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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强制传唤未依法告知相关事宜被判违法

法度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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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堂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强制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浙行申87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  由: 行政强制

裁判日期: 2016-04-20

合 议 庭 :  刘家库 张立莹 张俊斌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徐桂堂

被申请人: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

文书性质:裁定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桂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点击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太长太复杂,略了,大家直接看审理结果能看懂,大意就是一审、二审都认为对徐桂堂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理由充分,应当采取,但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因而强制传唤措施违法。


法院再审对徐桂堂要求公安局赔钱、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徐桂堂因在公交车上随地吐物,而与公交车司机赵伟强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双方肢体冲突。被申请人接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在认为徐桂堂存在违法嫌疑的情况下,予以口头传唤,并因其不配合而实施强制传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由于被申请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告知徐桂堂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制作现场笔录等的程序,二审法院确认该强制传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进行询问查证和安全检查的权力,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非法搜查人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殴打、体罚、非法使用警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对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在二审时提出,并未在一审起诉时提出,且一审法院立案时已经进行了释明,故不属于二审及再审复查审查的内容,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中的第3、4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徐桂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桂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俊斌

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

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奇华


来源:百书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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