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音说法】签完合同才后悔,违约金到底该咋赔?
签完合同才反悔
违约金到底该咋赔呢
一起来看看
买房那些事儿
老陈与李姐夫妻俩
决定卖掉自家房子
正好碰到想买房的老周
双方敲定合同后
老周按约支付了定金
兴冲冲回家
打算告诉老婆好消息的老陈
却意外得知该小区房价大涨
顿时悔从心生
面对心急如焚
催促尽快过户的老周
老陈想方设法找借口
始终不配合
忍无可忍的老周
亲自上门堵人
与老陈夫妇二人协商未果
最终不欢而散
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老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老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老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老周违约金1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被告老陈承担9380元,于履行本判决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其余900元由原告承担。
* 这套房屋系卖方老陈父母出钱购买赠与给老陈个人的房屋,不是赠与夫妻二人的,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该房屋所有权人是老陈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房屋才有共同的处分权;因此,卖方老陈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是合法有效的。
看到这儿很多小伙伴
可能跟片中的老周一样有很多疑问
遇到临时反悔的卖方,买方的合法权益该咋个保障呢?
违约金如何约定才算合适呢?
针对以上问题
我们请到了
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的左雪梅律师
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即强制过户。还有另一种方式就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卖方违约,包括不卖了,或者不协助过户等,导致买方买房后不能过户,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全部款项,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应按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房屋交付或者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完成之日,该约定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1万元。
遵循诚信原则
自觉履行义务
买房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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