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证券法处罚首例!财务总监被罚约十年工资,董秘辞职躲过一劫?

文琳资讯 2024-04-12
来源:公司公告

新修订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2019年年报显示,郑创佳的年薪为16.5万元!
四、对朱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2019年年报显示,朱少鹏的年薪为10万元!
五、对林伟雄、杨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2019年年报显示,林伟雄的年薪为9万元!杨光的年薪为15万元!
六、对罗海雄、林岳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2019年年报显示,罗海雄的年薪为16.5万元!林岳金的年薪为16.5万元!
七、对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八、对徐罗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董秘罚的最轻,但是也罚款20万元,可能是因为2020 年 6 月 4 日,时任董秘徐罗旭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逃过一劫。

年报签字的董监高起步50万元罚款,财务总监最惨,罚款约等于10年的工资。


一、基本情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006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0-011 号)及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 年3 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5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郑创佳、徐罗旭、林伟雄、杨光、朱少鹏、罗海雄、林岳金、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 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榕泰)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广东榕泰经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5 日。后经两次申请变更,广东榕泰获批同意于 4 月 30 日披露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4 月 29 日,因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与广东榕泰三方沟通未果,董 事长杨宝生决定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停牌,指示董事会秘书徐罗旭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6月19日,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广东榕泰于 6 月 21 日收到审计机构正式审计报告纸质版。6 月 23 日,广东榕泰发布了《2019 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一)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 


2008 年6 月至2019 年4 月,杨宝生先后安排他人注册了揭阳市中 粤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农资)、揭阳市和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塑胶)、揭阳市永佳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农资)、广东国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机电)等 4 家公司,并作出了其他相关安排:由广东榕泰员工杨某彬、孙某蓉、吴某涛、孙某、刘某典等人分别担任上述 4 家公司的挂名股东;由广东榕泰员工吴某林、吴某珊、何某娜等分别负责保管相关公章、法人印鉴、网银 U盾、网银用户名密码,以及负责资金划转、记账、报税等。因此,杨宝生是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的实际控制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广东榕泰在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均未如 实披露上述关联关系。 


(二)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交所向广东榕泰下发《关于广东榕泰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问询问题包括请公司补充披露国华机电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说明超过正常采购货物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并逐一说明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8 月 18 日,经杨宝生审批,广东榕泰披露《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未发现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粵农资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确认与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或者业务往来。 


另外,某媒体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发表题为《广东榕泰疑隐瞒三 大供应商关联关系 2018 年合计采购逾 4.5 亿元》的报道,质疑广东 榕泰未披露与上述 4 家公司的关联关系。8 月 18 日,经杨宝生审批, 广东榕泰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国华机电等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广东榕泰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 3 家关联方根据广东榕秦的采购需求,与外部原材料供应商接洽并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尿素、木浆、三聚氰胺三大类。相关原材料采购多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进行,由广东榕泰根据 3 家关联方的付款需求,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转让的方式将货款分别支付给 3 家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货款支付给外部原材料供应商。外部原材料供应商收取货款后安排发货。由于 3 家关联方无仓储及实际生产业务,所有货物实际均由广东榕泰直接收货。多数情况下,3 家关联方根据外部 供应商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前期与外部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 1%左右的毛利率确定对广东榕泰的销售价格及数量、金额,并相应向广东榕泰开具销售发票。 


经查,2018 年度,广东榕泰合计向 3 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41,903.02 万元(不含增值税),占广东榕泰 2018 年净资产的 13.16%。2019 年度,广东榕泰合计向 3 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40,376.68 万元(不 含增值税),占广东榕泰 2019 年净资产的 15.36%。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发生的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三、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一)广东榕泰 2018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1,224.69 万 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东榕泰对揭阳市金铧贸易有限公司 等 3 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224.69 万元。2019 年 3 月,广东榕泰发现该 3 家客户无法联系,且已经注销。 


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公司 2018 年利润,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和通塑胶、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虛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 3家客户收取货款1,224.69 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224.69 万元,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1,224.69 万元,占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 润总额 17,833.45 万元的 6.87%。 


(二)广东榕泰 2019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3,124.23 万 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99 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4,302.22 万元 


 1.广东榕泰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虛增利润 3,124.23 万元  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广东榕泰对揭阳市百事佳鞋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事佳)等 10 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124.23 万元。2019 年年底,广东榕泰梳理应收账款的时候发现该 10 家客户已经注销,除百事佳外,其余 9 家客户均无法联系,且百事佳也无法归还欠款。 


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影响公司 2019 年利润,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广东榕泰自有资金通过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 10 家客户收货款 3,124.23 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 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3,124.23 万元,虚增 2019 年利润 3,124.23 万元。


