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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领域6大强拆,你能一一有效识别吗?

2017-12-29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强拆复强拆,这似乎是征地拆迁领域多年来的常态,也是最为广大被征收人所心痛的最终结局。那么,从法律层面分析,强拆究竟有哪些种类?这些强拆都是违法的吗?本文,在明律师力争用最短的篇幅来讲清这一问题。



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通过各种平台咨询在明律师:我的房屋被强拆了,政府是不是违法的?你们所强调那些法律规定又能有什么用?我还能拿到满意的征收补偿吗?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是一些简单的问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若要给出建议,就必须首先弄清你所遭遇的是哪一种、哪一类的强拆,而不可大而化之的进行分析。那么,同为强拆,又能有多大区别呢?


强拆之一:误拆


所谓“误拆”,就是征收方在实施对征收区域内房屋的强制拆除过程中“拆错了”,误将A的房屋当作了B的房屋,进而予以了强制拆除的情形。毫无疑问,误拆是违法的,因为其行政行为的针对对象搞错了,直接导致了无辜的A的财产灭失。


那么我们为何要将“误拆”归入到“强拆”的范畴中来呢?答案是明晰的,误拆之“错误”,也许是出于无心之失,也许却是刻意为之的。须知,拆一栋房子不可比打一个人,房子就是“长”在地上不能动窝的不动产,认错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更何况拆错。何况,合法的司法强拆或者拆除违建,都要履行严格的前置程序才能实施。而在此基础上,搞错待拆除房屋的可能性更是根本不存在的。故此,我们可以推测,所谓“误拆”,事实上很多违法强拆的一种变形、掩饰,其终究难脱违法强拆的本质。


还有一种“误拆”,则是说征收方在拆除A的房屋时,不小心将相邻的B的房屋给“震”塌了。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失。但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事情,老百姓心里是很明白的。


据此,误拆之误,实为对法律的错误利用。而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及时依法维权,充分参与征收程序,积极与征收方沟通协商便是规避此状况的有效方法。


强拆之二:帮拆


帮拆这个“帮”字,看上去比较柔和、文明,实则是笑里藏刀的说辞。从近期的实践来看,帮拆的威慑力是极大的,因为它强调的是民心、民意之所向——周边群众看不下去了,自发自愿的帮助拆迁中的“后进者”拆除房屋,和政府是无关的。在这类案件中,被征收人所面对的舆论环境将是比较恶劣的,这本身就是其依法维权的巨大障碍。这对于被征收人的心理素质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考验。


帮拆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关键在于要在报警、诉讼中让强拆者背后的元凶无处遁形,才能收获较好的维权效果。单独针对“不明身份社会人员”使劲,实际意义是不大的。


强拆之三:偷拆


偷拆就是征收方组织人手利用夜黑风高、节假日被征收人不在家之时强行将房屋推平的做法。偷拆这一行为本身即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知情等权利,属于彻头彻尾的违法。问题在于,偷拆的目的主要在于为涉案项目建设拔除“钉子”,即使拆除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也完全是征收方能够承受的。这里面涉及一个“哪个是大,哪个是小”的利益博弈与取舍问题。


偷拆的目的有二,一是尽量避免强拆实施中相对人的不配合所带来的麻烦;二是有可能令强拆实施主体变得难以确认,为被征收人日后的维权制造阻碍。避免它的最重要方法就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守”“盯”好自己的房屋,绝不可在征收的关键阶段随意松懈。


强拆之四:暴力强拆


除上述3种情形之外的直接强拆,通常具有简单粗暴的特性,是最“一般”的一类,这里不再赘述。


强拆之五:违建强拆


针对违建的行政强拆本来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政府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表现之一。但这其中却容易存在两类问题:一是“以拆违促拆迁”情形的普遍发生,使得违建强拆的合理性首先丧失,进而沦为了前述暴力强拆的替代方法。由于其具有程序相对简便、迅捷的特点,因而得到了一些征收方的青睐而屡试不爽;二是拆违行为本身又可能出现程序违法之处,即在相对简便、迅捷的前提下依然存在程序漏洞甚至严重违法情形。这不得不说是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严重低下的表现。


在今天,违建强拆与征收领域的强拆几乎混杂在一起,同为征收领域的代表性矛盾。不过从法律层面而言,对违建的拆除有一个标志性的前置文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这是和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完全不同的一种法律文书。一旦发现“限拆”文书,那么被征收人就势必要提升维权预警的级别了。


强拆之六:司法强拆


一般认为,对于合法的房屋所能实施的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就是司法强拆,即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许后再交由行政机关实际执行的情形。不过,司法强拆并不等同于合法强拆,因为其成立的前提是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成立。如果这两份重要的“决定”本身就存在违法之处,那么据此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也很可能是错误的,强制执行申请也就应当依法被法院驳回。简言之,在这一征收的最终环节中,维权仍然是可能的,只是其空间和可供利用的抓手会被大大缩减、限制而已。


需要补充的是,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拆除适用的是司法强拆而非行政强拆,即国土部门是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拆的,这点需要广大被征收人特别注意。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上6种强拆,每一种皆有其在法律上的定性及特点,都需要加以有针对性的应对和处置。若要避免这些强拆后果的降临,则更是需要被征收人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坚定的维权信念,二者绝对缺一不可。且在实践中,一起拆迁项目完全可能出现多种强拆模式并存的情况,维权难度将可能成倍增长。事实上,确认强拆违法本身就不容易,确认违法后的下一步维权方略更是有待专业维权律师的进一步探索、研究。对于上述强拆情形,被征收人首先要做到能分辨识别,有警惕意识,涉及如何应对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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