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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开庭:历史污染不由污染企业担责?

法律与政策倡导 自然之友 2020-09-14


在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即将实施之际,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开庭。


12月19日上午9点半,两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达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春,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2016年

4月29日

自然之友针对该事件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常隆化工等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等。


2017年

1月25日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2017年

2月7日

自然之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

3月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申请。


2018年

2月28日

常州土壤污染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


2018年

12月18日下午

该案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庭前会议,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确认、对上诉人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2018年

12月19日上午

常州土壤污染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长陈迎,审判员臧静、赵黎组成,庭审主要围绕三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否应当向公众赔礼道歉两大争议焦点展开


图片来自北京青年报

一、土地收储后,

污染者是否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二上诉人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认为,三家公司都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与其生产内容高度一致,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但当地政府已将案涉污染地块收储,并且在组织实施风险防控,这是否意味着污染企业不再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环保组织认为,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不因政府收储土地而免除。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收储并不能导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的责任转移给地方人民政府,政府不能替污染者担责,如果政府为污染者买单,污染者就逃避了环境违法的成本。今年新颁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意味着,即使污染者不或者不能自己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


“自然之友”第一代理人刘湘说,收储行为只是政府收回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并不意味着污染责任主体的变化。在政府正在组织实施对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的情况下,污染者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该为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具体来说就是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所有相关活动的费用。


被诉公司不否认涉案地块存在污染事实,但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受让人即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对此,上诉人一再强调,被上诉人与当地政府通过签订收购协议将土地收回国家的性质是土地收储,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二级交易市场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不适用本案。土地收储是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方式,对此,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二、案涉地块污染是否消除?

公益诉讼目的是否实现?

本案一审判决以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为由,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自然之友代理人刘湘认为,常州市政府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管控,隔离、土壤覆盖等措施并没有实现污染消除的作用。目前污染地块大部分土壤和全部地下水污染都没有治理,没有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刘湘主张,除了政府已经采取的措施,还需要三家公司赔偿至少2.6亿资金才能按照当初的修复方案对污染地块进行治理或按照替代方案进行修复。


中国绿发会第一代理人霍志剑认为本案的诉讼目的没有实现,“本案的诉讼目的应该是污染者担责,而不是由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替污染者担责。”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目前的政府规划已将污染地块调整为绿化用地,并按绿化用地进行治理修复,进行过第三方检测,案涉地块已达到绿地使用标准,对周边地下水监测已符合三类水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公益诉讼目的正在实现。刘湘说,规划的调整不应该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

图片来自网络

三、三家公司均认为

不需要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环保组织认为,三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屡次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存在故意和过错,应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霍志剑说,以常隆公司为例,根据环境调查报告和健康风险报告,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气污染事件和严重的污染泄漏事件,2010年之前搬迁过程中,还发生过废液倾倒导致土壤严重污染的情形,搬迁时还违法倾倒废渣废料等危险废物。而且,案涉地块周边至少有10万居民,特别是常州外国语学院的学生老师造成环境健康风险及恐慌,也导致巨额修复费用,理应公开赔礼道歉。


三家被诉公司认为不需要赔礼道歉,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环保组织的上述请求。


常隆公司承认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事实,但属于历史上叠加形成的污染,当时没有技术手段进行彻底的污染控制,应考虑历史因素。不需要赔礼道歉的理由是,“在土地修复过程中,的确给常州外国语学校师生造成恐慌,但从检测结果来看,没有造成污染损害,不需要承担责任。”


常宇公司代理人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常宇公司成立以后有相关的污染行为,“对于历史形成的土壤污染,国家战略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在这件事上,常宇公司不承担道歉责任。”


四、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此案一审判决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一审法院常州市中院判决原告承担189万的案件受理费。此判决引起社会热议,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究竟应该依据何标准来收取?


在二审庭前会议和开庭时,自然之友的代理人刘湘律师认为,环保组织的主诉讼请求是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是行为责任,应按件收取。另上诉人在二审时已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法院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自然之友环境法律顾问葛枫认为,《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的制定在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之前,当时并未考虑到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来提起的诉讼,不应该让高昂的诉讼费成为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应免受或按件收取。


庭审从9:30持续到12:40,审判长陈迎表示,拟在下周四(12月27日)上午9点半,在该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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