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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全国首个生态日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副院长林碧艳、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羊琴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代表林蓝、全国政协委员许鸿飞,省人大代表侯敏茜、贺冬贵、谢宏琴,省政协委员肖羽堂、张修玉应邀出席。

2018年至2023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2186件,其中刑事13977件、民事28745件、行政19464件。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态势,其中2022年一审刑事案件受理数同比下降35%,今年上半年继续呈下降趋势。


广东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紧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通过判处实刑、高额赔偿等司法判例,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2018年以来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环境污染防治案件8975件、生态保护案件29240件、应对气候变化案件2172件。在林某泉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赔29.6亿元高额赔偿,在某养殖基地擅自占海造地案中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在某垃圾处理厂固体废物污染案中判赔1.3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广东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审判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合法权益。在“荒山野鬼”噪声扰民案中,广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依法守护人民生活安宁,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社会反响良好。

依托山川水脉走势,全省建立了40余个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今年来,广东法院先后与桂、滇、黔、赣、闽等省(区)建立了东江、韩江、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今年6月,广东高院与省水利厅、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广东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还与省林长办、林业局在全省范围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


广东法院持续推进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清远6个中级法院以及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全省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形成“6+1”模式。目前,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阳江、清远、茂名中院以及广州白云法院、广州海珠法院、深圳龙岗法院和清远佛冈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法庭。


另外,广东法院还主动延伸环境司法职能,通过司法建议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深圳法院在审理湖北恩施某农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直接促成国内首部规范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出台。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175份。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画院院长林蓝表示,立足广东环境资源禀赋特征,广东法院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维护人民环境权益、打造特色样本、构建环境多元共治格局等方面取得了扎实的成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能动司法践行“两山”理念,以最严格司法保护岭南碧海蓝天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她认为,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环境资源保护将面临更多新挑战,需要全社会共同携手,共建共治共享,共同描绘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新蓝图。


林碧艳表示,党的二十大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广东法院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持续强化规则引领,做到惩戒与修复并重、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并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海洋强省建设。

01

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某文根据被告人卓某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某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647.5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卓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02

非法出售收购穿山甲鳞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张某某等人向他人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共计105公斤。2021年1月,张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接收穿山甲鳞片382公斤,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评估,上述穿山甲鳞片价值为700多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实际完成105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交易,并收购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按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原则,调整为按照价值定罪量刑。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3

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两公司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促使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Ⅱ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验收。


04

北江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以林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超过1000万立方米,并实施多起刑事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道生态环境及部分植被严重破坏,河流堤岸及地形地貌发生明显改变,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9.6亿余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对林某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共计29.6亿余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北江是珠江的第二大水系,对于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本案是全国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打击了黑恶势力大肆非法采矿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责令赔偿高额款项促进了北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05

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2月起,李某萍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定时每天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生在内的周围居民的宁静生活。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声音在崔某生居住的房间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但可清晰听到。崔某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李某萍等停止播放前述噪声。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李某萍等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2022年4月15日,李某萍等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音。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获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关切,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对邻里间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宁静生活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


06

百年荔枝古树保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2月,某建筑公司在负责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过程中,将部分拆卸工程外包给汤某挂靠的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后为了达到三旧改造目标和完成拆迁任务,汤某按照指示安排人员驾驶炮机实施拆除作业,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街旁的古荔枝树被房屋掉落渣石毁坏。经认定,被毁坏的古树为无患子科荔枝树,古树等级为三级,树龄截至被毁坏时为163年,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害行为造成的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以代履行的方式由第三方替代三被告履行种植生态公益林苗木的义务,同时三被告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百年树龄的荔枝古树是生态瑰宝,在调节气候、绿化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毁坏古树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会给城市人文功能造成损失。经多方努力,本案被告愿意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积极履行修复责任。鉴于由被告自己履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可能不足,最终经协商选择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代履行进行补种复绿,进而切实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07

碳配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深圳发改委确定深圳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某容器公司2014年实际碳排放量为6614吨,超出配额4928吨,且未按规定时间补缴超出的碳排放量。深圳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对某容器公司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市场配额价格三倍的罚款共63万元。某容器公司认为深圳发改委确定其2014年度的碳排放配额过低,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政府制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碳排放配额的确定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深圳发改委依据该计算方法确定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正确,判决驳回某容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确定的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


08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碳交易合同,约定低碳科技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吨,价款378万元。低碳科技公司通过广州某交易中心将碳排放配额交付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未付清款项即进入破产程序。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未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电力公司交易资金充足,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向其赔偿电力公司所欠款项218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结合广州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认定该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较好地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


09

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罗某慧等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鹏等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慧、罗某鹏等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罗某慧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例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明确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10

海洋生态保护案

基本案情

某养殖基地曾于2011年擅自占用涉案海域实施堤坝构筑建设而被行政处罚,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违法填海造地行为。2016年7月经监测中心认定养殖基地存在持续填海行为;同年11月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违法填海用海面积为1.0025公顷。2017年3月该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养殖基地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21654000元。养殖基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殖基地未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用海申请,未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而实施填海行为,且用海类型不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在被立案处罚并多次被责令停工后仍未停止违法填海行为,情节严重。省海洋与渔业厅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海洋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养殖基地作出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予以认可,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理念,有力支持海洋执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填海占海行为,促进受损的海洋生态得到尽早修复,推动海洋生态治理保护有序进行。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吁 青 王依琪

摄影:林加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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