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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虚假证言 罚款一万元!

滕州法院 2021-05-02




7月30日,因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言而被滕州法院作出罚款一万元决定的证人王某某主动来滕州法院缴纳了罚款,为自己作伪证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在原告孔某与被告段某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证人王某某在签署证人如实陈述保证书的情形下,作虚假证言:在第一次庭审时陈述原告孔某将剩余房款20万元支付给王某龙;在第二次庭审时法官查明是证人王某某本人收取了剩余房款中的15万元。王某某的证言虚假,妨碍了案件审理,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应当就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切勿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滕州法院在此告诫那些心存侥幸的诉讼参与人,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于任何虚假诉讼、作伪证、扰乱审判秩序等妨害诉讼的行为,滕州法院历来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惩,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彰显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编辑:李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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