纪检监察学的监督效能


  如上所述,纪检监察学的核心功能是“监督”。就其功用和效能而言,“监督”的意义和范围更具广泛性或宽泛性,但其主要侧重的还是对国家公权力或公务人员自身在权力行使和运行中的监督权,理论意义上是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全面监督,实际在更大层面上是对下级或监督对象的控制、督促或制约,并非一开始就动用强制性措施及其纪律或法律后果,而是在其违背行为准则或工作职责时才动用这些强制措施或让其承担这些纪律或法律后果。


  在宪法意义上,“监督”一词的使用更为频繁,通常有权力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国家监督等,但也要注意“监督”与“监察”两个不同范畴的具体使用。根据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行使监督权力”的国家监督机关:第一种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及各级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种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中央及各级地方的“检察机关”;第三种是作为国家及各级地方的“监察机关”,也即“监察委员会”。从《国家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机关”行使的“政务监察权”和“刑事监察权”来看,显然前者与原来传统的“行政监察权”具有了本质的不同与区别。如上,“政务监察权”是指对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调查和处置等职能与职权。后者(即“刑事监察权”)“则是指监察机关对于那些因实施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权力”。由此可见,既行使政务监督职能又行使案件调查职能,甚至根据《政务处分法》还直接行使执法处置职责与职能,因此拥有了党纪执法、政务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三大职能,故其是一个综合性的监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该功能定性必然影响到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性质及其效能。


  应当说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功能确认,将直接决定纪检监察学的监督性质及其效能,这也是由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功能所决定的。如上所述,“监督”是自上而下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重要职责,这也就为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建设及其效能打造奠定了基础,关键是纪检监察学在学科打造时如何创新监督方式、摸准监督核心、找准监督抓手、锤炼监督技能、拓宽监督渠道,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学科的监督效能。可以说,高质量的科学监督将为严肃执纪执法、精准有力问责创造有利条件,这不仅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学科建设目标。也就是说,在学科效能定位上纪检监察学要向监督理论与实践聚焦,围绕纪检监察理论建立切实可行、科学完备的监督体制机制以及学科体系,不仅牢固坚守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性质,而且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学监督效能的优势。


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及其学科层级


  所谓学科体系是指由学科内部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既然纪检监察学是大法学门类的新兴学科,其学科体系设计与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和严密是该学科建构、打造与发展是否顺利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构建完备的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理应以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及其基本原理为基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从学科自身特点及其规律出发,既要遵循学科基本范畴的内在逻辑关系,又要体现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及其功能的核心体现,更要注意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实践性和效能性。还要遵循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律,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理论及其制度,以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活动及其实践为核心内容,构建不同层级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甚至三级学科,有机组成涵盖纪律检查严密性和国家监督全覆盖的科学纪检监察制度体系,实现监察监督的最终效能。


  有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重点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国家廉政活动等。第二个层次重点研究纪检监察的基本理论、基本规律与基本制度等,包括纪检监察原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学、监察法学、纪检监察历史等。第三个层次重点研究纪检监察制度的各项职责业务,包括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巡视巡察、反腐败国际合作等。第四个层次重点研究国外监督制度,通过研究各国监督制度和反腐败制度,建立独具特色的比较监督学。这些层次划分显然具有相当的高度,大都是纪检监察学科宏观层次上的分类,而且纪检学和监察学并未进行严格的划分,甚至混合在一起。本文认为,作为一个完备的学科体系,是否更应该细化或作出微观上的学科划分与设计,也就是说该划分的划分、该交叉的交叉、该融合的融合。故根据纪检监察学科的有机组成,初步设想把其学科体系划分为纪检学的学科体系、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及其二者相交叉或融合的学科体系,至于纪检监察学前后、左右、上下等相关的相邻学科体系则可以另议。


