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泰和泰研析丨倒卖、买卖虚拟货币行为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刘欣律师团队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该行动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为进一步扩大“断卡”行动战果,作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流转重要渠道的倒卖、买卖虚拟货币行为,被列入重点打击对象。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就此行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罪认定仍旧存在分歧。





一.

数据来源



时间:201911— 2023310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北大法宝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检索条件:

法院层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全文:虚拟货币、泰达币、比特币、买卖、倒卖、支付结算

数据采集时间:2023年3月10日


二.

倒卖、买卖虚拟货币案件背景




倒卖、买卖虚拟货币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交易行为,交易对象为虚拟货币。但常出现在犯罪活动中,与洗钱行为相关联,受到多方关注。因此,此行为往往与上游犯罪相伴而生,前者的法律规制也随着后者相关的立法政策的出台而逐步完善。

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至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在犯罪链条中的倒卖、买卖虚拟货币行为可能适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及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实践中以后两者定罪居多。

但是,实践中就倒卖、买卖虚拟货币一行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中的认定存在分歧,各自的合理性仍在讨论中。


三.

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本次大数据分析选取的是Alpha自2019年至今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倒卖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以“虚拟货币;买卖;刑事;明知系违法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为关键词,共检索到90份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一审)

当前有关倒卖、买卖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多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较少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刑事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76件,二审案件有14件,再审案件有1件。其中一审被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上诉人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有3件。


(三)二审裁判结果

对二审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2件,约占比为86%;改判的有2件,约占比为14%。说明,在此类案件中,二审法院改判率较低。


(四)刑罚种类
  • 主刑刑期长短分布

  • 罚金

通过对案件所判刑罚的可视化分析可以得知,在相关案件中,刑期主要在十年以下,多为三年到十年,主要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罚金多少和刑期长短与涉案金额联系紧密。


四.

裁判规则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认定要件

1、主观明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代表性案例:张某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皖03刑终414号

在判决书“法院认为”一栏中,合议庭是根据张某深明知本人的多张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利用“欧易”APP和“中币”APP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认定张某深的主观明知情况。


2、客观行为——转移行为,判定要点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转移意图

(1)线下支付,收款后立即转账或将钱款取现

代表性案例:张某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皖03刑终414号

进行虚拟QC币和USDT币买、卖交易,并通过线下支付、收款后立即转账或将钱款取现的方式,通过虚拟货币的买进、卖出,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

但是,类似行为在另一案中却被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代表性案例:李玉、蒋玮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2022)湘02刑终29号

李玉受公司雇佣,利用银行卡,通过火币网和“pex”接单平台之间倒卖U币,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所用银行卡皆被冻结。在离职之后,李玉向外传授U币倒卖方法,伙同蒋玮、肖晓辉、肖嘉辉从事倒卖行为,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李玉、蒋玮、肖晓辉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绑定“pex”接单平台,通过操作倒卖U币,客观上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


(2)代为收购或销售等,获取“佣金”

代表性案例:刘岷波、汪涛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21)鲁17刑终442号

刘岷波、汪涛、蒋本伟经预谋分工,由刘岷波负责运营管理,汪涛负责投资,蒋本伟负责人员招聘及后勤保障,通过“绿洲平台”接单,使用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所得,将钱款直接或者转存不同银行卡后在虚拟货币平台上购买USDT币,再将购买的USDT币转给上游犯罪人员,来获取“绿洲平台”的返点从中牟利



3、入罪前提——上游犯罪事实成立

代表性案例:丘洪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京03刑申68号

丘洪多次从身份不明人“星星”处低价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在火币网上高价出售后,并将出售款项及时提现,从中赚取差价。在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止付,自己意识到对方的钱款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利益,仍然进行上述交易行为,且在案证据证实丘洪的银行账户共计接收陌生人转款13万元。经查,本案中,被害人钱某等人被上游骗子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上游犯罪事实已成立并经查证属实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要件

1、主观明知——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

代表性案例:周俊、吴聪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2022)湘09刑终68号

吴聪、罗静、梅彬、周俊、胡哲玮等人受人雇佣,收集本人或他人银行卡并操作“跑分”平台转账。相关诈骗案件所得诈骗资金流入彭佳、彭志远、蒋颖杰、彭武、吴超超、程华(以上人员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均经“跑分”团伙持有、利用作为的一级或二级账户使用电脑和手机操作后转出“跑分”平台。


2、客观行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

代表性案例:张小平、石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陕0104刑初219号

张小平邀集被告人石磊参与虚拟货币买卖,由石磊使用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及数字人民币钱包在交易平台内收购USDT虚拟货币,张小平在微信上联系买家“浮生”以高于平台的价格卖出牟利。


量刑情节以及影响量刑因素


(一)量刑情节检索分析

经检索分析,案件量刑情节及所占比例总体如下:


(二)量刑因素在具体案件的表现

代表性案例:周俊、胡哲玮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湘09刑终68号


六.

小结


经分析,法院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之间的认定,考量要点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和目的的区别

从多个裁判案例中,可以分析得知,法院对于相似案件的分歧比较大,更加关注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方式。在掩饰隐瞒案件中,“法院认为”多强调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即目的在于掩饰、隐瞒。在帮信案件中,“法院认为”多着重分析被告人如何进行“支付结算”行为,分析被告人如何进行买卖虚拟货币、如何利用赃款等行为

2、支付结算和转移的区别

支付结算一般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票据、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或资金清算的行为,其本质是完成货币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应也包含于广义的转移行为概念中。

经过对于多个案例的检索分析,最后到底是认定为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也在于合议庭对于行为的最终定性。由于支付结算和转移概念的交叉包含,多数法院对于支付结算和转移两个行为概念区分其实并不十分清楚。表现为:单纯的倒卖行为个人出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行为利用赃款买入卖出行为,有些法院将这些行为定性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有些法院则直接定性为转移,从而出现同种行为但罪名不同的情况但其中仅仅提供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多数法院都认定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因为帮信罪

因此初步认为,对于相似行为的不同定性,主要在于法官为达到定罪量刑与被告人实际责任相适应的目标,一般希望根据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决定最终的量刑轻重。








 作者简介 



刘欣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数据合规等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实习生黄子莹和彭姝桓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近期文章推荐

ARTICAL


泰和泰研析丨法律视角看电子数据的审查

2023-05-03

泰和泰研析 | 旅游升温,谨防“涨价刺客”!

2023-05-02

泰和泰研析 | 五一长假,工资如何发放?

2023-05-01

泰和泰研析 | 从ChatGPT被“围剿”看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合规要点

2023-04-3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