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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消失以后,那些因防疫过度获罪的人还应该关着吗?

北京文艺网 北京文艺网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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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为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方便阅读,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当中明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而2023年1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

《通知》当中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新冠疫情在中国持续了近3年时间,近期官方宣布我国本轮新冠疫情基本结束。而众所周知,此前中国疫情管控相较严格,在疫情严重的时候,妨害传染病防治是有罪的。几个月前,有两位司机因为该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从2022年4月24日至今,司机韩成一直被监视居住,即使后面法院宣判,他也没有被收监。虽然没有在监狱,但他也不能再跑货车,失去了收入来源。

国家卫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韩成似乎又看到了希望。1月9日,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在2023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材料。“交了材料后,法院就让在家等电话。”韩成说。

绥中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韩成)提交的再审申请,我们已经收到了”,但拒绝透露更多信息。


专家观点:《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  给予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

跳脱出个案,《通知》出台后,如何处理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而被定罪或处于审理阶段的当事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知》中“正在处理的”案件,指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即正处于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通知》,这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及时释放。

方鹏表示,应当明确:《通知》规定这些情况,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因法律变化而无罪。因此,无罪的情况,只能适用于在2023年1月8日之前,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方鹏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案件采用二审终审制,接到一审判决十日内,若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则判决生效;若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裁定在宣告当日立即生效。

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实施该行为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人员,不能适用《通知》而认定无罪。

方鹏认为,在程序法上,服刑人员具有申诉权利。同时,对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减刑或假释时,《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的考虑因素。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按照刑法法理以及立法规定,如果在2023年1月8日以前实施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还未经审判,或审判未定(没有作出生效裁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不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中撰文指出,韩成及贺某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问题。所谓既判力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判。我国刑法采取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的立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刚性法律也应有柔软的一面,它应该体会人性的软弱,慰藉被误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法律不能无视民众的常情常感,法的权威和尊严并不是一种抽象的说辞,也非形而上学的逻辑推导,从根本上来说它必须归结于对具体个体权利的尊重与捍卫,从而获得民众内心深处的尊重与敬畏。
法律一个小小的调整,背后是一个个具体人的悲欢离合。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积极地进行补救,而不是无动于衷。

来源:综合自红星新闻、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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