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城里发现被放养的13头牛,应当是先责令限期处理而不是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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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香格里拉有13头牛引发了全国法律人的关注。
这一天上午9时15分,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香巴拉大道二中附近,发现有被放养的13头牛。
该局的香城执处告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
此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家畜的主人于2023年3月15日17时前到我局认领并接受处理,逾期将予以没收。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现拟对其予以没收。
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看,有矛盾之处:一方面让人家6天内来认领并接受处理,另一方面又说拟对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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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不可笑,更好笑的是后面的法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这两个法条与案件有何关系?
明显看,这两个法条引用的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都引用错,太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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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放养马、牛、羊、猪、犬等家畜。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放养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马、牛、羊、猪、犬等家畜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仔细分析这个法条,对放养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马、牛、羊、猪、犬等家畜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从这一条分析,应当首先适用是责令限期处理,其次是予以没收。
上网搜索了一下,一头牛大约价值4000-10000元,13头牛价值5万-13万元,一个牧民的13万元不是小数目,仅仅因为放养在城区,就没收,确实不妥。
就我看来,还是要先找违法放养的牧民,然后责令限期处理,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法律适用比较妥当,而不是上来就没收财物。
2023年3月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