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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双黄连,发国难财,小心进班房!

京师文品部 京师律师 2021-09-2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扩散至今,全国乃至世界都有不同程度的感染,无数人正在经历着痛苦,无数人在疫情第一线与病毒作斗争。一个人倒下,又有无数位“逆行者”奔赴前线。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中国人千百年来流传至今的英雄血脉。然而,就在前线人员负重前行,努力为民众争取美好生活的同时,一些地方却出现了跟风哄抢、囤货抬价、造假造谣,甚至恶意传播病毒、故意伤害医护人员的行为。因此,在这种特殊时期,我们更需要加大加深民众对疫情防控的法律常识的了解,用法律这把利剑为疫情防控战保驾护航,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抢购双黄连等物品&哄抬物价


2020年1月31日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获悉,该所和武汉病毒所联合研究初步发现,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消息发布后,引发抢购潮,线下各药店及线上包括淘宝、京东等网店显示双黄连均已断货。但随后人民日报发布消息称,目前该发现仍是初步研究,该药对病人如何有效还要做大量的实验,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自行服用双黄连口服液,要遵医嘱服用。



在当下这种非常时期,民众心理层面会本能地产生高度的警觉,甚至一定程度的恐慌,这是正常的,但这并不能成为干扰我们作出理性且正常判断的因素。一味地恐慌和冲动并不能真正地保护自己,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


       

从之前哄抢口罩、酒精等事件,到如今的双黄连抢购事件,都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与此类事件类似的还有囤货抬价、造假造谣等。其背后都暗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棵白菜60多元,一扎韭菜120多元钱,几根黄瓜将近50元。”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销售的多种蔬菜涉嫌哄抬物价。经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在春节期间,销售的蔬菜涨价数倍。目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已要求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立即改正,责令其将销售的蔬菜价格调整至春节前的平均价格,并对上述涉嫌哄抬物价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除果蔬等食品外,多地药店所售的口罩、酒精消毒液等医护防疫用品,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涨价。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药房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

 

疫情当前,全国各界都在众志成城,努力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伺机发国难财,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加剧人心恐慌。


京师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20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视频会议启动了“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物美、阿里巴巴、中粮集团等企业负责人通过视频连线向全国消费者做出庄严承诺:疫情防控期间保障防疫用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年1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发布公告,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接待和检察服务工作、办案期限的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北京市检察院还强调,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



散布谣言

人们常说“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法律要求的义务。每一句话发表之后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这就要求发言者必须谨慎思考自己所要表达的事情。
1月26日13时许,佛山南海一事主报警求助称,有人在微信群上造谣称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他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接报后,南海分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狮山派出所展开调查。民警迅速将发帖人高某传唤至狮山派出所。经询问,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出于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的心态,在微信群发布事主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虚假信息视频的违法行为。目前,高某因发布疫情谣言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4日。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散布谣言者,将根据散布的谣言内容以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是需要承担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关于网络肆意散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受害者的个人信息的,属于侵害隐私的行为。虽然目前我国民法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但可以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同时,还可能涉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及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对于侵害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上述行政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民众发表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了解疫情动态和防治措施时要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轻视不恐慌,不散布虚假信息、不道听途说、不以讹传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制假造假除了上述行为之外,趁乱造假,吃“人血馒头”,发“国难财”;还有恶意传播病毒、故意伤害医护人员等行为,也是决不容姑息的。
1月23日,金华市场监管的执法人员查获一批3M假货口罩。生产口罩的车间没有任何的消毒杀菌设备,更没有符合生产口罩的环境,有的只是徒手包装口罩的员工。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这些黑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的口罩竟然堂而皇之的运往本次疫情最为严重的灾区--武汉!1月25日,陆续有网友在微博爆料,在浙江义乌有小作坊在生产700万副KN95假口罩,且即将流入市场。这乱作一团的车间背后,又有多少人因此而受到伤害!



我国法律对制假贩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此类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的行为规范,同样,会对消费者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致使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在特殊时期,还会影响社会稳定性。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针对产品方面的造假行为,如果是这种情况,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中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该伪劣产品后所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中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扣除成本和有关费用,包括已得到的违法收入和按合同或约定将得到的违法收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该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到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该罪的量刑由销售金额决定。
恶意行为&故意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了几起典型的事件流传于网络。武汉人明知自己染上新型冠状病毒,仍不积极配合治疗,恶意前往其他地区,并在网上大肆宣扬,造成其他地区的人群恐慌;新型冠状病毒受害者在医院治疗期间逃避治疗,恶意逃出医院或者故意伤害医护工作人员,揭开口罩,对医护工作人员吐口水;更有患者家属因患者的离世故意伤害医护工作人员……这些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都可能涉及触犯以上行政法规及刑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按照规定接受各地区正常医疗排查检测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1.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勒庞在《乌合之众》里认为:“这不过是因为我们从原始时代继承了野蛮和破坏性的本能,它蛰伏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孤立的个人在生活中满足这种本能是很危险的,但是,当他加入到一个不负责任的群体时,因为很清楚不会受到惩罚,他便会彻底放纵这种本能。


或许在当前这种特殊时期里,恐慌和冲动是人的本能,但是思考同样也是一种本能,越是在危险时期,我们越是应该理性思考,正确判断。


疫情紧急,防控紧迫,在法律的框架下,我们有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有战斗在一线的白衣天使的热血付出,有全国各族人民的齐心协力,还有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只要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认真做好防疫工作,不信谣、不传谣,理智对待当下,正确面对疫情,终会“守得云开见蓝天”。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京师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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