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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了,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度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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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广泛关注。


微博热搜榜截图


根据2019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及音视频文件等,都可作为证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则。


《光明日报》发文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26日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不仅会帮助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也会鼓励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收集此类证据。


对于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决定也有明确规定:


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收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如何收集电子数据,建议大家应养成保存重要聊天记录的习惯,特别是涉及钱财信息的。


真实性意味着电子数据需是未经修改的原件。若一则视频未经剪辑,则是很好的证据,经剪辑后,很可能跳过了关键信息。


相关性则表明电子数据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什么,而合法性要求电子数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


对于此次修改,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区讨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中国日报网 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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