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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持续解答中

前期我们连续发布了3期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知识解答

近期我们又陆续接到了小伙伴们咨询

关于医疗缴费年限和待遇相关的问题

大家不要着急

我们马上就为你们安排上!



Q1.办理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医疗待遇有等待期吗?

答: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满6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需连续不间断缴纳6个月后,方可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Q2.我是一位长期居住在成都的居民,已经在成都市外的其他地区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还可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成都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规定,已退休人员不符合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条件。


Q3.我想在成都市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现已将外地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成都,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在成都退休吗,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

答:《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本办法实施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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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医保咨询电话

(028)68381085



来源:医保社保处

编辑:王亦菲

责编:李晓怡

审核:杨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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