  (一)纪检监察学中的纪律检查学及分支学科


  纪检学(也即纪律检查学),是以纪律检查制度及其理论为核心,专门研究党的纪律检查包括巡视检查监督的党纪、党规、党法及其实务的学科。相较于监察学科而言,其研究任务相对比较单一或集中,主要研究党内的纪律制度、检查制度、监督制度、处置或处分制度及其理论。当然,考虑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自上而下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现实体制,纪检学和监察学有些制度、内容和理论等极有可能混合在一起开设课程或直接形成两个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学科的现实,因为纪律制度和法律制度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共性或在设计、制定中互相借鉴,故形成如此局面也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或有机规律可循。如果真出现此种情形,也只能根据学科的发展规律和教学规律任其自由形成或进行,这或许是学科发展过程中或形成一定学科群自由结合或形成之后的事,并非现在全部都能事前定夺或干预的。故本文还是坚持先进行纪检学和监察学及其下属学科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自的学科体系及分支学科。当然,纪检学是在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与监察学的二级学科地位相匹配或相并行。而在纪检学二级学科下还可划分出纪检检查学概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学、违纪行为学、纪律审查学、巡视与巡察学、党纪政务处分学等三级学科。其中,纪律检查学概论也称纪律检查学,是指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活动而形成的制度、实践和理论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建设活动,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为准则进行的一切有关党的纪律制度,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践活动,主要指纪律检查机关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及其他党规党法制度具体执行情况的监督活动。三是纪律检查理论研究活动,包括有关纪检检查的教学、科研和专业研究所涉及的纪律检查理论体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学,是一门以党的纪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党的纪律的新兴的学科。根据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18、139、141条的规定:“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所谓党的纪律现象是指党的纪律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形态和联系。具体包括纪律观念、纪律规范、纪律关系、纪律行为、纪律教育、纪律检查、纪律处分等。违纪行为学是指有关党员、干部及公务员违反党规党法和政务纪律及国家机关的规定、决定和命令行为的制度与理论知识体系,相关组织和人员应当对此承担党纪、政务纪律责任。从法理上讲,违纪行为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包括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纪律条款、客观行为。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


  纪律审查学是指有关审查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行为的制度及其理论知识体系。具体的制度依据主要包括党章、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等。2016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了《纪律审查常用法规分类手册》(2016年版),涵盖了纪律审查的各阶段,可为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适用党纪、政纪、法规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借鉴手册,具有权威性。分上、中、下篇,“上篇:常用综合法规”收录党纪政纪领域的常用综合法规;“中篇:常用核心法规”按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顺序将常用纪律审查领域法规进行汇编;“下篇:常用法律解释”,增补了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说,这是纪律审查学的主要制度依据,整个理论体系的形成都要以此为根据。


  巡视与巡察学是指有关巡视巡察发展的历史过程、工作经验与实践成果的制度及理论知识体系。具体包括巡视巡察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素,建立一体化、多元化、实效化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的有效路径,以及巡视带巡察、巡察助巡视,巡视巡察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工作思路与整体战略格局,凸显党内监督网的巨大力量。在该理论体系的研究中,探索巡视带巡察,巡视促巡察,上借下力、下乘上势,统筹区域联动,实现巡视巡察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的新路径,以及发挥监督叠加效应和整体效应,推动巡视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形成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组织和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依据党章规定作出的纪律处分或处罚。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可以说,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处罚与处分措施。这些都是党的纪律处分理论体系的形成的根据。


  纪律监督学是指关于党的纪律监督制度、实践活动及其运行规律的知识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活动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根据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发布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检条例》)第33、34条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此前2003年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2017年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都对纪律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书主要围绕这些制度与实践撰写。党的纪律问责,是指关于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问责追究制度规定、执行实践及其理论知识体系。根据2019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的规定,严肃责问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要勇于铁面问责,敢于较真碰硬,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根据《问责条例》第8条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都是党的纪律问责的核心内容,是该书应重点撰写的。


  (二)纪检监察学中的国家监察学及分支学科


  监察学也即国家监察学,是以监察法学及其理论为核心,专门研究监察理论、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律实践的学科。由于监察学研究对象的盖然性或涉猎范围的广泛性,故其是横跨宪法学、刑法学、刑诉法学、侦查学、证据学、廉政学、犯罪预防学、心理学、审讯学、检察学、审判学、国际法学、国际事务等多层级、多个体、多群类的综合学科。相较于纪检学科而言,其研究任务更加综合或复杂,甚至划分有不同层次的三级学科或多种类业务,尤其与法学、政治学、监督学、社会学、公安学、警务学、法律学等交叉、融合、衔接和渗透。


