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事诉讼法二审稿较一审稿变动11个要点

来源 | 走近民法典、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据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大公众号公开资料整理而成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本次审议稿(二审稿)较一审稿而言,有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在梳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将二审稿一审稿变动、调整的内容要点梳理汇总。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上诉的,上诉状既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有的地方、单位提出,规定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交上诉状,在电子卷宗尚未全面施行的情况下,并不能真正提升送达效率,还可能产生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因沟通不畅而影响送达效率的问题,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该条规定,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


二、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无例外情形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外,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有的地方、单位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避免了程序空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不应设置“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外,建议删除该条规定。二审稿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删除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性内容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是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有的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情况,目前修改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此次不作修改。二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删除该条规定。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8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恢复施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四、增加委托域外使馆取证的主体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具有我国国籍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我国驻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对此,有的部门、单位提出,委托使馆代为取证的范围不应限于证人,还应包括当事人,且需所在国法律允许。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进一步完善,规定“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五、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定
一审稿规定了涉外消费者权益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有意见提出,修正草案关于涉外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管辖规定只能适用于消费者与境外电商的线上消费纠纷,不能适用于线下纠纷的管辖,规定不准确。还有意见认为,修正草案已经规定了涉外民事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没必要单独对这两类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二审稿吸收这些意见,对涉外案件地域管辖相关规定作了修改。此外,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六、增加可裁定驳回起诉的涉外案件管辖异议的情形
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具有四项法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有意见提出,应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增加规定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形之一,以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据此增加了相应规定。


七、完善涉外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处理
二审稿提出,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
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八、完善涉外案件的送达规则
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
九、完善外国法院管辖权的认定标准
十、增加与外国国家豁免法衔接的规定

十一、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等

法宝新AI·法规起草辅助

北大法宝法规起草辅助系统用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校内文件等文本,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基础,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解决起草承办人在立法资料收集、立法资料管理和起草法规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该系统已经引进了生成式大模型工具GPT,为起草工作提供先进的智能辅助,该系统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校内规章等文本起草的专业化智能辅助工具。


——  系统亮点  —— 


“资料全”----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快速检索出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期刊文章、司法案例等立法资料。

“查找快”----收藏后的立法资料可一键导出生成带目录的立法资料汇编,便于查找与操作。

“起草智”----在线起草时,支持章、节、条、题注等内容的创建,并能够自动生成目录,实现在线起草智能化。

“格式准”----平台可一键生成注释稿、纯净稿文本,并可按照上下结构、表格结构导出注释版文稿,导出的纯净版文稿符合全国人大法规文本格式要求。

“智能化”----平台已经引进了生成式大模型工具GPT,利用世界先进的智能工具为起草工作提供智能辅助。



北大法宝·立法资料库北大法宝·立法资料库是了解法律法规发布背景资料的有效途径,可以辅助用户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及过程、特色亮点、执行注意事项等内容。该库按照文件内容进一步划分为草案、解读、白皮书、工作报告四个子库,数据总量已达到近2万余篇。草案子库聚焦立法流程,主要收录立法活动中的公开资料,包括征求意见稿、草案及其说明、审议意见等立法过程文件。法规解读子库收录权威机构制定公布的法律法规答问、解读、理解与适用等文件。白皮书子库收录政府白皮书、司法白皮书、知识产权白皮书等文件。工作报告子库收录中央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等报告类文件。
北大法宝·立法资料库通过“北大法宝”独创的“法宝联想”功能,与“北大法宝”各库数据之间创建立体化的知识关联体系,一次检索可以获得与检索结果相关的其他法律信息,提高用户检索效率。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收录1949年至今的法律法规文件400余万件,包含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立法资料、立法计划、中外条约、外国法规、香港法规、澳门法规、台湾地区法规等13个子库。文件来源于人大/政府公报、官方网站和官方出版物,来源权威、内容丰富、更新及时、校对严格、检索便捷;以“法条联想”为代表的一系列智能检索功能及以“法规变迁”为代表的内容深度加工成果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是成熟、专业、先进的法律法规检索系统。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https://www.pkulaw.com/



-END-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往期精彩回顾
最高法解读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 | 法宝编注版+修改决定+全文
法宝对照版|2021民诉法修改决定全文+文本对照+何帆评述
2021年民诉法修正草案解读 | 将便捷和效率嵌入程序正义
突发!民诉法将调整16处
最高法权威解读 | 新民事诉讼法需重点把握的七个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附全文及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关注下方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信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