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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上海申花处罚秦升,重吗?

2017-03-20 李华平 法律那些事儿


作者丨李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丨聚焦劳动法(goolaw51)

                                       

                                       

中超联赛第2轮,上海申花在主场迎战权健。第24分钟,特维斯主罚右侧角球,秦升在禁区里用右脚故意踩踏赛特赛尔的左脚,主裁直接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对于秦升的恶意犯规、违背体育道德行为,上海绿地申花足球俱乐部作出了相当严厉的处罚:一、罚款人民币30万元;二、即日起下放至预备队,在此期间暂停发放其相关薪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到本赛季结束时,根据其所犯错误造成的后果、其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和后续表现再决定其薪资补发具体标准;三、在其本人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不接受其个人和任何俱乐部所提出的转会申请(除其本人彻底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以其自身的积极努力帮助球队取得优异成绩外)。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这一罚单,俱乐部给出的理由是:1、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俱乐部的形象,后果极其严重的,性质十分恶劣;2、其行为极大损害了俱乐部的利益,中国足协将对其追加处罚,这对于教练组的排兵布阵和战术安排有着重大且持续的影响;3、俱乐部反复要求球员不要在场上和裁判以及对方的球员发生冲突,不要发生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不要去领取无谓的红黄牌,其行为是对俱乐部管理的公然挑战。从劳动法角度来分析,俱乐部给出的理由总结为:严重违纪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俱乐部是用人单位,秦升是劳动者,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享有充分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对于劳动者严重违纪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惩戒管理权,这个管理权有边界吗?下面针对具体的处罚内容作相应的分析: 

一、关于“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的劳动法分析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失效了,企业对员工没有罚款的权利,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则认为,对员工进行罚款是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形式,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处罚有依据。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实际上是一种扣减工资的行为,是从其本人工资中作相应扣除,这与《行政处罚法》中被处罚人缴罚款是不一样的,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且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扣减工资的,这一做法具有合法性。当然除了合法性外,扣减工资还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从媒体报道来看,俱乐部2017赛季重新修订了一线队队规,队规规定这类违纪违规行为可以罚款30万元。从这个角度而言,俱乐部作出该处罚是有依据的。至于罚款金额是否合理,主要是从劳动者违纪的程度、岗位职责的大小、造成损害的程度、劳动报酬的多少等综合因素来考虑确定。对于中超一线的足球运动员而言,其工资、赢球奖金、训练津贴等工资性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因此扣减的额度也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脚30万,代价不小啊。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到奖惩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来协商确定。相对于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势,球员作为劳动者的弱势也是很明显的,如果能够组建职业球员工会来和俱乐部协商谈判,对保护球员合法权益则大有裨益。

二、关于“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基本生活费”的劳动法分析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俱乐部作出暂停发放秦升相关薪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基本生活费的处罚,依据的应该就是这个规定。

秦升这一跺脚,直接从高薪到低保。降低工资的幅度之大啊,企业老板都想来效仿。员工如严重违纪,企业能否直接就停止其劳动,发其最低工资呢?在仲裁诉讼的实践中,这样做企业败诉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要证据扣减工资的合理性是很困难的。因此,如果在企业用工中,如此这般的发放最低工资,劳动争议是少不了的。

足球运动的奖惩具有特殊性,通过比赛赢取奖金是最主要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方式,相当于提成,所占份额最大。球员基本工资并不是很高的,当停止了参赛的权利后,其收入锐减也是显而易见的。俱乐部在处罚中还保留了一句话,即到本赛季结束时,根据其所犯错误造成的后果、其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和后续表现再决定其薪资补发具体标准。浪子回头,补发薪资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员工严重违纪,发放最低工资”,看上去很美。

三、关于“合同期内禁止转会”的劳动法分析

据媒体报道,俱乐部和秦升有4年的合同期,俱乐部不接受任何俱乐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转会申请。注意,限制转会申请与限制劳动者离职还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劳动者均享有自由择业权。但是职业球员除了受劳动法调整外,还要遵循国际足联和中国足球的相关行业规则。这一点类似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纠纷。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期内职业球员转会是需要俱乐部同意的。因此,俱乐部不接受转会申请是完全合法。客观上讲,“不接受任何俱乐部及其本人提出的转会申请”算不上处罚,在合同期内,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即使员工没有违纪在合同期内也可不同意其转会。反过来,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恨不得让其早点走。俱乐部这个处罚有个但书规定,即除其本人彻底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以其自身的积极努力帮助球队取得优异成绩外。对于这条算不上处罚的处罚,其实还真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编辑:英子,蛋蛋,Cleis,夏洛克-不二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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