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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1000万不还法院竟然还支持 因为使用的是虚拟货币 不受法律保护

山外的鸭子哥 蓝点网 2022-04-24
日前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请求。根据此前国内监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关发行,因此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虚拟货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均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基于此此前已经有不少涉及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都是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新这起 1000 万元借款:

原告林某于 2018 年 6 月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刘某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时间两年。林某需购买 1000 万元等值的以太坊转入刘某指定账户。
随后林某按约定购买以太坊转入刘某账户,刘某收到 3165 枚以太坊后向林某出具收据称收到林某 1000 万元借款。在当时的约定中林某还要求到期后刘某以人民币形式还款,也就是到 2020 年 6 月 后刘某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整。然而在到期后刘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因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注:2018 年 6 月以太坊约 600 美元/枚,3165 枚按现在市价 3000 美元算,大概是 950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6000 万元。

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可知,以太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因此林某主张以交付以太币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案涉林某与刘某之间关于以太币的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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