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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塔解析:电商行业之仓储合同(附专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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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至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从5.16万亿元增长到11.76万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2.9%。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网络零售市场保持平稳增长势头,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0.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9%。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与电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愈发完善,电商行业逐渐从野蛮生长转变为有序发展。
仓储合同,即为一方储存另一方交付的仓储物、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中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仓储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合同,双方订立协议即成立。
那么,在仓储合同中,哪些条款容易引发纠纷?如何起草合同能够避免?秘塔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4条规定了仓储期间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式,第916条规定了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处理方式: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例如,保管人通知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存货人迟迟不予回应、也不予提取,那么对于保管人而言,因仓库被占用而遭受了损失;对于存货人而言,更是使得整批货物都处在风险之中。
仓储物性质不明
导致仓储物性状发生变化时引发争议
在仓储合同案由下的相关争议中,仓储物性质不明、相关仓储条件(温度、湿度等)不匹配导致的仓储物受损的相关争议数量也很可观,是一类典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06、912和913条规定了特殊的仓储物、以及仓储物变质时的处理方式: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管人的仓储条件不足以妥善储存相关特殊品类的物品,则可能对存货人造成损失;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存相关特殊品类的物品,也可能导致保管人的其他存货、乃至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都遭受威胁。
如果事实上确实涉及相关特殊品类的物品,则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事先说明、并且依法另行审查保管人的特殊仓储资质、仓储条件等。
经查询,仓储合同案由下超过10%的案例均涉及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7条规定了仓储物在特定情境下毁损、灭失的处理方式: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电商行业红利虽高,但对于行业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履约风险也无处不在。
企业需要提高前期的风险意识、增强对合同条款的把控,万一日后履约出现争议,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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