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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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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

2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 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1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码头;

2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3 米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及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万吨级及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堤、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文件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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