  在2018年“国家监察法”公布前,我国执行的一直是“行政监察法”,由此导致理论界存在“行政监察”“国家监察”两个基本概念和范畴及其理论体系。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监察有广、狭两义。广义行政监察的实施主体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立的专门监察机关。狭义行政监察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立的专门监察部门。由此可见,广义行政监察和狭义行政监察的主要区别在于实施行政监察的主体不同。国家监察是指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机关,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对全国公务人员的全面监督监察工作,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国家监察与行政监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在监察主体性质上,行政监察是政府内部监督部门,受同级政府领导,对同级政府负责。而国家监察是国家层面的监督,在层级上与“一府两院”平级,成为现在的“一府一委两院”;在监察主体的性质上不再隶属于人民政府,而是与人民政府同属于一个级别的专门国家监察机关或国家监督机关。(2)在监察对象上,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局限于行政领域,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领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没有被纳入监察范围。而国家监察实现的是对国家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监察对象不再局限于行政领域,而是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不放过一切行使公权力的角落。相比之下,国家监察对监察对象比行政监察更加全面,也更加立体化,即“公务人员全覆盖”,甚至二者在职责、职能、职权等许多方面也有本质不同。


  当然,监察学是在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与纪检学的二级学科地位相互匹配或并行。而在监察学二级学科下还可划分出国家监察学原理或称监察学基础理论、监察法学、监察管辖职务犯罪罪名、监察询问与讯问、监察调查学、监察证据学、监察案件调查的配合、监察案件及档案管理、监察案件审理学、监察处置学、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与补充侦查调查、国际反腐败合作、监察监督学等多层级的学科划分与专项工作,甚至监察学还与监督学等相互并列、交叉和渗透。其中,监察法学又是监察学的分支学科,是以监察法学理论、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律实践为研究对象,横跨多个法学二级学科而形成的综合学科。实际上,监察法学是一门复合型的学科,其研究的问题大致涉及宪法学、组织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调查学(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等多个学科,当然是以法学学科为主,需要综合性、系统性的思维和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鉴于所涉学科众多,有些学科也是根据纪检监察学知识结构之需新设立的学科,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展开。


  (三)纪检学与监察学相互融合或交叉的学科


  如上,纪检学和监察学又是相互交叉或融合的学科。由于纪检监察学的交叉融合性,必然导致纪检学和监察学在建设与实施中共性特征的凸显,因此也必然会出现一批相互交叉和融合的纪检监察学科,包括纪检监察学基础理论、纪检监察监督学、纪检监察信息学、纪检监察史学、纪检监察管理学、纪检监察心理学、纪检监察方法学、纪法思维与逻辑、职务犯罪预防学、腐败及其治理、纪检监察应用学等两个学科的相互融合与交叉。正如有学者认为的,纪检监察学是一种“典型的交叉学科”,也有的学者认为它“体现多学科融合性”。当然,这是就纪检监察学自身而言的,其中与刑事法学交叉或融合的更加紧密。那么,纪检监察学与刑事法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需要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分别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二者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研究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刑法学的研究成果为纪检监察学研究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提供部分罪名研究的重要支撑,而纪检监察学的研究成果也相对影响着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发展。二者的区别在于:(1)研究范围不同。纪检监察学研究腐败的范围比刑法学要宽,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也包括违法和犯罪。而刑法学,只研究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准确地说刑法中与反腐败有关的有101个罪名,其他的罪名大都不为纪检监察学重点关注。(2)研究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角度不同。刑法学只研究101个与腐败有关的犯罪罪名,纪检监察学除此之外还研究为什么腐败和如何监督、控制和不让公职人员腐败,以及如何发现和调查腐败违法犯罪和最终对其予以认定和处置。(3)学科的规范不同。刑法学是小法学中的部门法学,也即实体法;而纪检监察学是一门程序性的调查学科和审理学科以及移送起诉学科,既研究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与控制,同时也研究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调查。(4)学科任务不同。刑法学的任务是从实体规范上解决如何认定、处理和打击腐败犯罪;而纪检监察学的任务是既探讨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原因和采取具体措施调查,也制定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和控制,更要在调查的基础上予以处置和打击腐败犯罪。(5)研究的视野不同。刑法学研究的视野较窄,尤其是眼睛只盯着法律和如何认定犯罪本身;而纪检监察学研究的视野较宽,除研究法律外,眼睛还盯着社会上的一切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的现象与问题,以及制定有效的应对社会与刑事策略,不仅管治标尤其管治本,不仅预防还要打击。所以,二者既是一个交叉关系更是一个融合关系,尤其是在认定罪名上的全方位衔接、配合和互相促进。