2.广东榕泰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99 万元 


2019 年 4 月初,杨宝生利用其同时控制广东榕泰全资子公司深 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以及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的地位,组织公司人员虚构了金财通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开展保理业务的协议,约定金财通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条件分别向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提供融资 9,000 万元、9,000 万元、8,000 万元并收取利息收入,达到增加公司 2019 年利润的目的。在制作保理协议的时候,由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 资没有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杨宝生将 3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模糊化处理,上述保理协议本身没有列明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杨宝生在保理协议制作完成后交由财务总监郑创佳保管,用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由郑创佳提醒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归还保理款本金 及利息。2019 年 11 月-12 月,分别收回保理款共 2.6 亿元,并于 2019 年 6 月-12 月收到保理利息款共 1,213.33 万元,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1,177.99 万元(不含增值税),造成广东榕泰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77.99 万元。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 2019 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的关联关系并组织、决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组织、决策、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虚增利润事项;在其担任实际控制人后,组织、指使广东榕泰从事虚假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内容的行为。 


财务总监兼董事郑创佳,未能及时编制 2019 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同时知悉并直接参与上述虚增利润事项。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未能及时编制 2019 年年度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林伟雄知悉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粵农资的关 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的关联关系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职工监事朱少鹏协助虚构销售回款的代付款协议,是虚构销售回款的虚增利润事项的参与者。 


董事罗海雄、林岳金,高大鹏,独立董事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监事杨愈静,职工监事陈东扬在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东榕泰 2019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徐罗旭。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对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创佳、林伟雄、杨光;对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事 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少鹏;对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实际控制人杨宝生是组织决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少鹏、林伟雄、杨光、罗海雄、林岳金、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林伟雄、杨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六、对罗海雄、林岳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 

七、对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八、对徐罗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此外,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广东榕泰上述违法事项,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杨宝生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谢可君,电话 020-37853808, 传真 020-378537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3 月 13 日


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徐罗旭先生 的书面辞职报告。徐罗旭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徐罗旭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徐罗旭先生为公司之前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为正常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暂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照相关规定选聘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5 日



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文琳资讯,每日提供最新信息。欢迎关注【文琳资讯】
今日导读:点击下面链接可查阅
  1. “十四五”期间的三大时代背景、五大变革性力量和十大趋势(深度好文)
  2. 关注当下 立足长远 这部新规划这样由远看近(附“十四五”规划全文链接)
  3. 延迟退休实施原则公布!
  4. 最新最全!中国财政部领导名单出炉
  5. 注意!这些重要目标和政策取向,是党中央反复研究确定的!
  6. 京东收购国金证券?最新回应来了!内幕交易“罗生门”又重演
  7. 4266万巨额罚款!牛年最大银行罚单来了,监管严打外汇违法,还有这些大行被点名
  8. 基金亏了,超20万人“含泪变卖家产”!祖传手表,求婚钻戒…闲鱼:风物长宜放眼量
为便于研究人员查找相关行业研究报告,特将2018年以来各期文章汇总。欢迎点击下面红色字体查阅

文琳行业研究 2018年—2021年2月文章汇总

文琳编辑

今日导读:点击下面链接可查阅

公众号 :文琳行业研究

  1. 2021年硅谷银行医疗健康投资与退出趋势报告

  2. 德勤:2021年全球卫生保健展望

  3. 2021年全球医疗行业展望

  4. 新冠疫情爆发下的医院应对策略

  5. 医疗器械核心细分行业投资分析

  6. 德勤中国医疗器械行业:企业如何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蓬勃发展

  7. 医美产业链深度研究报告:绘医美产品图谱,鉴他山之石功过

  8. 功能性护肤品行业深度研究报告:药妆是药还是妆?国牌正崛起

各机构提供专业的信息、数据、研究和咨询服务。欢迎关注【文琳行业研究】


《文琳阅读》每晚经典,欢迎关注!

文琳编辑

今日导读:点击下面链接可查阅

公众号 :文琳阅读

  1. 命里一尺 ,难求一丈!

  2. 上海土著家庭穷的到底有多穷?

  3. 3D动画演示:手机充电器是如何工作的?

  4. 纪录片.BBC丨蘑菇家族成员们的神奇魔法〖中英字幕〗

  5. 中国顶级功夫菜大赏

  6. 每天学一味中药,番泻叶!

  7. 音乐欣赏:【欧美经典音乐】《对我细诉爱语》查克斯菲尔德乐团

  8. 英语动词所有用法梳理!动词不定式、情态动词、主动被动...

公众号 :就业与创业

  1. 求职简历中容易出现的10大Bug都有哪些?
  2. 揭秘茶行业内幕:街边的茶叶店永远没人,为什么不会倒闭?
  3. 第一位从清华退学的博士,后被微软全球封杀,如今他怎么样了?
  4. 你缺少的从来不是离职的勇气,而是底气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