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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成功用“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避税​

文琳资讯 2024-04-12

李嘉诚成功用“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避


鸿烨财富(ID:HongyeWM

2020年9月底,国际仲裁法庭裁定:

“对沃达丰与和记黄埔2007年的这笔交易(交易金额110亿美元,交易标的涉及印度移动资产),印度政府必须停止索要20亿美元税款,并向沃达丰支付430万英镑作为法律费用补偿。”


这意味着,李嘉诚成功用“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避税20亿美元,不用向印度交一分钱的税。


怎么回事,我们来回顾下。

1

一笔并购交易,

一起税务纠纷

一笔并购交易

2007年,李嘉诚的香港和记黄埔将印度电信资产卖给英国沃达丰,交易金额110亿美元。


交易的卖方是:和电控股的BVI公司(下称李记BVI公司)

交易的买方是:沃达丰控股的荷兰公司(下称沃记荷兰N公司)

交易标的是:和电控股的开曼公司(下称开曼C公司)的所有产权和债权债务。而开曼C公司底层主要持有印度电信公司Hutchison(下称印度H公司)的股份。



一起税务纠纷

从交易结构上可以看到,
一个BVI公司一家开曼公司卖给一个荷兰公司,即,买方、卖方和交易标的均不是印度居民企业,交易完全发生在印度境外。

按照当时的印度税法,在印度未产生利得,印度税局没有管辖权,不应纳税。

但是,印度税务局认为,
这家开曼公司(标的)和荷兰公司(买方)都是因税收目的注册的,开曼公司(标的)注册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买家借它而收购底层印度资产。

同时,印度的资产被出售了,李嘉诚应该纳税;沃达丰应预扣税款,如未履行义务,税局可以直接向沃达丰追缴税款。

以此,后面的纠纷围绕印度税局和沃达丰展开。

2

最高院判决

官司打到印度最高法院,2012年,最高院判沃达丰胜诉。
最高院判决:
第一、印度没有管辖权对这笔交易征税。
第二、即使这笔交易应该在印度纳税,沃达丰也没有预扣义务。

这笔交易不具可税性
税局需要证明李嘉诚的“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是为逃税而搭建,是税务欺诈,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不过,(1)李嘉诚开曼C公司(标的公司)持股架构在1998年已经搭建完毕,不是为交易临时搭建。(2)李嘉诚毛里求斯架构间接持有印度公司,是为了享受税收协定,这是印度一直以来就认可的。(3)交易标的开曼C公司除了间接持有印度H公司外,还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并附加多项条件,是一揽子交易,无法分拆。

因此最高院认为,这笔离岸交易不是税务欺诈或事先预谋的避税交易,不适用国际通行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

同时最高院认为,

《印度所得税法》195条赋予了支付人代扣代缴的义务,前提是该支付款是应税的且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但如果支付款是不应纳税的,那么支付人的责任也不会存在。

沃达丰和李嘉诚的交易,是两个离岸的非居民之间的股份交易,在印度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所以根本没有产生代扣代缴义务。

而支付人沃达丰,是非居民-荷兰公司支付,所以沃达丰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这笔交易也不存在印度资本资产的转移,税局也不能按“受评估方代表”起诉沃达丰。

总之,在印度最高院,税局华输掉了。

3

赢了的“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


可以看到,沃达丰之所以赢得胜诉,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
李嘉诚搭建的“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不是税务欺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避免被“穿透”。



我们从下往上看,

下层:“毛里求斯—印度”

李嘉诚在在1994年投资印度时,之所以通过“毛里求斯-印度”架构投资,而非香港公司或BVI公司等等直接投资持有印度公司,是因为:“毛里求斯-印度”架构,是为享受税收条约而搭建的架构

按照当时印度与毛里求斯的双重征税协定,毛里求斯的公司在印度投资所获得的资本收益不需要向印度缴税。
而毛里求斯又是有名的低税地,对资本利得基本不征税。

除此之外,为了避免被认为“滥用税收协定”
印度中央直接税委员会2000年4月13日发布第789号公告,声明“毛里求斯政府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作为该公司在印度投资获得免税待遇的证据”,税务部门不应对这些公司核定征税。

即,外国投资者通过毛里求斯投资印度,来避免印度对FDI长期的审查监管等情况下,不能被视为是逃税行为。这也为外国投资者利用这一架构提供了保护伞。

统计显示,过去十年来在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为1780美元,其中42%即745.6亿美元是通过毛里求斯路径投资的。(2012年)


上层:“开曼—毛里求斯”

开曼,更是全球知名“避税港”,
李嘉诚本次使用的是开曼豁免公司,不在开曼境内经营,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

开曼公司介入到李嘉诚投资印度的结构中,并且这次以出售开曼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印度。印度税局认为这是别有用心的避税行为,没有商业目的,应该穿透。

但最高院最终认为,开曼法规完善,开曼架构作为股东没问题,并不被国际认定存在税务欺诈。

因此该离岸避税架构不论实质,还是形式都符合印度最高法院认定的“合理商业目的”,从而避免了该架构被印度税务机关“穿透”而追缴巨额罚款。

印度最高院判输后,印度税局没完。

在判决后仅仅2个月后,印度政府便推出旨在规避法院裁定的新法案,希望通过改变税法来覆盖涉及印度资产的海外交易,以对沃达丰追税。

同时,重新谈判印度-毛里求斯税收协定,以防空壳公司借道毛里求斯避税。
一边修法,一边与沃达丰提出调解协议。
2013年,印度税局提出,只要沃达丰补缴790亿卢比(约合10亿美元)税款,就可以撤销对沃达丰的其他指控,但是提议遭到沃达丰的拒绝。
2014年,印度政府放弃调解协议,坚持向沃达丰追缴税款,当年,忍无可忍的沃达丰对印度提起了国际仲裁诉讼。

上个月底,国际仲裁法庭终于给出了判决:
“对沃达丰与和记黄埔2007年的这笔交易,印度政府必须停止索要20亿美元税款(包括税收、利息和罚金),并向沃达丰支付430万英镑作为法律费用补偿。”

4

写在最后


为什么一些企业家会将股权信托架构设立在海外?

最关键的不是信托本身,而是海外许多自由贸易岛国所制定的许多免税或者税收优惠政策,导致许多企业通过自由贸易岛进行股份交易,而交易的资产在他国。

来源:鸿烨财富(ID:Hongye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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