  其次,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刑诉法学的关系。二者都研究犯罪,都是犯罪的对策学科,而且在调查、起诉腐败犯罪上有共通性,一个除解决程序问题外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如违纪违法的实体处罚;另一个只解决程序问题,而且是整个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问题。不同之处在于:(1)法律性质不完全相同。纪检监察学除解决程序问题外,还解决腐败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实体问题,即是否违纪、违法和犯罪,以及应给予什么样的调查、审理和处置;刑事诉讼法只是程序法,而且只是解决如何审判和执行等腐败犯罪案件的程序问题,既规定对101个腐败罪名的审判和执行等程序,也规定此外所有犯罪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及其具体运作。(2)研究对象不同。纪检监察学侧重研究的是监督、预防、调查取证和处置,不仅具有程序性质甚至具有调查性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只是对101个腐败罪名的审判和执行,以及此外所有犯罪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及其具体运作,而且是除101个罪名外的刑事案件的全部程序。所以,二者既是一个交叉关系更是一个衔接关系,尤其是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上的全方位衔接。


纪检监察学与“大法学”及其临近学科间的关系


  作为纪检监察学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不仅包括上述提及的纪检学及其所属的三级学科,也不仅包括监察学及其所属的三级学科,作为纪检监察人员全方位培养的知识结构之需或相关学科配套,还可以在纪检监察学科之外、上下左右或邻近设置一些外围学科。特别应当注意的是,重视和关注纪检监察学包括纪检学、监察学及其学科体系与“大法学”“小法学”以及相互并列学科之间的特殊关系,包括相互临近学科的关系等,下面进行分述。


  (一)纪检监察学与“大法学”间的相互关系


  如上,纪检监察学(0308)作为大法学门类的一级学科已成定论,并引起了近来学界的关注和热议。那么,作为法学门类或大法学领域还有哪些与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相并列的学科,尤其是与纪检监察学相关的一级学科呢?除上面提到的法学(0301)外,还有政治学(0302)、社会学(0303)、民族学(0304)、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公安学(0306)、中共党史党建(0307)、法律(0351)、社会工作(0352)、警务*(0353)、知识产权*(0354)、国际事务*(0355)。在这些学科中,很显然法学、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法律、警务、国际事务等一级学科与纪检监察学具有密切关系,当然此外其他法学大门类的一级学科与纪检监察学是否就没有关系呢?回答也是否定的,比如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社会工作等也是与纪检监察学有些联系,因为这些学科不仅与纪检监察学有一定的交叉,如腐败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当然是指导中国革命实践的动力源泉,更是纪检监察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指路明灯,而且这些学科都在帮助和支撑纪检监察学科的起步、形成、运行、丰满和完善。即便民族学也涉及刑法立法中民族自治地方变通问题,知识产权更是在研究纪检监察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意识,一是在研究中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也不能被他人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二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极有可能遇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或案情。因此,在大法学门类领域范围内,因为其都与法学有关尤其其本身就是大法学的学位门类,所以也就必然或多或少与纪检监察学产生内在、外在、交叉或交融的关系。


