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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徐骏律师赴南报集团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



      美好生活法典相伴。近来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已成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热点。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道亮点,人格权编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昨天,应南京报业传媒集团之邀,我所徐骏律师就人格权编的重点条款给该集团员工进行了解读。



      徐律师以苏州中院前一段时间审结的涉及到奥黛丽•赫本人格利益一案作为引例,就《民法典》994条涉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做了介绍。接着他介绍了人格权编设立的重要意义,并重点解读了一般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条款。


      针对新闻报道的特点,徐律师就公共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就记者所涉及的隐性采访问题,他强调了虽然记者在新闻报道中享有公众知情权,但亦应尊重被采访对象隐私权,采访中应以法律为依据把握必要的度。


      徐律师的讲座引用了大量案例来说明条文中的含义,如:刘翔肖 像权案、范志毅名誉权案、刘纯燕(金龟子)商标无效案、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案等。他同时还就人格权编中所涉及的维尔伯格“动态系统论”,以及欧盟法院裁定的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等理论问题做了介绍。


徐骏律师在南报集团现场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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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maj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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