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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征地报批前后,信息必须全公开!

2018-01-08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征地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征收维权中重要的博弈点,而事实上,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早在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涉征地信息的公开要求,包括哪些信息必须依法公开,哪些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哪些应当依申请公开等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对这一问题又有了新要求,发文再次强调了相关涉征地事项的“全公开”原则,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范围做了扩大……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全面了解涉案项目法律状况,进而确定具体维权方略的必经途径,可以说是不可取代的不变良法。然而众所周知,申请信息公开绝非其理论上的那么容易,更不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那般轻松顺畅。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会对涉征地项目的信息公开申请百般推诿、阻挠,以各种名义、理由进行推托,从而令被征收人的维权无法向前推进,给征收方的种种逼迁举动不断预留时间和空间。事实上,哪些信息本就应当依法公开,是十分清楚、确定的事情,只不过是有的要依职权主动,有的需要有个人申请而已。实践中这种申请都申请不到的政府信息,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需要尽速予以杜绝。


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发布。本着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原则目标,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明确罗列梳理。我们选择其中与被征收人关系密切的两大块来看一下: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实践中,这类报批结果对于涉案项目建设的合法性意义重大,是征收维权中经常会申请公开要求审查的内容,也是被征收人一方捕捉项目建设违法点的重要途径之一。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这一组大家就比较熟悉了。其中提到了著名的“一书四方案”,还有出现在征地报批后的“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两个必须要有、没有不行的公告。至于批前程序,则包括征地预公告(或曰告知书)、批前调查确认登记和听取意见、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尚有这些“干货”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关注。譬如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即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方式)、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意见》全文大家如有需要可以直接从国土资源部的官方网站上获得。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征收维权领域的一项专门的学问,如何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最为有用的信息,考验的是被征收人对涉案项目全局状况的判断与洞察力。若被征收人在申请中感到困难或盲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是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自行申请自行维权很快就可能面临法院对“大量申请信息公开”的立法限制,其后续的影响和发展还有待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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