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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揭牌成立!
(一)应由杭州中院审理的一审、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二)应由杭州中院审理的涉外商独资企业案件,信用证纠纷、保函纠纷等特定类型案件;(三)应由杭州中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外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四)应由杭州中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案件;(五)应由杭州中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审查案件;(六)应由杭州中院管辖的其他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以下案件:
(一)应由宁波中院审理的一审、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二)应由宁波中院审理的涉外商独资企业案件,信用证纠纷、保函纠纷等特定类型案件;(三)应由宁波中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外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四)应由宁波中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案件;(五)应由宁波中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审查案件;(六)应由宁波中院管辖的其他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当天
宁波
16日上午,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后的首案在宁波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为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案件,某外国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起采购,后由宁波某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因未按约交付货物及返还货款,某外国公司起诉香港某公司、宁波某公司及两家公司的唯一股东黄某连带返还货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香港某公司返还货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外国公司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主体的认定、准据法的适用以及域外法查明等具有指导意义。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将把握全国唯一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优势,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多元化、数字化发展方向,努力打造中国法治形象展示地、涉外争端解决优选地、大保护大服务先行地、智慧涉外审判示范地,持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涉外商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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