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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泉民:新时代司法保障民生的实践进路

2017-11-03 枣法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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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1978年收案不足2万件,至2016年达到140余万件,增长了七十余倍,而且民生权益保障不再局限于衣食住行等方面传统民事纠纷,还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等新型案件。

◆山东法院通过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加强诉讼风险提示等措施,近20%的民商事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收案数量增幅放缓,由2012年的全国第一位降至今年的第五位。

◆山东实施第三方(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两年来,全省值班律师共接待群众申诉咨询1.3万余件,4800余名申诉人当场表示满意,2016年赴省进京涉诉信访数量分别下降44.5%和17.6%。纵观司法改革,无不体现着人民的意愿,回应着百姓的呼声。



11月1日,人民法院报发表党的十九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的文章《新时代司法保障民生的实践进路》。以下为文章内容。


       党的十九大强调,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出了一系列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与民生的关系,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保障民生是司法工作的使命所在

       司法对民生的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障是指通过行使司法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义的保障则是指一切与民生有关的司法活动和行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秉持“民生领域拓展到哪里,法院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的理念,主动延伸工作触角,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了对于民生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一是保护范围日益广泛。改革开放初期,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仅案件数量少,而且类型单一,刑事案件以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为主,民事案件则以婚姻家庭等传统案件为主,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比较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多,几乎涵盖了民生领域各个方面,反映到司法领域呈现“诉讼爆炸”现象。以山东法院为例,1978年收案不足2万件,至2016年达到140余万件,增长了七十余倍,而且民生权益保障不再局限于衣食住行等方面传统民事纠纷,还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等新型案件。

       二是司法理念与时俱进。刑事审判方面,过去长期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导致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口供、轻证据”“重维稳、轻维权”等落后观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民事审判方面,由于在我国历史文化和民间交往中,人们崇尚“和为贵”“让为贤”,因此更加注重调判结合,提高化解矛盾实效。商事审判方面,受计划经济影响,长期存在“重集体、轻个体”“重公权、轻私权”“重秩序、轻活力”等认识,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牢固树立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信用、鼓励公平竞争理念的同时,加强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各种所有制主体的经济权益。行政审判方面,明确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功能定位,注重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充分地发挥了行政审判作为“官民矛盾”减压阀、缓冲器的作用。

       三是解纷方式日趋多元。从纠纷解决规律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看,并非所有纠纷都适合法院来处理,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不是越多越好。特别是在各类解纷方式中,司法是最昂贵、代价最高的解决方式。正确的发展方向是,建立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减轻当事人负担,降低社会成本。针对人民群众多元化的解纷需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聚合调解、仲裁、公证等解纷力量,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降低了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山东法院为例,通过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加强诉讼风险提示等措施,近20%的民商事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收案数量增幅放缓,由2012年的全国第一位降至今年的第五位。

       人民群众期盼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持续动力

       近年来,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对于保障民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最高法院监督指导下,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坚持“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效果由人民评判”的原则,紧紧围绕民生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正是因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司法规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使司法改革迸发出了无穷生机与活力。

       一是改革由浅入深。目前人民法院经历了四个五年改革,其中“一五”改革纲要(1999—2003年)部署了39项改革任务,主要集中在审判方式、组织机构、诉讼程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二五”改革纲要(2004—2008年)确定了50项改革任务,主要涉及诉讼程序改革、执行制度改革、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改革等八个领域;“三五”改革纲要(2009—2013年)确定了30项改革任务,主要涉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改革。前三个五年改革主要是法院内部进行的工作机制层面的改革,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则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改革任务,从体制上、根本上改变审判权运行、管理模式和人员管理模式。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民之所向,我之所往。”新一轮司法改革无处不致力于解决民生问题,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对人民群众民生权益的司法保障,不仅整体上坚持了“司法为民”的核心立场,而且深化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为民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提升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实效。比如,裁判文书上网、庭审视频直播、微博直播,网上立案、巡回审理、远程视频接访,就是要让人民“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打通关节、疏通堵点,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当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420万件,同比上升28.4%,2016年全国法院登记立案1630.3万件,同比增长12.5%,当场登记立案率为95%;推行第三方(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人民群众申诉渠道得到拓宽,山东实施该项制度两年来,全省值班律师共接待群众申诉咨询1.3万余件,4800余名申诉人当场表示满意,2016年赴省进京涉诉信访数量分别下降44.5%和17.6%。纵观司法改革,无不体现着人民的意愿,回应着百姓的呼声。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破解困扰多年的司法难题、取信于民,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党中央顶层设计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解决涉及司法权力运行的根本性问题,标志着此轮司法改革不是修修补补,而是聚焦问题、伤筋动骨。比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顽疾,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有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等体制机制方面深层次原因。为此,新一轮司法改革着重强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一方面规范司法权力行使,加强审判权监督管理,防止权力任性;另一方面严禁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案件,打破司法领域的“行政化”现象,有效保障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又比如,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了司法机关及全社会法治思维的全面改造和提升,人权保障更加有力。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最高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追求。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成为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

       一是更加注重个案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000多万件案件,无论案件大小,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充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个案公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比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有错必纠”,致力于防范冤假错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传递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实事求是、捍卫公正的坚定信念,也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注重提高司法效率,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系列改革举措,提高工作效能,加速诉讼运作,减少了案件拖延和积压。

       二是更加注重按司法规律办事。审判权运行模式改革奠定了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以往行政化的审判权运行模式,既不符合司法规律,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针对长期以来审判权运行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重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审判中法官的主体地位,规范院长、庭长的管理权限,取消案件的层层请示、逐级审批制度,真正实现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同时打破“大锅饭”现象,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全国法院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审判一线,不仅提高了入额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工作热情,也促进了法官队伍的精英化,确保了裁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三是更加注重维护胜诉权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兑现,极大地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对此,2016年3月1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致力于打通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围绕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和职业化的具体工作要求,推动建成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制度,各地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机制方式,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实质进展,有效兑现了司法公正的承诺。

       阳光司法是司法公信的重要前提

       当今时代是一个开放的时代,阳光司法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只有坚持将司法权的运行尽可能的置于“阳光”之下,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请群众评判,努力去除司法的神秘面纱,才能让老百姓理解司法,并最终信服和拥护司法。在司法领域,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一是全面提升司法透明度。“信任来自透明”。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同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公开平台建设。至2017年9月底,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超过30万件,真正实现了庭审信息的全面覆盖、实时互联和深度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3400万篇,网站访问量超过100亿次,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化,司法更加透明,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大大挤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

       二是全面升级司法便民网。围绕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阳光司法的福利,人民法院紧紧抓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发展契机,积极推进“互联网+”和“智慧法院”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使诉讼过程的便民性得到质的飞跃和提升。比如,积极推进诉讼服务升级提速,各地法院普遍设立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创建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诉讼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电子法院”“网络法庭”,通过各类服务平台,人民群众可以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在线调解、信息查询、递交材料、网上阅卷、联系法官,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仅使司法更加便捷,也使诉讼服务更有温度。

       三是全面推进司法民主化。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平台,完善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制度等途径,不断完善司法民主机制,扩大司法民主范围,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以山东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例,2016年全省1.4万名陪审员参审案件22.6万件,94%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通过人民陪审方式审理,人民陪审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审判形式。

       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新起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保障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真心实意解民忧、疏民难、惠民生,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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