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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热点问题探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教育进行了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权益保护是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责任。本文主要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权益保护的几个常见热点问题进行探析。



01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b.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c.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d.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e.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案例】i

张某某盗窃案——发出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父母工作很忙,晚上经常加班不回家。张某某曾多次出现到网吧、娱乐场所过夜,结交社会不良人员等情况,但张某某的父母未予足够重视,疏于对张某某的教育、管理。此后,张某某的不良行为逐步升级,多次在凌晨时间,进入多户住宅,盗窃他人的现金、手机等财物。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部分盗窃事实中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刑罚。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张某某的父母对张某某的不良行为放任不管,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最终导致张某某的不良行为一步一步升级演变,发展为犯罪行为。法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法院持续关注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情况,定期回访,根据监护人的需求,联合社会力量为家庭教育提供相应指导、服务。张某某的父母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孩子改过自新。


国家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支持家庭教育,比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的社会协同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社会协同”方面进行了规定,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

当坚持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


(2)坚持立德树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3)支持为主、干预为辅。尊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格尊严,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避免激化矛盾;


(4)双向指导、教帮结合。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指导,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根据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家庭的实际困难;


(5)专业指导、注重实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及时评估教育指导效果,并视情调整教育指导方式和内容,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02

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身安全保护与

侵权责任的承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如《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ii

 案情简介:

谷某1与王某1系×××幼儿园大班学生,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2月21日16时49分20秒,×××幼儿园晚离园准备期间,谷某1所在的班级大部分幼儿均已在座位上坐好(座位为小椅子,分三排摆放),谷某1、王某1均在第一排前方。16时49分30秒,谷某1在送还玩具后,从第一排两个座位中间穿到第一排座位与第二排座位中间,16时49分32秒,谷某1与王某1均向第二排的空座位运动,谷某1向座位跑去,恰有王某1侧身(背对谷某1)快步从第一排两个座位中间穿过,谷某1被王某1的脚绊倒,谷某1的头撞到座位弧角受伤。谷某1受伤后,班级教师对谷某1的伤口进行了按压止血并及时通知了保健医生,保健医生到场后对谷某1的伤口进行了止血、消毒并包扎。16时56分,班级教师电话通知谷某1的母亲,简要说明情况,并向其发送了谷某1受伤情况的照片。谷某1的母亲将谷某1带回家后,班级教师18时43分电话询问谷某1的伤情并建议到医院进一步检查,谷某1母亲表示保健医生已经处理过,谷某1说不疼了,跟家人商量下再确定。当天20时左右,谷某1父亲回家后,决定带谷某1到医院就医,谷某1被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断为“面部裂伤”,行面部裂伤清创缝合术,医嘱换药、拆线、抗瘢痕治疗。此后,谷某1到XXXX儿童医院拍摄头部CT,并多次到XXXX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复查并射频治疗瘢痕。经核算,谷某1共产生医疗费1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谷某1与王某1在返回座位的过程中,谷某1被王某1的脚绊倒,虽然王某1的行为与谷某1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王某1回座位的行为并无明显故意或过错,其侧身背对谷某1不能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王某1、王某2、黄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谷某1受伤的原因在于谷某1与王某1选取了不同的路线回座位,且小跑状态的谷某1被快步穿行的王某1脚绊倒,幼儿在教育机构学习,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幼儿园辩称其尽到了安全教育职责,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班级教师在组织幼儿进行晚离园准备时,对于幼儿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当对谷某1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03

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进行了规定,比如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04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比如,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注册、充值后,进行网络游戏消费等网络消费后,未成年人的父母多以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未经父母同意,服务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游戏运营平台商返还充值费用,实务中,根据案件不同的具体情况,有的支持返还、有的不支持返还,有的支持部分返还。


【案例】

(2020)粤0192民初4435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网络游戏运用者XXX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宋XX未经周某同意擅自使用周某的身份证信息、姓名进行注册、充值,该行为应视为宋XX自己的行为。宋XX在2019年进行案涉注册、充值消费行为时为12至13周岁,其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向XXX公司共支付9488元的大额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宋XX的法定代理人周某在与XXX公司的沟通过程中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对宋XX的大额支付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后,XXX公司应当向宋XX及其监护人返还充值款。


宋XX作为未成年人,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应沉迷于游戏;周某作为宋XX的监护人,应当对宋XX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信息。宋XX多次、长时间玩网络游戏并对游戏账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其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未作必要的管束,未能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对其监管教育引导具有明显的不足,导致宋XX能长期发生这样的网络消费。宋XX的监护人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


XXX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但在本案诉讼中,X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注册时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宋XX得以成功冒用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和充值消费。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本院酌情确定XXX公司向宋XX返还游戏消费的充值款9488元的60%即5692.8元,其余损失由宋XX及其监护人自己承担。



05

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06

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7民申116号宋某与郑某、周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周某尚未成年,其父某某的去世对其成长过程可能造成的影响,且基于被继承人某某自书遗嘱部分效力,宋某已取得某某有权处分的75000元等因素,酌情将其他遗产分配比例向周某适当倾斜亦无不妥。


(2022)甘0623民初68号秦某、贺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本案中贺某系原告秦某婚前所生,且贺某明确表示其愿意与原告秦某一起生活,故原告要求贺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重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权益保护,关乎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愿所有的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在大家共同关爱下健康快乐的成长成才。


特别声明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文中案例仅供学习,案例可能仅摘录与探析主题相关的部分内容,文中观点不是对具体案件的任何法律建议和意见,请勿照搬套用。


注释

 i 案例来源:“京法网事”公众号,《带娃要依法 北京高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2022-05-12 11:21 发表。

ii 案例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15205号谷某1与黄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瞿龙 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争议解决、公司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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