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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6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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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6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处理

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具体如下





关于依法处理

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群众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信访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重复上访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反映的问题已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的;
(三)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
(四)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或息诉罢访承诺书的,但上访人仍多次以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案件正在办理期间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
(三)在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披麻戴孝、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以暴力、威胁、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七)谩骂、侮辱、恐吓、跟踪、拦截、追逐、殴打、围攻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组织、资助、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到各级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重要交通场所,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一)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和通讯群组,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三)采取缠访、闹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信访场所秩序,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子县委政法委员会

长子县人民法院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长子县公安局

长子县司法局

长子县信访局

2024年3月1日






编辑|贾霄星     审校|冯 庆
责编|王青平     来源|长子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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