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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从今天起签署合同你应该多加一个条款

2018-04-02 吴取彬 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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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据预测,上述税率的调整,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然而,对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这是基于增值税固有的特性,即增值税系价外税,以下图某企业17%的增值税税率为例,我们通常看到增值税发票中有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以及税率、税款,价税合计即为我们出售给买方的最终的价格。

即:商品的总价(价税合计)=商品金额+商品金额*17%=商品金额*(1+17%)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商业惯例,企业报价一般为含税价格,在税率没有调整前,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税率,据此我们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税的价格,即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部分行业税率下调后一个百分点后,如果含税价格仍然不变,意味着不含税价格上升,尤其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提升,不含税价格的影响将更大。

 

那么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并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由于税率的调整,意味着买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作为买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在此笔者不发表意见,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及投票!

 

 

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特别提醒:


从今天起签署合同,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企业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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