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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诉斜沟煤矿违法排污案,历时7个月仍未被正式立案

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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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蕾

如果不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公开信息,没人会注意到在一块偏远闭塞的黄土高原上,污染违法正暗自滋长。


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斜沟煤矿为山西焦煤集团分厂。斜沟煤矿早在2017年,在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便被发现了未落实环保要求,擅自投产运行。因此,斜沟煤矿被要求按照督查整改方案,限期完成环保验收。第二年,山西省便上报中央督查组,认定斜沟煤矿全部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整改。时间转到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再次督查中,发现斜沟煤矿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修正,四年前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只是被敷衍应对。


近几年在各个媒体中,对斜沟煤矿的质疑监督之声从未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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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媒体曝光似乎并未给斜沟煤矿带来实际的压力,自然之友律师团队反复斟酌,于2021年4月决定开展对斜沟煤矿的调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环境正义。斜沟煤矿位于山西吕梁市兴县,隐藏在一片大山的褶皱中,区域内煤矿的可采储量达到可观的12.7亿吨,厂区内已形成了采煤、选煤以及堆放废弃煤矸石的一条线“巨无霸”。厂区外也形成了住宅、商店、酒店、饭馆、医院的“小社会”。自然之友的律师团队于去年6月到达斜沟煤矿,让他们吃惊的是,两个月前出现在中央督查组公开信中的污染现场,工厂大门口的水沟本是黑色油泥沉积,自然之友的律师们见到的却是已经做了硬化处理的崭新的河沟。



秉承着调查详尽的自然之友工作的一贯方针,两位律师离开后的三天再次回到现场。这次,自然之友的两位律师顺着河流而行,十分钟后就看到了另一番景象。另一隐蔽在桥下的排水沟渠中黑色煤泥沉积,这样的排污水渠随便顺流寻找,便能轻松找到几条。流入的河流名“岚漪河”,是黄河的一级支流。早在2015年的山西水利厅关于斜沟煤矿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意见中,该厂已被要求“生产、生活废水必须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即,这样的污水外排设施,无论是崭新“掩盖工程”,还是煤泥陈积的“真实情况”,都属违法,何况斜沟煤矿违法向河道直排的废水总量每年可达80至100万吨


桥下排水沟渠中的黑色煤泥


自然之友的律师团队还调查了煤矸石的堆积场。这片未经批报就野蛮堆积废弃煤矸石的40公顷土地上,黄土高原天然的沟壑纵横被大肆削平,上千上万吨煤矸石被直接倾倒,再用削平山坡的黄土草草掩盖。煤矸石是一种与煤炭相伴而生的黑灰色废弃物,虽不像重金属矿山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但因为煤矿开采中废弃的煤矸石数量巨大,为环境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视。中央督查组的公开信息中显示:“有关检测结果表明,煤矸石淋溶产生的氟化物浓度最高超过地下水III类标准80%,斜沟煤矿从来没有开展过排矸场周围地下水水质监测,给当地地表水带来污染隐患。”


在中央督查组的众多污染事实调查中,最令人吃惊的是,斜沟煤矿从2012年起,未经审批便违法打了4眼1000米深井,违法取水总量达1890万吨。长期违法取用地下水会导致地表下方形成空洞,存在地面沉降、路面坍塌的地质隐患。


自然之友法律团队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两次详细现场踏勘后,认定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危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故于2021年11月19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材料。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11月22日签收立案材料后联系自然之友,表示因第一次接触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研究是否该由本院管辖,具体还需跟领导汇报请示。此后,自然之友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11日三次向负责该案的立案庭法官询问案件进展,均被告知“领导还没有给反馈”,让自然之友再等等。2022年1月17日,吕梁中院联系自然之友表示诉状中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自然之友当即询问需要明确到何种程度?法院表示需要再研究一下,就挂断了电话。直至2月15日,自然之友再次询问立案法官案件进展时,却被告知“年前已告知你们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了啊”,而关于吕梁中院认为的“恢复原状”诉请不明的问题,自然之友第一时间就通过微信向法官说明了情况,但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复。在历时5月有余,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不予立案的情况下,4月11日,自然之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立案投诉。


历经7个月,自然之友律师团队终于收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可惜不是立案通知,而是要求自然之友再次提交补充材料。要求补充材料的原文为:“1,土壤地下水的现状,你方调查情况是什么。2,恢复到什么状态(受污染指标),原状的标准。



在自然之友法律团队看来,斜沟煤矿违法排放废水以及违法填埋煤矸石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存在造成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重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之规定,自然之友已提交证据证明其违法排放废水、违法填埋煤矸石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据。


这是自然之友至今起诉的关于煤矿企业的第一起官司,污染事实及违法行为都清楚、典型、且严重,此案的及时立案具有强烈的紧迫性。法律这次是否能为环境带来正义的曙光?


发稿为止,自然之友还在等待山西省吕梁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



媒体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10-56259473

邮箱:media@fonchina.org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和自然之友月捐人对本项目的支持,以及一直以来给予自然之友的信任和对中国环境法治事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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