  纪检监察学与法学的关系毋庸置疑,甚至有许多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应并入法学(0301),包括监察法学、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本身就是法学(0301)的分支学科,似乎没有争议。当然由于纪检监察学科的特殊性,它也与政治学有着天然的联系,甚至有的学者也提出过将纪检监察学归入政治学,还有人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就是政治机关,当然对此有争论。由于其的确处于法学(0301)与政治学的交叉领域或者称是法学(0301)、政治学融合在一起的新型学科,故国务院学位办的专家们将其单独或独立地列为与法学(0301)、政治学相并列的一级学科是正确的。中共党史党建、法律就不用说了,都是纪检监察学的基础性学科,都在直接或间接地为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建设增砖添瓦。警务和国际事务,一方面纪检监察的“留置”就需要警察的看管,甚至对被调查对象采取控制措施等,都需要专门的警务人员来完成,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案件调查的安全,这也是一项具有极强专业性的工作,必须由专门的警务人员来完成。另一方面,监察法里专门有一章就是“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如此重要的一项工作或研究,没有国际事务研究的支持是万万不可的。所以,纪检监察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都是十分紧密的,必须做好协调和衔接。


  (二)纪检监察学与“小法学”间的相互关系


  “小法学”也即法学(0301)专业,与纪检监察学相互并列,都是大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它们都从属于大法学(03)的学位门类。如上,纪检监察学中的监察学就是以部门法学(监察法学)为主体打造的二级学科,其中监察法本身就属于法学中的二级学科,但在纪检监察学中似乎演化成为三级学科,因为监察学才是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当然不止这些,监察法中的许多内容都来自于法学中的许多部门法。也就是说,监察法学实际上是一门复合型的学科。其研究的问题大致涉及宪法学、组织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犯罪调查学(犯罪侦查学)、检察法学、公安法学等许多学科,显然是以“小法学“为主,需要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思维和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上述选择了“小法学”中与纪检监察学有交叉、融合密切关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两个学科进行了讨论,这里再选择几个与纪检监察学关系密切的宪法、公务员法、立法法等几个“小法学”中的部门法进行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宪法学的关系。在曾经讨论监察法的性质问题时就有极大争论,有学者认为监察法具有宪法性质,它是对宪法监督职能的具体深化与现实展开。当然,也有学者主张监察法是反腐败法,还有学者认为监察法是宪法、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的综合性法律或融合性法律。甚至通过其他法律部门(如刑法)也能把监察法同宪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众所周知,监察法和刑法都是实现宪法功能目标最重要的基本法,分担着打击犯罪的各自任务。监察法打击的是“白领犯罪”,也即职务犯罪,可以说这是贯彻执行宪法和刑法价值追求和立法目的的重中之重或首当其冲必须完成的任务,否则无法完成党长期执政和治国理政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刑法打击的是全部犯罪包括“白领犯罪”和“蓝领犯罪”,因此刑法与监察法在实体法意义上是有交叉的,监察法打击“白领犯罪”几乎占到刑法1/4的罪名,所以刑法学是监察法学运行的基础,没有刑法学监察法学或整个纪检监察学就没有支撑力度。此外,刑法还担负着打击“蓝领犯罪”的重任,两项任务均不可忽视。


  其次,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公务员法的关系。包括在监察对象和职务犯罪主体的圈定上,监察法和公务员法也需要一个有机配合。可以说,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公务人员)在《监察法》第15条就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8、39、40、41、42、43、44条对监察法第15条的内容作了全面的解释,可以说是对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补充。通过此补充,我们在今后对职务犯罪的认定上也就更加明确和具体,甚至更加准确或便于操作。当然,对此也有争论。如有学者认为《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拓展,即公务员的泛化与非专业化,却有违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也必将引发理论上的无谓纷争和现实中的执法混乱。”本文认为,《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公务人员”的扩展解读是否具有定罪的效力,是否与监察法和刑法有冲突等,均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这里不作专门讨论。


