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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

肖飒法律团队 肖飒lawyer 2022-07-29


数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该院认为涉案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委托方的收益请求。


在9月24日生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将挖矿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以来,飒姐团队始终在关注该部门规章的生效对民事及刑事领域的定性会产生的影响,作为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件,本案对我们进一步理解通知的含义具有深刻意义。


为此,飒姐团队将在本文解读法院观点,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观点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判决挖矿合同无效?


在通知出台时,飒姐团队便已提出过这个法律适用的判断:通知的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挖矿相关合同无效。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的部分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通知的出台背景结合了国家宏观政策“节能减排”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可纳入“公序良俗”的范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飒姐团队认为,合同目的关乎新增挖矿项目的合同,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本案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正是引用了违反公序良俗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为什么溯及既往?


挖矿合同的订立时间是2019年5月,早于通知的出台时间,为什么挖矿合同会被法院溯及既往定性为无效?


这一问题的答案依旧源自于认定合同无效的原因。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的原因并非其违背了通知的法律规定,而是其违背了国家“节能减排”等宏观政策及政策所反映的公序良俗。这些公序良俗并不自带“出生日期”,自始有效,委托挖矿的合同效力可能因此自始无效。


飒姐团队对此仍持保留意见,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国家宏观政策被引为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规章内容涉及该等国家宏观政策,在规章未出台前的挖矿合同双方缺乏对这一公序良俗的认知可能性,遑论地方政府在当时甚至存在挖矿企业入驻的优待政策。窃以为,事前鼓励、事后追责的做法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公民的信赖利益同样值得司法保护。



不是所有的挖矿相关合同都是无效的


值得注意,本案的挖矿地点在我国境内的四川省。因此,涉案合同项下的挖矿事宜将消耗我国的能源资源,这与国家宏观政策“节能减排”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亦是违反通知所保护的法益,侵害公序良俗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此,如约定的挖矿地点在境外,且挖矿行为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法院便不能引用前述观点认定矿机相关的合同无效。


刑法风险增加


对于挖矿的委托方来说,这一判决意味着民事救济途径的封锁,大量损失的不予救济可能会促使这些委托方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成为金融犯罪的被害人而挽回损失。


我国司法机关尤其重视群体性事件,依照以往金融科技的行业经验,同个项目报案人的增加会倒逼司法机关研究挖矿的相关商业模式,并依照其行为特征确定罪名、展开侦查。


为此,飒姐团队建议此前已开展的挖矿项目方及时止损,一是平稳委托方的情绪,达成和解方案,二是向专业人士咨询其商业模式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做好出罪证据的保留工作。



写在最后


禁止挖矿已是国家层面的重要政策之一,北京首例挖矿合同无效的判决只是民事司法领域打击挖矿的开端。根据以往经验,政策在落实到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异化的问题,飒姐团队衷心希望,每一份打击挖矿的判决书都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不要以一刀切的态度来解决市场的问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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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垂直“科技+金融”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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