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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塔解析:电商行业之仓储合同(附专业模板)

期待为你赋能的 AI秘塔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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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不到十年间,随着网络、快递物流等基础设置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电商消费占整体消费的比例也在逐年攀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至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从5.16万亿元增长到11.76万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2.9%。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网络零售市场保持平稳增长势头,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0.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9%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与电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愈发完善,电商行业逐渐从野蛮生长转变为有序发展。
针对电商行业,尽管从业企业无须租赁实体店铺,但是仓储作为货物流转的重要环节,仍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重点问题。


仓储合同,即为一方储存另一方交付的仓储物、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中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仓储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合同,双方订立协议即成立。
在仓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一般会涉及货物的验收、储存、提取、仓单的转让等问题。
那么,在仓储合同中,哪些条款容易引发纠纷?如何起草合同能够避免?秘塔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仓储期间约定不明导致取货时间、仓储费用等发生争议

通过在北大法宝案例检索,仓储合同案由下有10,301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约10%的案例均涉及仓储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4条规定了仓储期间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式,第916条规定了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处理方式: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一旦出现仓储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保管人、存货人双方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例如,保管人通知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存货人迟迟不予回应、也不予提取,那么对于保管人而言,因仓库被占用而遭受了损失;对于存货人而言,更是使得整批货物都处在风险之中。
针对仓储期限这一问题,结合相关案例,我们建议不仅仅要对仓储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拟定、商议的过程中,还应当对于仓储期限可能面临的变化作出约定,包括:
1) 如任一方拟提前结束仓储期限,需要提前通知的具体时限;2) 如任一方拟延长仓储期限,需要提前与对方协商/对方提出异议的具体时限;3) 超过仓储期限不予提取的违约责任。


▲ MetaGo智能合同库中仓储合同的相关条款


仓储物性质不明

导致仓储物性状发生变化时引发争议


在仓储合同案由下的相关争议中,仓储物性质不明相关仓储条件(温度、湿度等)不匹配导致的仓储物受损的相关争议数量也很可观,是一类典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06、912和913条规定了特殊的仓储物、以及仓储物变质时的处理方式: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对于仓储物的性质约定不明、并未排除生鲜等特殊品类的物品作为仓储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管人的仓储条件不足以妥善储存相关特殊品类的物品,则可能对存货人造成损失;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存相关特殊品类的物品,也可能导致保管人的其他存货、乃至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都遭受威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明确列出需要排除的特殊品类的物品,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如果事实上确实涉及相关特殊品类的物品,则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事先说明、并且依法另行审查保管人的特殊仓储资质、仓储条件等。

▲ MetaGo智能合同库中仓储合同的相关条款


仓储物毁损或灭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仓储物;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因仓储物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而导致的违约赔偿争议,也是仓储合同案由下一大典型争议。
经查询,仓储合同案由下超过10%的案例均涉及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7条规定了仓储物在特定情境下毁损、灭失的处理方式: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引发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原因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往往较容易确定;但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仓储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如何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额外的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则是争议的热点。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在合同起草阶段尽可能全面考虑各种情况,明确约定货物保管条件,注明货物合理损耗标准、损耗处理方式、货物保险的办理及损失赔偿计算方法。MetaGo智能仓储合同中明确了相关内容:

▲ 关于保管人须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用户可通过左侧选项修改条款具体内容)

▲ 关于货物保险及处理流程的相关条款

▲ 关于保管人不承担责任的相关条款


电商行业红利虽高,但对于行业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履约风险也无处不在。


企业需要提高前期的风险意识、增强对合同条款的把控,万一日后履约出现争议,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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