  最后,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立法法的关系。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支撑《国家监察法》就是根据立法法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此外关于对监察法的解释也离不开立法法的授权和规制,包括监察法规的制定更离不开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或颁布专门决定来规制。如《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之所以能够在2021年9月20日由国家监察委员会颁布实施,就是因为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从而使得国家监察机关拥有了制定“监察法规”的立法权。然而,《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究竟是“监察法规抑或监察解释”?一时在学界引起极大争议。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究竟能否像国务院、最高法和最高检那样拥有解释《国家监察法》的权力?从法理上讲显然是可以拥有的,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府一委两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同国务院、最高法和最高检一样拥有“法的解释权”,只不过需要国家立法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像授权“监察法规立法权”那样再次授权。如此看来,纪检监察学尤其是监察法学与立法法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紧密关系。


  当然,纪检监察学与“小法学”中许多部门法还有交叉、融合和衔接关系,恕不再举例。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部部门法在纪检监察或监察法中发挥的功效都是客观的、理性的、实际的和现实的,既不能相互有优位思想,也不存在其他部门法优位于监察法或监察法优位于其他部门法的情形。如刑法,不能理解为刑法是对监察法的反制,也不能理解为监察法是对刑法的反制。从法理上讲,刑法对监察对象的刑事责任是否追究是为了保证监察权的正当行使,并不是为了制约监察机关的监察权,更不是要与监察法比高低,甚至产生相互抵牾与碰撞。反过来监察法对刑法的执行也必须不折不扣,不能讲任何代价,更不能有超越刑法的想法与行动。双方是相互支撑、互相帮衬,各有分工和独立行使自身职能的关系,离开谁也无法使反腐败的任务得以贯彻执行和落实,更不可能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反腐败任务,离开监察法,刑法中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不可能得到执行;离开刑法,监察法的任务也无法完成。这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不存在谁大谁小、谁管住谁的问题。当然,根据“罪刑法定”不仅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宪法的根本铁则这一基本法理,一旦监察法在定罪问题与刑法发生冲突,必然应毫不犹豫地执行刑法,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或首当其冲要遵守的基本法律底线,可以说该原则是必须坚守或不可动摇的。


  (三)纪检监察学与其他临近学科间的关系


  除“大法学”和“小法学”外,与纪检监察学相临近或相关的其他学科主要包括政治学、监督学、党史学、警务与国际事务等。因为这些学科不是在功用上与纪检监察学科相近,就是与纪检监察学科业务相关的学科,下文进行分述。


  首先,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政治学的关系。在纪检监察学的初期研究中,汇聚了许多政治学的学者,甚至有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应主要限于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制度以及纪检监察活动,具备法学、政治学的多重特征。”不仅学界,领导机关也时常把纪检监察机关称作“政治机关”,从而影响纪检监察学科的性质认定。如时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就曾指出,“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并不是什么‘政治机关’,而是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的国家监察机关。”而政治学是一门以研究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相关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学科。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或以国家为中心的各种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因此,纪检监察学也就引起了政治学者的极大关注,因为纪检监察学研究的内容包括有政治因素,尤其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一方面政党及其纪律检查工作肯定涉及政治,另一方面纪委也好监委也好所工作的对象都是公务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这就当然地和政界或政治联系在了一起。纪检监察学和政治学的关系表现在:一方面,两者都研究国家的政治主体并实现政治任务,前者监督的范围正是国家公务人员“全覆盖”,以及这些人员的渎职懒政和贪污受贿等,这当然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政治命运和前途,当然是一个国家或政党的政治大事;后者研究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法律、政治行为、政治决策、政治合法性、政治心理等,这些当然都是一个国家、政党或社会的生死攸关问题,也是其政治核心问题。另一方面,两者研究政治的角度和立场不同,甚至研究政治的内容与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关心或关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一个政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影响,古今中外历史毫无例外地证明,一个腐败的社会、国家和政党是没有政治前途的;而后者主要研究和考察国家的政治氛围、政府的开明程度以及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适应这个社会,当然包括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政党、国家和政府的政治环境或政治开明程度是否满意等?此外,两者都研究权力,也可以说是权力要素紧紧地把两者联系在了一起,前者重点研究如何监督、制约和限制权力,为的是预防、控制和打击腐败;后者研究划定、分配和制衡权力,为的是政治道路选择和政治权力效能的最大发挥。因此,两个学科都是围绕国家、社会、政党的政治效能展开关注、研究和工作的,纪检监察学作为大法学也好小法学也好,也会和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尤其是两者都以研究政党和国家权力为核心,只是研究的内容、范围和角度不同。


  其次,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监督学的关系。可以说,纪检监察的首要任务和核心职能是“监督”,如前所述《国家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核心职能与功效就是“监督”。输入“监督”关键词,在《国家监察法实施条例》的287个条文中,跳跃出100个“监督”的核心词,由此可见监督在整个国家监察立法中的重要及其特殊位置。而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的核心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渎职、滥用职权和贪污贿赂行为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察活动,以及对其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现、调查和纠正活动。监督的内容包括政治监督、作风监督、民生监督、执纪监督、履职监督、巡察监督、审查监督、调查监督、自身监督、监督体系等10个方面,监督关键是要有实效,而实效取决于精准,精准监督要求目标精准、靶向精准、策略精准。纪检监察学和监督学的关系表现在:一方面,两者都研究国家对公权力的监督,如上前者监督的范围是对国家公务人员“全覆盖”,而且包括党纪监督、政务监督、违法监督和犯罪监督等主要和关键内容;后者更是探讨的整个国家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甚至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另一方面,两者研究实施监督的立场和视角不同,甚至研究监督的内容与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运用国家监察权力来行使,后者可以说是动用国家和社会的全部资源来实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此外,两者正是通过“监督”把两个学科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使得业内人士通常认为,纪检监察学实际上属于监督学科。


  最后,我们来看纪检监察学与党史学的关系。尤其是纪检监察学中的纪检学或纪检检查学主要是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检查与监督,而党史学是专门研究中国共产党历史的学科,学习党史是教育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念,也是为了全党自我革命、精神补“钙”,不做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事情,这当然是与纪检监察学及其工作目标相一致的。纪检监察学和党史学的关系表现在:一方面,两者都研究如何教育全党都对党的纪律和信念立场坚定、绝不触碰和违反,纪检监察学是通过严格的执纪、执法严格要求党员必须做到;党史学是通过党课以及对党员的宣传教育和信仰建立来要求党员立场坚定、爱憎分明,不做有辱组织和党员称号的事情。另一方面,两者使用的方法和所采取的措施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运用党纪和国家监察权力来对党员作出要求,后者可以说主要是靠思想教育来对党员作出要求。此外,两者正是通过“党员标准”和“党员传统”把两个学科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故两个学科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工作目标也是完全一致的。


  至于警务和国际事务,都是与纪检监察学科的具体工作业务相互紧密联系的,前者是在实施对监察对象抓捕或看守时所使用的专业性手段,后者是在追讨跨国或国际腐败分子时动用的国际合作机制及其准则,最终圆满地完成对腐败分子的通缉和抓获归案。纪检监察学与其他邻近学科的关系就不再一一赘述,相信通过以上对纪检监察学与其他学科的比较已经完全清楚纪检监察学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在其周围有一大批学科群簇拥着该学科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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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3年第5期目录

【专论】

1.法典化视域下自然资源立法的体系化路径

黄锡生、黄淑婷

【名家论坛】

2.轻罪时代前科制度的内在诟病及其应对

徐立、成功

3.纪检监察学的性质及其学科体系

李晓明、韩冰

4.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理念回归与路径完善

陈伟、吴裕飞

【青年法学家】

5.基于公法接口的宅基地使用权构造

丁宇峰

6.《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衔接对策

赵勇

7.科技型中小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法治保障研究

荣冀川、贾霄燕

8.“诉源治理”视角下律师权威的塑造

张永华

【热点问题透视】

9.农地产权模糊性问题及产权清晰化的实现路径研究

刘灵辉

【博士生园地】

10.人格权中经济利益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酌定

孙娟

【司法实践】

11.证券监管规章影响合同效力中的公序良俗通道分析

——以“公司上市挂牌中的对赌抽屉协议”效力为例

陈星辰、孙国月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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